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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配套文件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