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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模式作为我国司法证明的实践选择,存在固有的适用缺陷和证明风险,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进,我国应当合理构建言词补强规则,以弥补印证模式的概括性缺陷、补位证明活动中传闻规则的缺失。在真实性或可靠性获得保证的前提下,允许法官根据作为关键性证据的直接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的衡平。我国言词补强规则的构建,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