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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兼具人合与资合的双重特征,但更多的是建立在人合性基础之上。倘若股东之间的互信及友好的合作关系丧失,则应建立完备的机制引导股东退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存在着实体及程序上的不足,应通过借鉴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从退股法定事由、股份定价、退股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