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问责:捍卫法治正义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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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法治国家,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仅仅制定法律并不意味着实现法治。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法律背后的支撑理念,以及制度是如何在现实中运行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直以来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原则。而实现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转变,离不开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因为在法治社会,透明、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执法和司法领域排除人为干扰的重要保证,这或许就是在一些冤案发生后,很多专家、学者大声呼唤“程序正义”的原因。毫无疑问,加强司法程序规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实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捍卫法治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国家机关。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按照以往的观念,每当提及这一原则,很容易想到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而往往忽略追究国家机关的违法责任这一面。这是因为法律被习惯地视为官管民、国家管理公民的工具,殊不知在法治社会,法律不仅是调整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更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防止公共权力侵犯的工具;法律不仅要管民,更要管官,公民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国家机关同样需要对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对国家机关的行为,也需做到“违法必究”,否则就意味着政府官员无须为自己的非法行为承担后果。这样一来,公共权力就有可能沦为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或者为其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开辟通道。
  我们看到,违法办案的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个别案例中。前几年,河北、陕西等地发生的如“逼良为娼”的“麻旦旦事件”等,与最近媒体披露的数起冤案一样,都存在办案人员知法犯法、刑讯逼供的行为,显然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取证等方面的程序规定。而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种现象,显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不无关系。因此,在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强调其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同时,更离不开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执法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首先要在执法、司法部门之间合理分配职能,明确相应的责任。从我国目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横向关系看,公、检、法之间过于“一体化”,各自缺乏独立性,以致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出现“彼此通气、相互协调、相互印证”的现象。而从纵向关系看,尽管宪法规定,我国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各级法院各行其职、独立审判,但这种“业务指导”往往变为间接的“上级指令”,下级法院往往不得不“听取上级部门的意见”,接受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年度任务”。如此一来,就在实际上抵消了“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的规定,也为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混淆职责提供了可能。在佘祥林案中,荆门市中院将本来应由自己再审的案件发回京山县法院重审,违反司法审判程序仅是表象,推脱责任才是其本质。荆门市中院之所以这样做,实是为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体现民意”。然而,这样一来,不仅给京山县法院的独立审判带来巨大压力,也将错判的责任转嫁给了自己的“下级”——京山县法院。
  其次,要处理好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在司法领域,重点就是要处理好政法委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党对国家机关的宏观领导。但这里依旧存在着领导方式转变的问题。无可否认,政法委针对具体案件在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为这些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创造了条件,但不利的是,这种“集体协调”极易给后续的司法判决定下基调,从而难以保证法院根据客观依据独立审判。而一旦出现错判,责任也是“集体的”,相应的责任也无从追究。
  再次,要明确国家对公民的赔偿责任,完善公民个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当人民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之后,法律就成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了。法治与人治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法治强调的是公民借助至高无上的法律对庞大的国家权力的约束,公民可以运用法律来抵制国家权力的非法干预,在遭到国家权力损害时可以借助法律取得赔偿。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无法可依的尴尬更多地源于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我们在佘祥林案中看到这样一些事实:佘母四处申诉,结果却被关了9个月,放出时已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案件真相大白,佘却面临取得赔偿的困难。权利救济制度的缺乏,导致了公民对国家机关责任监督的缺失,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不知不觉中消解着。
  法治,本来要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与社会之间竖起一道屏障,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法律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权力)和责任分配上并没有达到平衡。在国家一方,法律赋予的权力远远超出了它需要承担的责任;而在公民一方,法律的约束作用远远超出了其保护的功能。结果,公共权力一旦违法行使,就很难追究责任;而公民权利一旦受到公共权力的损害,也很难获得赔偿。由是观之,要将法治理想变成现实,强化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实在万万轻视不得。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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