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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或权益,是一种具有非法维权性质的行为。农民工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相对人确定的犯罪,即犯罪对象为实施先行主动攻击的单位或人,主要是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其犯罪的主要诱因在于客观。二为相对人的不确定的犯罪,即犯罪对象为一般公民,此类犯罪的主要诱因在于主观。农民工“自救式犯罪”为相对人确定的犯罪,即属于第一种表现形式。据统计,“自救式犯罪”是农民工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自救式犯罪”的内容没有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