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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赤脚律师,作为非规范的现象长期存在法律服务尚处真空状态的基层社会。本文以经济学视角对赤脚律师这一“非规范客观现象”进行剖析,同时以职业律师作为对比,以需求—供给模型和成本—收益模型为基本工具分析赤脚律师。在国家法律职业尚未充分发展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允许赤脚律师不失为一种次优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赤脚律师;经济分析;帕累托改进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21-02
作者简介:李绿水(1991-),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在法律职业化的背景下,一群积极为农民维权、服务于基层却生活在法律服务真空地带的赤脚律师群体并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还经常遭到相关部门的整顿和取缔,然而这一群体仍然顽强扎根于基层。这不得不让我们深究赤脚律师产生的根源及存在的价值等问题。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赤脚律师”
赤脚律师是指不具有律师资格执业证书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但在基层社会从事或兼职从事无报酬或低报酬的法律服务群体。仅从赤脚律师进行研究,会让我们觉得“山重水复疑无路”,而引入职业律师进行比较时,赤脚律师的存在便立即“柳暗花明又一村”。笔者利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将赤脚律师和职业律师视为一个可选择的过程,同时通过对两者的比较进而分析赤脚律师这一客观现象。
(一)需求—供给模型下的赤脚律师:赤脚律师为何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并呈多元化发展。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此外,中国在90年代进行的庭审改革进一步刺激基层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中国的基层社会就出现了对法律服务的制度性需求。
近年来法律职业化运动首先带来的影响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这一阶层对外宣称是一个拥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由此鼓吹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这一过程正如国内学者刘星所评论的:“法律职业在尚未充分发展的阶段,便已开始关注自身的既定特权,从而不得不进行两条战线的争斗:一方面,急切希望扩大自己对大众的控制;另一方面,希望获得某种摆脱群主控制的独立性。”这正如前几年中国律师执业发生的现象,一味强调律师准入,反对“土律师”、“赤脚律师”染指任何律师业务。同时,当法律职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至高地位和权力之后,这一职业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它的保守性及对社会大众的疏离。加之近年来推行的执业准入考试,已经使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法官荒”、“检察官荒”和“律师荒”。实践证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少律师。司法改革确立的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并且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制度性需求。农民得不到法律服务,当地的各种“土律师”自然会填补这一空缺以满足市场需求,尽管他们的服务质量可能不如正规的律师。故赤脚律师显然是基于市场需求而自然演进的产物。
(二)成本—收益模型下的赤脚律师:为什么选择赤脚律师
成本—收益比较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经济学家把行为人直接承担的成本称为私人成本,直接获取的收益称为私人收益。此外个人行为还可能给他人施加成本或带来收益,这就是外部性问题。理性人总是基于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的比较做出行动选择。对于法律服务的选择,生活在农村且物质并不富裕的人们首先考虑成本—收益问题——委托职业律师或者赤脚律师会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预期收益。
选择赤脚律师和选择职业律师所产生成本差别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中的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上。代理费用即聘请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费用。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全国各地并不相同。经笔者统计,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的费用,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2000-12000元\件外,还应按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最高比例可达5%-7%。律师一般会预先收取全部或部分代理费用。而赤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则不能收费。实际上,当事人在委托赤脚律师打赢官司后,都会或多或少给些车马费或者农村里通行的人情礼物。人们更愿意获得而不愿付出,付出总是令人不快的,付出越多,不快越多;事前支付相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代理费用的多寡及是否预先支付,成为当事人选择职业律师还是赤脚律师的重要考虑。同时城里的职业律师也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这也是在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假设预期收益相差无几,那么当事人一般会选择性价比更高的消费对象。相比强调规则的职业律师,赤脚律师更能满足农民收益最大化和救济实效性的要求。成本—收益的比较揭示出职业律师对农民来讲性价比不如赤脚律师。相比较而言,他们可能会更愿意选择成本确定、无需事先投入等优势的赤脚律师,不是职业律师。
二、帕累托改进视角下赤脚律师的价值
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进的状态。法律服务市场的帕累托最优应该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范的市场。而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高度割据而且层级森严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总是存在各种因素阻碍帕累托最优的出现。笔者认为实现法律服务市场帕累托最优的最佳路径选择乃是依托本土资源产生的赤脚律师。如果用帕累托改进理论来审视赤脚律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赤脚律师的价值。
(一)价值最大化的替代性选择
在法律职业垄断的市场,律师的法律服务是当事人唯一的消费选择。若存在赤脚律师,农民既可以选择职业律师,也可以选择赤脚律师提供的较为简单和低端的法律服务。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受到其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组织形态的限制,往往具有地方性色彩,而生存于基层社会的赤脚律师可能更熟悉乡土社会的规则,解决纠纷或规则适用都可能更符合基层社会民众的“口味”。因此,赤脚律师不仅是一种法律服务的替代性选择,而且也能提供契合乡土语境的价值最大化的法律服务。 (二)边疆法律服务市场的拓荒者
农村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确实有巨大的需求,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主要服务范围是在城市,这就使农村成为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未开发未培育的法律服务市场。赤脚律师虽没有受过任何的正规法律教育或培训,也不具有国家授予的法律职业资格,代理的案件大多数是“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家事案件等,服务的范围也多限于本村或相邻的村子,但能够通过个案的法律服务使民众学法、守法和用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赤脚律师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政府“送法下乡”的逻辑,使法律由冷冰冰的国家统治工具变成了农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维权武器,培养着农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需求,促进边疆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
(三)建立国家意求秩序的有效路径
国家曾主动地在乡土社会推行“司法下乡”或“送法上门”,其目的也是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和法律,向农村有效渗透或控制。对于农民而言,这多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不仅收效甚微,甚至可能适得其反。那么是否存在使农民突破传统对法律的被动接受而转为主动追逐的路径呢?赤脚律师恰好是一种有效的本土路径。通过赤脚律师将国家法律引进农村再将其转化为能为农民解决纠纷的工具,则可能更好地使农民守法、用法和信法,从而树立现代法律的权威和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
三、赤脚律师的未来
依托本土资源产生的赤脚律师,不仅是解决苏力提到的“如何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的良好机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也能实现法律服务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而且能建立推动国家权力意求秩序的形成。但可以预见,肯定赤脚律师必将遇到来自利益将有可能被调整或“受损”的职业律师的阻力。但是,不得不承认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允许赤脚律师不失为一种次优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法律现代性引出的一个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何勤华等著.大陆法系与西方法治文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朱景文.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J].法学研究,2008(5).
[4]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赤脚律师;经济分析;帕累托改进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21-02
作者简介:李绿水(1991-),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在法律职业化的背景下,一群积极为农民维权、服务于基层却生活在法律服务真空地带的赤脚律师群体并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还经常遭到相关部门的整顿和取缔,然而这一群体仍然顽强扎根于基层。这不得不让我们深究赤脚律师产生的根源及存在的价值等问题。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赤脚律师”
赤脚律师是指不具有律师资格执业证书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但在基层社会从事或兼职从事无报酬或低报酬的法律服务群体。仅从赤脚律师进行研究,会让我们觉得“山重水复疑无路”,而引入职业律师进行比较时,赤脚律师的存在便立即“柳暗花明又一村”。笔者利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将赤脚律师和职业律师视为一个可选择的过程,同时通过对两者的比较进而分析赤脚律师这一客观现象。
(一)需求—供给模型下的赤脚律师:赤脚律师为何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并呈多元化发展。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此外,中国在90年代进行的庭审改革进一步刺激基层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中国的基层社会就出现了对法律服务的制度性需求。
近年来法律职业化运动首先带来的影响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这一阶层对外宣称是一个拥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由此鼓吹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这一过程正如国内学者刘星所评论的:“法律职业在尚未充分发展的阶段,便已开始关注自身的既定特权,从而不得不进行两条战线的争斗:一方面,急切希望扩大自己对大众的控制;另一方面,希望获得某种摆脱群主控制的独立性。”这正如前几年中国律师执业发生的现象,一味强调律师准入,反对“土律师”、“赤脚律师”染指任何律师业务。同时,当法律职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至高地位和权力之后,这一职业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它的保守性及对社会大众的疏离。加之近年来推行的执业准入考试,已经使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法官荒”、“检察官荒”和“律师荒”。实践证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少律师。司法改革确立的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并且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制度性需求。农民得不到法律服务,当地的各种“土律师”自然会填补这一空缺以满足市场需求,尽管他们的服务质量可能不如正规的律师。故赤脚律师显然是基于市场需求而自然演进的产物。
(二)成本—收益模型下的赤脚律师:为什么选择赤脚律师
成本—收益比较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经济学家把行为人直接承担的成本称为私人成本,直接获取的收益称为私人收益。此外个人行为还可能给他人施加成本或带来收益,这就是外部性问题。理性人总是基于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的比较做出行动选择。对于法律服务的选择,生活在农村且物质并不富裕的人们首先考虑成本—收益问题——委托职业律师或者赤脚律师会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预期收益。
选择赤脚律师和选择职业律师所产生成本差别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中的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上。代理费用即聘请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费用。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全国各地并不相同。经笔者统计,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的费用,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2000-12000元\件外,还应按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最高比例可达5%-7%。律师一般会预先收取全部或部分代理费用。而赤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则不能收费。实际上,当事人在委托赤脚律师打赢官司后,都会或多或少给些车马费或者农村里通行的人情礼物。人们更愿意获得而不愿付出,付出总是令人不快的,付出越多,不快越多;事前支付相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代理费用的多寡及是否预先支付,成为当事人选择职业律师还是赤脚律师的重要考虑。同时城里的职业律师也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这也是在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假设预期收益相差无几,那么当事人一般会选择性价比更高的消费对象。相比强调规则的职业律师,赤脚律师更能满足农民收益最大化和救济实效性的要求。成本—收益的比较揭示出职业律师对农民来讲性价比不如赤脚律师。相比较而言,他们可能会更愿意选择成本确定、无需事先投入等优势的赤脚律师,不是职业律师。
二、帕累托改进视角下赤脚律师的价值
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进的状态。法律服务市场的帕累托最优应该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范的市场。而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高度割据而且层级森严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总是存在各种因素阻碍帕累托最优的出现。笔者认为实现法律服务市场帕累托最优的最佳路径选择乃是依托本土资源产生的赤脚律师。如果用帕累托改进理论来审视赤脚律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赤脚律师的价值。
(一)价值最大化的替代性选择
在法律职业垄断的市场,律师的法律服务是当事人唯一的消费选择。若存在赤脚律师,农民既可以选择职业律师,也可以选择赤脚律师提供的较为简单和低端的法律服务。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受到其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组织形态的限制,往往具有地方性色彩,而生存于基层社会的赤脚律师可能更熟悉乡土社会的规则,解决纠纷或规则适用都可能更符合基层社会民众的“口味”。因此,赤脚律师不仅是一种法律服务的替代性选择,而且也能提供契合乡土语境的价值最大化的法律服务。 (二)边疆法律服务市场的拓荒者
农村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确实有巨大的需求,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主要服务范围是在城市,这就使农村成为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未开发未培育的法律服务市场。赤脚律师虽没有受过任何的正规法律教育或培训,也不具有国家授予的法律职业资格,代理的案件大多数是“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家事案件等,服务的范围也多限于本村或相邻的村子,但能够通过个案的法律服务使民众学法、守法和用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赤脚律师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政府“送法下乡”的逻辑,使法律由冷冰冰的国家统治工具变成了农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维权武器,培养着农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需求,促进边疆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
(三)建立国家意求秩序的有效路径
国家曾主动地在乡土社会推行“司法下乡”或“送法上门”,其目的也是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和法律,向农村有效渗透或控制。对于农民而言,这多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不仅收效甚微,甚至可能适得其反。那么是否存在使农民突破传统对法律的被动接受而转为主动追逐的路径呢?赤脚律师恰好是一种有效的本土路径。通过赤脚律师将国家法律引进农村再将其转化为能为农民解决纠纷的工具,则可能更好地使农民守法、用法和信法,从而树立现代法律的权威和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
三、赤脚律师的未来
依托本土资源产生的赤脚律师,不仅是解决苏力提到的“如何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的良好机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也能实现法律服务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而且能建立推动国家权力意求秩序的形成。但可以预见,肯定赤脚律师必将遇到来自利益将有可能被调整或“受损”的职业律师的阻力。但是,不得不承认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允许赤脚律师不失为一种次优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法律现代性引出的一个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何勤华等著.大陆法系与西方法治文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朱景文.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J].法学研究,2008(5).
[4]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