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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合一,统称为“不法行为”。随着国家、社会观念的强化,国家权力的强大,犯罪从不法行为法中独立出来,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逐渐分离。但法律部门的划分、各自制度体系的形成并没有使得二者泾渭分明。因此,如何从实体上正确界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如何从程序上处理好私权救济与公力惩罚的利益协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