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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是我国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内容。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对于理顺企业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提升企业长期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问题都是社会各界关注与争论的焦点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国有企业经营者究竟由政府还是市场选择的问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由政府还是市场确定的问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是否能与一般员工的收入挂钩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精神激励、事业激励、还是物质激励为主的问题;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消费问题等等。
为了理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关系,笔者提出下列治理措施和相关政策建议。
一、明确党管干部的具体内容
党在国有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我国国有企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在要求,为了体现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党章》中规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上,党管“企业干部”与党管“政府干部”应该是政企有别的。但是,在当前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来说,事实上却很难说清楚与政府到底有何不同,以至于对于谁是企业干部、干部怎么管、管干部什么、具体谁来管之类的问题模糊不清。认识上的模糊不清,给企业党组织带来了自由的空间,但同时也更多地带来了行权的泛化。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把管干部,由管人才变成了管企业人力资源的全盘工作了。这种把政治意义上的管泛化为商业意义上的管的结果,在董事会制度下,不仅侵蚀了经理层的人力资源管理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董事会的重大人事决策权,选出来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偏离市场的导向。因此,要明确企业党管干部的具体内容,要坚持市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择的基础决定作用,这一点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极为重要。
二、落实董事会职责
在国有独资公司和适合建立董事会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国有企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作用,逐步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要确保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做到董事会不仅是一级真正的机构、规范的实体,更是一项真正的制度安排。这项制度安排的内在要求,就是要确保董事会拥有实权,特别是对经理的任免、考核和薪酬的决定权。这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国际准则(OECD)精神,更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呼唤。反之,缺失此项权力,一切董事会或董事会制度都将是空心、花瓶。虽然目前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当前来说很敏感、很棘手,但确是一道绕不过,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
业绩考核结果关系到企业的整体形象、企业负责人的切身利益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在考核体系的制定完善过程中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要把握好考核的统一性与针对性。考核的统一性是考核的权威性体现。没有统一性,国有企业就不可能实现同场竞技,就有可能偏离出资人的意志;没有针对性,就难以反映企业的特点。二是要实现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平衡。行业之间的平衡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但行业内部要做到“同一行业,同一尺度”。三是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要在引导企业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当期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影响企业长期竞争力的因素,引导企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加大投入,在技术储备、人才储备、项目储备和战略资源开发等方面积蓄力量。此外,还要增加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绩考核指标。在考核指标的设定过程中,要尽量以定量指标为主,能用财务指标的,尽量不用非财务指标。除此之外,还要在任期考核中适当辅以评议指标。
四、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中长期激励办法
从实践经验看,要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像股东一样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处理好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的关系,实行与绩效挂钩的中长期激励制度,引导企业经营者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仅仅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做好中长期激励,一是要全面推行任期考核制度。目前许多地方的国资委已与自己的出资企业签订了任期考核责任书并进行了任期考核。但发展不平衡,不少企业任期考核工作没开展就实施了中长期激励,这与国家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没有开展任期考核的,就不应该实施中长期激励,已经实施的,要进行规范、完善。二是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的有效办法。中长期激励的方式有许多,比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期权、虚拟股票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的管理基础、行业特点、发展趋势、职工的可接受程度,规范有序地开展。三是要积极探索对科技骨干的中长期激励办法。
五、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务消费是指经营者正常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开支费用,缺少这笔费用企业经营就会受到损失。职务消费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却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成为一个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老问题,它不在于职务消费本身,而是在于非职务消费纳人到了职务消费。要处理好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科学界定职务消费标准。在每年年初,根据企业的年度发展目标,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的完成情况与进度,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标准,标准要尽量做到使用数学公式运算,并将计算公式、相关因素在企业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便于企业自我测算,同时也便于企业接受国资委监督。二是定期公开职务消费情况。要将企业经营者的职务消费情况定期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股份制企业要向股东大会报告,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和审核。三是职务消费货币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给企业经营者以定量的职务消费金额,节约了,可以装入自己的腰包,属于合法收入;超支了,就从自己腰包里往外掏。软约束就变成硬约束,但是不同企业,规模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所处行业不同、产品本身对外依赖程度不同,企业经营者所需要的职务消费是不同的,这就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确定职务消费量。
六、强化激励措施
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从内容上划分,主要包括精神激励、事业激励和物质激励,三种激励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从三个方面同时加强:一是强化精神激励。要大力宣传企业家经营业绩,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崇尚企业家职业、重视企业家价值的社会氛围,扩大企业家的社会影响,提高他们的社会声望。要逐步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企业家的数量,吸收优秀经营管理者进入政府议事咨询机构,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二是强化事业激励。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政企脱钩步伐,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干事业和能够干成事业创造体制环境。选聘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到具有开拓性、挑战性、经营难度大和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任职。对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授予荣誉称号外,要给予他们以更高的行政职位,同时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企业家,可适当放宽聘任年龄限制。三是强化物质激励。目前把经营者的收入与一般员工的收入紧紧挂钩,甚至“让员工工资决定老总工资”。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可以考虑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物质激励加以改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实行年薪制;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采取经营管理者持股、风险抵押经营和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方式进行分配;中小型科技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采取技术、管理等要素入股的办法进行分配;亏损企业可以实行按扭亏比例奖励或利润增量分成等办法进行激励。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退休保障办法》,对退职经营者的养老福利待遇做出补充规定,为国有企业经营者退休后在生活上提供制度保障。其标准设定要充分考虑经营者在位时的贡献,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系数,同时照顾到国内同类型企业的水平,给予经营者一次性津贴,相当于经营者在位时年薪收入的某种倍数。此外,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切实解除经营管理者退休后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作者单位:湖北省国资委、中国气象局暴雨研究所)
但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问题都是社会各界关注与争论的焦点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国有企业经营者究竟由政府还是市场选择的问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由政府还是市场确定的问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是否能与一般员工的收入挂钩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精神激励、事业激励、还是物质激励为主的问题;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消费问题等等。
为了理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关系,笔者提出下列治理措施和相关政策建议。
一、明确党管干部的具体内容
党在国有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我国国有企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在要求,为了体现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党章》中规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上,党管“企业干部”与党管“政府干部”应该是政企有别的。但是,在当前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来说,事实上却很难说清楚与政府到底有何不同,以至于对于谁是企业干部、干部怎么管、管干部什么、具体谁来管之类的问题模糊不清。认识上的模糊不清,给企业党组织带来了自由的空间,但同时也更多地带来了行权的泛化。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把管干部,由管人才变成了管企业人力资源的全盘工作了。这种把政治意义上的管泛化为商业意义上的管的结果,在董事会制度下,不仅侵蚀了经理层的人力资源管理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董事会的重大人事决策权,选出来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偏离市场的导向。因此,要明确企业党管干部的具体内容,要坚持市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择的基础决定作用,这一点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极为重要。
二、落实董事会职责
在国有独资公司和适合建立董事会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国有企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作用,逐步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要确保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做到董事会不仅是一级真正的机构、规范的实体,更是一项真正的制度安排。这项制度安排的内在要求,就是要确保董事会拥有实权,特别是对经理的任免、考核和薪酬的决定权。这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国际准则(OECD)精神,更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呼唤。反之,缺失此项权力,一切董事会或董事会制度都将是空心、花瓶。虽然目前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当前来说很敏感、很棘手,但确是一道绕不过,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
业绩考核结果关系到企业的整体形象、企业负责人的切身利益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在考核体系的制定完善过程中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要把握好考核的统一性与针对性。考核的统一性是考核的权威性体现。没有统一性,国有企业就不可能实现同场竞技,就有可能偏离出资人的意志;没有针对性,就难以反映企业的特点。二是要实现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平衡。行业之间的平衡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但行业内部要做到“同一行业,同一尺度”。三是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要在引导企业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当期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影响企业长期竞争力的因素,引导企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加大投入,在技术储备、人才储备、项目储备和战略资源开发等方面积蓄力量。此外,还要增加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绩考核指标。在考核指标的设定过程中,要尽量以定量指标为主,能用财务指标的,尽量不用非财务指标。除此之外,还要在任期考核中适当辅以评议指标。
四、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中长期激励办法
从实践经验看,要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像股东一样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处理好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的关系,实行与绩效挂钩的中长期激励制度,引导企业经营者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仅仅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做好中长期激励,一是要全面推行任期考核制度。目前许多地方的国资委已与自己的出资企业签订了任期考核责任书并进行了任期考核。但发展不平衡,不少企业任期考核工作没开展就实施了中长期激励,这与国家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没有开展任期考核的,就不应该实施中长期激励,已经实施的,要进行规范、完善。二是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的有效办法。中长期激励的方式有许多,比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期权、虚拟股票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的管理基础、行业特点、发展趋势、职工的可接受程度,规范有序地开展。三是要积极探索对科技骨干的中长期激励办法。
五、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务消费是指经营者正常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开支费用,缺少这笔费用企业经营就会受到损失。职务消费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却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成为一个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老问题,它不在于职务消费本身,而是在于非职务消费纳人到了职务消费。要处理好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科学界定职务消费标准。在每年年初,根据企业的年度发展目标,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的完成情况与进度,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标准,标准要尽量做到使用数学公式运算,并将计算公式、相关因素在企业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便于企业自我测算,同时也便于企业接受国资委监督。二是定期公开职务消费情况。要将企业经营者的职务消费情况定期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股份制企业要向股东大会报告,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和审核。三是职务消费货币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给企业经营者以定量的职务消费金额,节约了,可以装入自己的腰包,属于合法收入;超支了,就从自己腰包里往外掏。软约束就变成硬约束,但是不同企业,规模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所处行业不同、产品本身对外依赖程度不同,企业经营者所需要的职务消费是不同的,这就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确定职务消费量。
六、强化激励措施
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从内容上划分,主要包括精神激励、事业激励和物质激励,三种激励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从三个方面同时加强:一是强化精神激励。要大力宣传企业家经营业绩,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崇尚企业家职业、重视企业家价值的社会氛围,扩大企业家的社会影响,提高他们的社会声望。要逐步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企业家的数量,吸收优秀经营管理者进入政府议事咨询机构,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二是强化事业激励。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政企脱钩步伐,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干事业和能够干成事业创造体制环境。选聘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到具有开拓性、挑战性、经营难度大和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任职。对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授予荣誉称号外,要给予他们以更高的行政职位,同时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企业家,可适当放宽聘任年龄限制。三是强化物质激励。目前把经营者的收入与一般员工的收入紧紧挂钩,甚至“让员工工资决定老总工资”。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可以考虑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物质激励加以改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实行年薪制;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采取经营管理者持股、风险抵押经营和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方式进行分配;中小型科技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采取技术、管理等要素入股的办法进行分配;亏损企业可以实行按扭亏比例奖励或利润增量分成等办法进行激励。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退休保障办法》,对退职经营者的养老福利待遇做出补充规定,为国有企业经营者退休后在生活上提供制度保障。其标准设定要充分考虑经营者在位时的贡献,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系数,同时照顾到国内同类型企业的水平,给予经营者一次性津贴,相当于经营者在位时年薪收入的某种倍数。此外,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切实解除经营管理者退休后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作者单位:湖北省国资委、中国气象局暴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