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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律所蕴含的普遍公正须通过法官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才能转化为针对个案的具体公正。因此,在寻求司法公正、克服规则治理的局限性的过程中,法官能动司法便是首要的选择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官能动司法不是无限制的。能动司法必须建立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