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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新的监察制度,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转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尽管调查权与侦查权的性质极为相似,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却无法适用于监察调查程序。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是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和维护正当程序的需要。且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可以援用、有域外成功经验借鉴、有丰富的理论成果支撑。为此,应明确律师在监察调查程序中的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以及代为行使程序性救济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