身体维权行为的类型概述与模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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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多年来,在通过正式制度安排与法定程序无法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的境况下,“理性”的人们选择了更加“经济”和“快捷”的维权方式如,自残自杀式的身体维权手段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身体维权者的选择过程可以定位为一项有限理性经济人模式下的风险决策过程。以行为经济学的框架效应理论为进路,对不同形态下身体维权行为的动机与社会土壤展开类型化分析,有利于对我国权利救济体系功能进行更加合理的配置与整合。
  [关键词]身体维权;框架效应理论;类型分析
  一、身体维权现象概述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重要转型期。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我国出现了大量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社会冲突,以及由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在社会矛盾和冲突涌现的同时,民间社会原有纠纷化解机制的主要载体——家族、村落和单位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断弱化乃至解体,而为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而预设的新近整合的社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失灵实质上也是其报以主要期待的制度化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失灵。
  “身体维权”就是以伤害或是威胁要伤害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的方法,裹胁、强迫对方不要侵害己方权益或对其已经侵害己方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维权方式。根据行为形态的不同,具体包括自残维权姿态、自杀维权姿态、真实自残维权、真实自杀维权,另外还可根据维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可将其划分为利己性身体维权和利他性身体维权。
  从笔者对新闻搜索中有关身体维权的报道整理所得出的数据显示,有相当部分的行为人是直接采用制度外维权或仅仅在制度维权的方式中挑选一二稍作尝试后就直接采取制度外维权。近年来,从农民工因讨薪不成而产生的“跳楼秀”、“卧轨秀”,到郑州张海超“开胸验肺”和上海孙中界面对钓鱼执法“断指维权”,再到江西宜黄唐福珍“自焚抗拆”和河南确山彭公林索赔无果自缢而亡,这些身体维权者用血迹斑斑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这种畸形化的维权方式存在的普遍性及其轰动的舆论效应以及对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巨大冲击。
  二、身体维权类型概述
  从行为方式来看,身体维权是以伤害或是威胁要伤害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的方法,裹胁、强迫对方不要侵害己方权益或对其已经侵害己方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维权方式。但在这些相同或相似的行为方式背后,却包含不同的行为目的。
  笔者根据这些具体行为目的的不同将身体维权行为分为以下三种:
  一部分身体维权者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这种以“闹大”为噱头的“问题化”策略促使公权力对自己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和满足,使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相对来说,这类身体维权者没有背负太多本案之外的压力与情绪,对维权结果更多的是看成一种应得的收益,因此并不处于负性框架而是处于较弱的正性框架之中,在选择维权方式时,往往注意风险控制,行为形态以身体维权姿态为主,我们可以将这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身体维权称之为“策略型”身体维权。
  一部分身体维权者则并非最为关注当前矛盾的解决或权益的维护,而是以眼前矛盾纠纷为载体用身体维权的形式宣泄对自身遭遇、境况(包含社会整体不公、曾遇到的不公正待遇等)的强烈不满,并让当前纠纷的另一方及一些不作为的公权力机关为自己的自杀或自残承担舆论压力与道德责任,这类身体维权者,处于影响最深的负性框架之中,抱着鱼死网破的决心采取行动,往往具有极强的风险追逐性。一般表现为身体维权真实的行为形态,我们可以将这种以宣泄情绪为主要目的的身体维权称之为“情绪型”身体维权。
  还有一部分身体维权者则混合了策略型与情绪型的特征,他们在矛盾发生后的维权方式选择过程中首先着眼于问题的策略解决,但在解决的过程中被逐渐积累的不利情绪与其本身所背负的生活压力等共同影响,而渐渐失去技巧性策略操作所需的足够耐性,转而倾向于情绪宣泄的行为取向。这部分身体维权者受所处的负性框架的影响较前两者居中,往往在姿态与真实身体维权的形态中徘徊,风险追逐的趋向极易受维权过程即时情绪的影响,我们可以将这种身体维权的行为称之为“混合型”身体维权。
  三、身体维权行为的框架效应模型设置
  上述身体维权行为的三种类型设置,既是来自于身体维权者的三种不同的行为目的,又能够表现行为人在框架效应的影响下选择维权方式的过程中,所受负性框架效应影响的程度,即行为人风险追逐的程度。笔者试图把正常的制度维权者和这三种身体维权者的框架效应模型搭建起来,在模型中添加尽量贴近真实的数据,以提供四者之间比较分析的模块与内容。(见下图)
  下面,笔者将就模型图中的数据变化与重点名词进行阐述:
  (一)沉没成本与偏见启示
  模式图中的沉没成本是决定行为人在进行维权方式选择时处于何种框架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完全理性决策中,行为人只会就当前的情况下的预计成本和受益进行决策。而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决策不可能隔绝以往投入所付出的成本所带来的影响,而这些“已经在当前决策事项中有过的不可回收的投入(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沉没成本。本文所指的沉没成本不仅包括当前的维权方式选择前,维权人已经付出的时间、金钱、精力,还包括行为人在这之前的维权过程中所寄托的对社会公信力与公力纠纷解决机制运作能力的信任与期望的消耗。沉没成本较小的行为人容易处于正性框架之中,相反沉没成本较大的行为人容易处于负性框架之中。
  偏见与启示是决策过程中在现实的复杂情境和选项的模糊意义的语境下影响行为人价值判断的重要因素。所谓“启示”指的是直接影响行文人决策、行为人具有的、关于事件发生概率的片段性认知;“偏见”指的是行为人出现偏差的、行为人具有的认知特性,他们都是行为人受到外界影响后形成的价值判断上的偏离。在维权方式选择的过程中,“现成启示”与“事后诸葛亮偏见”是两种最活跃的影响因素。“现成启示”指的是行为人经历或知晓的显著或难忘的事件使行为人过高估计事件发生概率的认知趋势。如,许多行为人在自己还未接触制度性纠纷解决机制时就主观认为法院公平裁判的可能性低于枉法裁判的机率,或认为行政调解与裁决的公信力不够,出现行政机关与地方利益集团相互勾结的情况等,而导致这些行为人跳过制度维权的机会,直接采用身体维权的制度外方式。实际上,现实情况并不像上述行为人认为的那样,造成如此认识的原因就在于法院枉法裁判或公权力勾结地方势力的案件经常被媒体曝光或成为邻里的闲谈话题,而公平正规的案件却很少提起。“事后诸葛亮偏见”指的是行为人在先前事件实际发生以后来判断事件发生概率时往往过高估计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概率。在维权方式选择的过程中,部分行为人在之前的制度维权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待遇,就会自然的认为之后若选择制度维权很可能同样会收到不公正的处理,于是选择制度外维权的方式。这一决策的过程就是“事后诸葛亮偏见”对维权方式决策的影响过程。   在维权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上述两者:沉没成本与偏见启示是影响行为人决策的重要因素,它们决定行为人价值判断与完全理性状态的偏离程度,以及行为人会以收益还是损失的视角看待维权的预期所得,从而进一步决定了行为人将会处于哪种框架之中。当然,除此之外,行为人本身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与生活压力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人维权决策时所处的框架。
  (二)收获与损失
  收获与损失是不同框架下的行为人看待维权预期所得的不同视角。在沉没成本与偏见启示等因素的影响下,处于正性框架下的行为人将维权的应有结果看作是能产生积极情绪的收获,预期维权所得与应有所得的差距对于行为人而言只是收益的多少问题,因此会尽量保持稳妥、保守的选择倾向;而处于负性框架下的行为人则将维权的应有结果看做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富,预期维权所得与应有所得的差距对于行为人而言是自身的直接损失,因而这类行为人在损失规避意识的影响下将追求具有风险性的选择方案。
  (三)维权成本
  维权成本是影响行为人维权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在模型图中,我们假设身体维权(姿态)将要付出的成本为1,则身体维权(真实)将要付出的成本设为1(未遂)或10(代表死亡或重大伤残,即身体维权即遂),而制度维权的成本则相应应处于身体维权(姿态)与身体维权(真实即遂)的成本之间,且制度维权的成本也会随着行为人所处框架的不同而变化。一般而言,从正性框架到负性框架的变化过程是行为人对制度维权的心态从乐观到悲观的变化过程,行为人预计的制度维权成本也会随着框架的正性到负性的变化而提高,因此,我们假设正性框架++下的制度维权成本为2,正性框架+下的制度维权成本为3,负性框架-下的制度维权成本为4,负性框架--下的制度维权成本为5。
  四、结语
  社会转型本身所承载的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等,需要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消化、整合与协调。同时,伴随转型而来的传统社会规范的权威丧失和新的社会秩序的逐步形成,也需要经历一个十分艰难的“破”与“立”的博弈。身体维权即是这一博弈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针对目前身体维权行为研究的种种问题,本文试图以行为经济学的风险框架效应理论为进路,以身体维权行为的类型化为基础,对风险框架效应范式中的重要变量进行深入挖掘,为现有权利救济体系功能的合理配置与有效整合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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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谢慈(1990-),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事诉讼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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