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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时面临的诸多问题:准入流程不规范、票据鉴定问题复杂、欺诈行为难确定、相关单位的监管力度不足等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創新应用,可以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式:具体实施途径为: 明确民商事主体、制定合同规范化签署流程、建立公平交易环境、加大监管力度。这有助于全面提升电商的运行能力,给予其安全有序的运行环境,促进电商良好发展。
关键词:电商活动;电子票据;欺诈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23-03
引言
电子商务为人们经济交易(购物 / 售后等)提供了全新的线上形式,借助互联网的运行环境,数据信息的高效传输,为人们经济往来增添了便利条件。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逐渐出现问题。电子商务运行初期, 尚未成立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为民商法的规范范围与内容规范提出了较高要求。民商法应结合电子商务的运行情况及不良交易的性质,开展修订与创新,试图顺应电子商务的运行需求。
一、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准入流程不规范
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交易流程中包括的元素有:商品提供者、商品购买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物流服务、保险增值服务(运费险)、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一次时, 此流程运行一次,运行单位的多元化,为民商事活动带来了诸多影响,甚至提升了民商法的运行效果。在民商主体发生转变的同时,电商的准入流程呈现出简约性,为不法商家提供了交易平台,为民商法的法制工作提升了难度。
例如,淘宝平台运行初期,对商家的准入要求较低, 具体包括:商家身份证明(身份证照片)、保障金(1000 元起),造成不法商家利用线上合法性质的运行平台,实施不法行为,出售未经卫生检测合格的食品、高价售卖低质产品、伪造高端品牌商品等,造成诸多电商交易纠纷, 为民商事活动带来了一定制约因素。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均是建立在交易平台缺乏限制条件,比如商家准入条件较低,未验证商家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对商品上架未建立审核机制等,此类准入流程的缺失,难以保障电商平台商品质量,为电商交易纠纷铺设了发生条件。
(二)票据鉴定问题复杂
在传统交易体制中,交易合同与票据均是纸质化,例如商场购买衣物、超市购买商品,在交银台结算时,给予的纸质版交易收据,财务部门给予的纸质版交易发票。电子商务交易期间,难以实现纸质化交易合同,借助线上的数据传输功能,以电子票据形式确定交易过程。但是此种合同(电子)形式,尚未在民商法中具有合法性。由此发现,此类电子票据,主动权在于商家,相比纸质化票据交付于买家,电子票据具有买家所有权的被动性,并且数据信息具有篡改性,难以验证其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为此,在电商交易期间,电子票据、数字签名等真伪鉴定问题,成为民商法首要关注的焦点 [1]。
(三)欺诈行为难确定
电商交易的运行环境在网络空间,在交易双方未实质性接触的条件下,完成经济往来活动。在此期间,诚信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同样是民商法第一关注的问题。在电商交易期间,基于电商资质准入条件较低、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的背景下,商家的诚信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电商交易较为关注的话题。电商交易时的信息,在交易后实现商品描述的修改,难以确定其欺诈行为。
例如,淘宝出售的虚拟商品(Q 币 / 话费)时,属于在线充值,未经历物流发货,不存在第三方监管机制,商家点击发货完成,即完成交易,如若商家未给予买家充值,买家投诉与维权期间,存在一定困难,交易平台需要买家提供诸多信息,具体包括:交易单号、充值记录等,用以证明商家未履行充值的行为,如若买家不具有收集充值记录的能力,此问题难以获得交易平台的正确对待,认为买家在无中生有。由此可见,电商活动发生欺诈事件时,维权具有一定难度,需要买家提供诸多信息,以证明商家的欺诈行为,如若买家难以证明,则维权无法实现。
(四)监管力度不足
在电商运行期间,交易流程中的元素众多,包括买卖双方、电商平台、第三方资金监管等。电商平台发挥的是对买家的监管过程,与商家经营性质相似,与商家保持着合作与管理的关系,商家为被管理的一方。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比如支付宝,有效保障商家如期发货、保护买家的资金安全。如若电商平台,未进行有效的商家管理, 并且未开展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平台对商家的监管力度,为不法行为预留了发生基础。
二、创新民商法,规范电子商务运行
(一)制定规范的准入流程
电商活动的发展是建立传统交易运行模式的基础上,借助网络技术获取新的交易运行规模。电商活动在实际运行期间,所体现的并不是买卖双方的单向交易。电商活动平台以网络运营公司为经营主体,平台建设与发展是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电商平台在运行初期,相比于传统经济往来活动,属于新兴产业,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民商法的适用能力与经济体制发展,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差距,造成民商事立法缺乏事实依据与规范性标准。因此,民商法应深入了解电商活动的运行模式, 加强对电商经济纠纷事件的分析,总结纠纷事件的发生成因,制定具有适应性的法律条文,促进民商法在电商活动中具有高度可行性 [2]。
为此,民商法制定期间应采取的策略:
1. 民商法应规范化制定经营单位相关管理条例,提升其平台商家资质的准入条件,比如制定较为严谨的商家准入制度,调查专员定期查看商家准入信息的规范性, 要求有商家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电子扫描的身份证, 正反面)、商家经营许可资质证明、产品材料来源证明(采购单、合同等)、产品质量保证书等,以此保障电商活动的合法性,发挥民商法的约束作用;
2. 民商法应详实制定电商平台的准入资质审核流程,要求电商平台在商家线上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加强对其资料真伪性辨别,相关执法单位应要求电商平台设立资料审核部门,以保障商家资质的真实性,发挥电商平台的审核能力; 3. 民商法应细致制定电商平台的经营管理内容,应涉及食品卫生保障、产品性能检测等环节,以此加强电商品台对商家产品的制约能力,要求其制定完善的商品检验流程,促进电商环境中的產品符合相关部门的质量要求。
通过设立商家资质的审核流程,实现全面提升电商活动的准入条件,保障电商环境产品质量,减少电商活动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电商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二)增强电子信息的鉴定能力
在电商活动运行期间,电子签名相关数据信息的鉴定过程具有一定难度。为此,民商法应借助信息化先进技术、民法总则的立法思想,综合制定具有信息鉴定价值的制度与流程,促进电商平台在处理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时拥有权威性的参考依据。例如,某人 M 在实际收货时, 故意转换笔体完成签名,事后否认已收货,要求电商平台退款。鉴于此类事件,民商法应加强物流单位工作流程的管理制度建设,提升电商平台的维护力度,以此减少买家不诚信行为。通过快递员与买家联系方式的沟通记录、快递员实际送货的定位信息、快递员描述买家面貌等内容,确定买家实际收货。
(三)公平交易,减少欺诈事件发生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有所区别,市场经济的关键原则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保障公民经济往来的合法性。私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关键内容,用以保障经济往来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民事法律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总则中主张公民之间的平等原则,即“在民法面前人人平等”,以彰显国内法制的公正与诚信原则。民商法作为民法的衍生性法律专项内容,应遵循民法总则的立法思想。然而,在电商活动经济往来中,基于买卖双方身份的虚拟性,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民法适用的基础条件。为此,保障电商活动中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实行买卖双方的在线的实名登记制,此实名过程由支付宝代为完成,支付宝平台实现对公民(买家)的身份验证,防止不良经济纠纷的发生次数,尽可能地维护电商活动的有序性,以此保证电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有效制止买家恶意差评与退货的行为 [3]。
淘宝电商平台实行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买家福利条件,以获取众多买家参与电商经济往来活动,增加电商平台的经济收益。个别人士利用此福利,开展服装的免费试穿,严重影响着电商平台卖家的经济利益,破坏着电商活动的有序发展。比如,大学生 A 在校期间,为满足自身虚荣心,借助淘宝的福利条件,1 号购买的衣服,4 号到达学生A 手中,学生从4 号穿至10 号,11 号(收货第七天)学生 A 发起退货,由运费险单位为其承担退货运费。学生 A 周而复始地如此操作,试图在同学面前树立“白富美”的形象。在此期间,学生 A 未成功向商家支付金额,造成已穿过的衣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此行为严重违背民法总则主张的“诚信”思想。
为此,对于买家此类行为,民商法应制定“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适用条件,让电商平台依据支付宝对买家的信誉评价,设置买家的会员购物等级,如若在一个自然月内发生 3 次无理由退货,并且在年度内发生至少 10 次无理由退货事件,结合其实际发生的经济往来数据,分析其退货性质,如若具有“恶意”退货倾向,则将其电商购物信誉设置为黄名单,取消其“无理由退换货”的购物资格,设置成立时,有效期为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应设置2 年有效期,以约束买家的购物行为,营建公平诚信的电商活动平台。
(四)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电商运行能力
1. 监管措施实施的必要性
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引起传统产业的相继变革,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经营特征,实现买卖双方线上交易,电商平台的虚拟性,为经济活动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电商活动为经济往来提供了便利,优化了商家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所需的成本,为买家线上购买提供了可能性,让买家在电商平台,借助检索功能,实现在短时间内开展同样商品的比价,缩短了购物的选择时间,提升了商品筛选的效率;另一方面虚拟平台经济活动,增加了经济纠纷事件,为纠纷案件的法律裁决提升了难度 [4]。为此,相关部门应建设监管制度,营建安全稳定的电商交易环境。
2. 案例分析
例如,较为盛行的网络经济纠纷事件是“链接”问题, 不法人员借助多元渠道购买在电商活动中参与交易的买方联系方式,为其推送具有欺诈性的网络链接,以淘宝网为例,其网址为“https://www.taobao.com/”,诈骗信息的网址在“taobao”字符串后加一个“s”,信息内容以活动大促等吸引买方的注意力,基于两个网址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削弱了人们的警惕性,点开链接时,病毒植入,造成买家经济受损,推送信息的不法人员,借助病毒控制买方手机,转走其银行卡内现金。
由此发现,民商事活动在运行期间,存在诸多安全问题。为营造良好的电商交易环境,借助电商运行的优势, 提升人们的经济往来效率,减少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在案发初期,买家以淘宝链接为诉求,后期经验证,此链接并非淘宝链接,属于不法人士的障眼法。为此,必须加强电商活动的监管力度,以减少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保障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性。
3. 电商平台的监管措施
民商法应采取的监管措施,责令电商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具体表现为:第一,要求商家提供温馨提示功能,在交易完成时,为买家发送温馨提示,“本次交易不会以致电 / 发信息等形式与买家联系,请不要相信再次付款的任何信息”,以此减少不法人员趁虚而入的诈骗事件发生;第二,要求商家所有的交易信息平台线上解决,不允许出现线下交易事件发生,实现对买卖双方聊天过程的监控,以减少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第三,交易平台应实现对买家联系方式的保护措施,防止买家信息泄露,提升电商活动的安全性。
4. 监管措施的实现
民商法在修订期间,应制定电商平台的履职相关条例,电商平台应向相关监管部门定期上交对商家的监管数据文件,以此实现对电商平台与商家的监管过程,促进电商活动的安全有序发展。如若电商平台未能全面实施相关监管政策,或者存在欺上瞒下的行为,责令其平台关闭、整改,实施罚款措施,促进其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
结论
综上所述,在 21 世纪,国内现行的民商法制度,结合了交易特征与信息环境等因素,实现全面运行,让不法商家无所遁形。鉴于不法行为以多元化形式改头换面,民商法应发挥其良好的法治功能,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电商交易提供保障。与此同时,民商法应开启创新发展模式,铲除不法行为的滋生条件,为电商经济往来营建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 范娜 .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J]. 法制与经济 ,2019(2).
[2] 胡美凤 . 试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J]. 法制博览 ,2018(33).
[3] 张广明 .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J]. 法制与经济 ,2018(3).
[4] 李宏斌 . 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J].法制博览 ,2017(26).
作者简介:吕智霞(1974—),女,汉族,陕西韩城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警察法学教育。
(责任编辑:董惠安)
关键词:电商活动;电子票据;欺诈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23-03
引言
电子商务为人们经济交易(购物 / 售后等)提供了全新的线上形式,借助互联网的运行环境,数据信息的高效传输,为人们经济往来增添了便利条件。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逐渐出现问题。电子商务运行初期, 尚未成立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为民商法的规范范围与内容规范提出了较高要求。民商法应结合电子商务的运行情况及不良交易的性质,开展修订与创新,试图顺应电子商务的运行需求。
一、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准入流程不规范
电子商务在运行期间,交易流程中包括的元素有:商品提供者、商品购买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物流服务、保险增值服务(运费险)、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一次时, 此流程运行一次,运行单位的多元化,为民商事活动带来了诸多影响,甚至提升了民商法的运行效果。在民商主体发生转变的同时,电商的准入流程呈现出简约性,为不法商家提供了交易平台,为民商法的法制工作提升了难度。
例如,淘宝平台运行初期,对商家的准入要求较低, 具体包括:商家身份证明(身份证照片)、保障金(1000 元起),造成不法商家利用线上合法性质的运行平台,实施不法行为,出售未经卫生检测合格的食品、高价售卖低质产品、伪造高端品牌商品等,造成诸多电商交易纠纷, 为民商事活动带来了一定制约因素。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均是建立在交易平台缺乏限制条件,比如商家准入条件较低,未验证商家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对商品上架未建立审核机制等,此类准入流程的缺失,难以保障电商平台商品质量,为电商交易纠纷铺设了发生条件。
(二)票据鉴定问题复杂
在传统交易体制中,交易合同与票据均是纸质化,例如商场购买衣物、超市购买商品,在交银台结算时,给予的纸质版交易收据,财务部门给予的纸质版交易发票。电子商务交易期间,难以实现纸质化交易合同,借助线上的数据传输功能,以电子票据形式确定交易过程。但是此种合同(电子)形式,尚未在民商法中具有合法性。由此发现,此类电子票据,主动权在于商家,相比纸质化票据交付于买家,电子票据具有买家所有权的被动性,并且数据信息具有篡改性,难以验证其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为此,在电商交易期间,电子票据、数字签名等真伪鉴定问题,成为民商法首要关注的焦点 [1]。
(三)欺诈行为难确定
电商交易的运行环境在网络空间,在交易双方未实质性接触的条件下,完成经济往来活动。在此期间,诚信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同样是民商法第一关注的问题。在电商交易期间,基于电商资质准入条件较低、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的背景下,商家的诚信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电商交易较为关注的话题。电商交易时的信息,在交易后实现商品描述的修改,难以确定其欺诈行为。
例如,淘宝出售的虚拟商品(Q 币 / 话费)时,属于在线充值,未经历物流发货,不存在第三方监管机制,商家点击发货完成,即完成交易,如若商家未给予买家充值,买家投诉与维权期间,存在一定困难,交易平台需要买家提供诸多信息,具体包括:交易单号、充值记录等,用以证明商家未履行充值的行为,如若买家不具有收集充值记录的能力,此问题难以获得交易平台的正确对待,认为买家在无中生有。由此可见,电商活动发生欺诈事件时,维权具有一定难度,需要买家提供诸多信息,以证明商家的欺诈行为,如若买家难以证明,则维权无法实现。
(四)监管力度不足
在电商运行期间,交易流程中的元素众多,包括买卖双方、电商平台、第三方资金监管等。电商平台发挥的是对买家的监管过程,与商家经营性质相似,与商家保持着合作与管理的关系,商家为被管理的一方。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比如支付宝,有效保障商家如期发货、保护买家的资金安全。如若电商平台,未进行有效的商家管理, 并且未开展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平台对商家的监管力度,为不法行为预留了发生基础。
二、创新民商法,规范电子商务运行
(一)制定规范的准入流程
电商活动的发展是建立传统交易运行模式的基础上,借助网络技术获取新的交易运行规模。电商活动在实际运行期间,所体现的并不是买卖双方的单向交易。电商活动平台以网络运营公司为经营主体,平台建设与发展是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电商平台在运行初期,相比于传统经济往来活动,属于新兴产业,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民商法的适用能力与经济体制发展,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差距,造成民商事立法缺乏事实依据与规范性标准。因此,民商法应深入了解电商活动的运行模式, 加强对电商经济纠纷事件的分析,总结纠纷事件的发生成因,制定具有适应性的法律条文,促进民商法在电商活动中具有高度可行性 [2]。
为此,民商法制定期间应采取的策略:
1. 民商法应规范化制定经营单位相关管理条例,提升其平台商家资质的准入条件,比如制定较为严谨的商家准入制度,调查专员定期查看商家准入信息的规范性, 要求有商家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电子扫描的身份证, 正反面)、商家经营许可资质证明、产品材料来源证明(采购单、合同等)、产品质量保证书等,以此保障电商活动的合法性,发挥民商法的约束作用;
2. 民商法应详实制定电商平台的准入资质审核流程,要求电商平台在商家线上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加强对其资料真伪性辨别,相关执法单位应要求电商平台设立资料审核部门,以保障商家资质的真实性,发挥电商平台的审核能力; 3. 民商法应细致制定电商平台的经营管理内容,应涉及食品卫生保障、产品性能检测等环节,以此加强电商品台对商家产品的制约能力,要求其制定完善的商品检验流程,促进电商环境中的產品符合相关部门的质量要求。
通过设立商家资质的审核流程,实现全面提升电商活动的准入条件,保障电商环境产品质量,减少电商活动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电商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二)增强电子信息的鉴定能力
在电商活动运行期间,电子签名相关数据信息的鉴定过程具有一定难度。为此,民商法应借助信息化先进技术、民法总则的立法思想,综合制定具有信息鉴定价值的制度与流程,促进电商平台在处理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时拥有权威性的参考依据。例如,某人 M 在实际收货时, 故意转换笔体完成签名,事后否认已收货,要求电商平台退款。鉴于此类事件,民商法应加强物流单位工作流程的管理制度建设,提升电商平台的维护力度,以此减少买家不诚信行为。通过快递员与买家联系方式的沟通记录、快递员实际送货的定位信息、快递员描述买家面貌等内容,确定买家实际收货。
(三)公平交易,减少欺诈事件发生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有所区别,市场经济的关键原则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保障公民经济往来的合法性。私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关键内容,用以保障经济往来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民事法律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总则中主张公民之间的平等原则,即“在民法面前人人平等”,以彰显国内法制的公正与诚信原则。民商法作为民法的衍生性法律专项内容,应遵循民法总则的立法思想。然而,在电商活动经济往来中,基于买卖双方身份的虚拟性,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民法适用的基础条件。为此,保障电商活动中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实行买卖双方的在线的实名登记制,此实名过程由支付宝代为完成,支付宝平台实现对公民(买家)的身份验证,防止不良经济纠纷的发生次数,尽可能地维护电商活动的有序性,以此保证电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有效制止买家恶意差评与退货的行为 [3]。
淘宝电商平台实行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买家福利条件,以获取众多买家参与电商经济往来活动,增加电商平台的经济收益。个别人士利用此福利,开展服装的免费试穿,严重影响着电商平台卖家的经济利益,破坏着电商活动的有序发展。比如,大学生 A 在校期间,为满足自身虚荣心,借助淘宝的福利条件,1 号购买的衣服,4 号到达学生A 手中,学生从4 号穿至10 号,11 号(收货第七天)学生 A 发起退货,由运费险单位为其承担退货运费。学生 A 周而复始地如此操作,试图在同学面前树立“白富美”的形象。在此期间,学生 A 未成功向商家支付金额,造成已穿过的衣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此行为严重违背民法总则主张的“诚信”思想。
为此,对于买家此类行为,民商法应制定“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适用条件,让电商平台依据支付宝对买家的信誉评价,设置买家的会员购物等级,如若在一个自然月内发生 3 次无理由退货,并且在年度内发生至少 10 次无理由退货事件,结合其实际发生的经济往来数据,分析其退货性质,如若具有“恶意”退货倾向,则将其电商购物信誉设置为黄名单,取消其“无理由退换货”的购物资格,设置成立时,有效期为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应设置2 年有效期,以约束买家的购物行为,营建公平诚信的电商活动平台。
(四)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电商运行能力
1. 监管措施实施的必要性
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引起传统产业的相继变革,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经营特征,实现买卖双方线上交易,电商平台的虚拟性,为经济活动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电商活动为经济往来提供了便利,优化了商家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所需的成本,为买家线上购买提供了可能性,让买家在电商平台,借助检索功能,实现在短时间内开展同样商品的比价,缩短了购物的选择时间,提升了商品筛选的效率;另一方面虚拟平台经济活动,增加了经济纠纷事件,为纠纷案件的法律裁决提升了难度 [4]。为此,相关部门应建设监管制度,营建安全稳定的电商交易环境。
2. 案例分析
例如,较为盛行的网络经济纠纷事件是“链接”问题, 不法人员借助多元渠道购买在电商活动中参与交易的买方联系方式,为其推送具有欺诈性的网络链接,以淘宝网为例,其网址为“https://www.taobao.com/”,诈骗信息的网址在“taobao”字符串后加一个“s”,信息内容以活动大促等吸引买方的注意力,基于两个网址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削弱了人们的警惕性,点开链接时,病毒植入,造成买家经济受损,推送信息的不法人员,借助病毒控制买方手机,转走其银行卡内现金。
由此发现,民商事活动在运行期间,存在诸多安全问题。为营造良好的电商交易环境,借助电商运行的优势, 提升人们的经济往来效率,减少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在案发初期,买家以淘宝链接为诉求,后期经验证,此链接并非淘宝链接,属于不法人士的障眼法。为此,必须加强电商活动的监管力度,以减少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保障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性。
3. 电商平台的监管措施
民商法应采取的监管措施,责令电商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具体表现为:第一,要求商家提供温馨提示功能,在交易完成时,为买家发送温馨提示,“本次交易不会以致电 / 发信息等形式与买家联系,请不要相信再次付款的任何信息”,以此减少不法人员趁虚而入的诈骗事件发生;第二,要求商家所有的交易信息平台线上解决,不允许出现线下交易事件发生,实现对买卖双方聊天过程的监控,以减少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第三,交易平台应实现对买家联系方式的保护措施,防止买家信息泄露,提升电商活动的安全性。
4. 监管措施的实现
民商法在修订期间,应制定电商平台的履职相关条例,电商平台应向相关监管部门定期上交对商家的监管数据文件,以此实现对电商平台与商家的监管过程,促进电商活动的安全有序发展。如若电商平台未能全面实施相关监管政策,或者存在欺上瞒下的行为,责令其平台关闭、整改,实施罚款措施,促进其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
结论
综上所述,在 21 世纪,国内现行的民商法制度,结合了交易特征与信息环境等因素,实现全面运行,让不法商家无所遁形。鉴于不法行为以多元化形式改头换面,民商法应发挥其良好的法治功能,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电商交易提供保障。与此同时,民商法应开启创新发展模式,铲除不法行为的滋生条件,为电商经济往来营建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 范娜 .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J]. 法制与经济 ,2019(2).
[2] 胡美凤 . 试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J]. 法制博览 ,2018(33).
[3] 张广明 .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J]. 法制与经济 ,2018(3).
[4] 李宏斌 . 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J].法制博览 ,2017(26).
作者简介:吕智霞(1974—),女,汉族,陕西韩城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警察法学教育。
(责任编辑:董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