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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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犯罪已发展为庞大的犯罪生态系统,新型网络犯罪为其他网络犯罪提供支持,加重了网络犯罪的危害。新型网络犯罪具有独立性、黑灰产化、微犯罪化、主体作用化等特性,以保护法益为本位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不适应以上特性,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立法、传统犯罪立法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立法基本上不能处罚新型网络犯罪,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立法的适用存在争议,其部分规定也存在不足,影响其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效果。只依靠事后的刑法打击不能遏制新型网络犯罪,必须建立起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犯罪预防与治理体系,坚持犯罪生态治理和系统化治理原则,完善相关犯罪立法,协调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严格履行协助管理义务,实现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共治共管。
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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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各种新兴金融业态不断出现,金融监管事权逐渐由中央事权下放。2017年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从2020年2月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央地金融协调监管逐渐深化。本文在此背景下,探讨如何夯实央地合作监管,促进区域金融稳定。
近年来,由网络信息技术催生的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电子证据对此类案件的定案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数据自身特性以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本文认为,从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创新取证手法、建立协同取证系统等方面入手,可以有效地突破电子证据取证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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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犯罪超越了传统的法律区域界限,虚拟的网络空间无法参照传统犯罪地的实体空间概念进行衡量。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以及影响的现实性特点,其对传统的管辖权和国家主权概念产生巨大挑战,使各主权国家所主张的刑事管辖权出现矛盾与冲突。可以根据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以及跨地域性的特点,以"实害关联性"的属地管辖原则作为对网络犯罪管辖权进行主张的依据。应进一步对管辖权进行缩限,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坚持实际控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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