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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对于违法合同的传统态度是除非符合例外情形,否则即不得强制,亦不予干涉。但这一传统态度不仅可能会有悖于立法目的,同时也极易导致当事人间的显失公平,造成个案间处理的不一致。因此,自1970年新西兰制定《违法合同法》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以及新加坡等国纷纷对此进行改革。改革的基本经验是:应当探究被违反之法律的目的,并按照均衡性原则来权衡违法合同的最终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