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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的实践经验,就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等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谨供大家作参考之用。
【关键词】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完善;控制
0.前言
随着民间金融在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生活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民间金融就像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可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作用;运用的不好,则会给我国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团结。因此,研究如何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的发展已经成为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十分重要的课题。
1.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构建
1.1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
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原则应该遵循“堵疏结合”,具体表现为:开放民间资金市场准入制度即资本准入,民营资本以参股现有银行机构的方式进入银行业,建立一部分民营银行。同时进行优先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造,既开辟原有正式金融体系民间资本参股合法渠道,也要创造新的民营银行设立制度空间,由市场竞争决定优胜劣汰,而不人为地规定一个先后顺序。目前,还没有建立关于新建民营银行所必须的市场准入、监管、退出等基本法律法规,所以应加快推进存量改革,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并给予他们相应的优惠政策。通过进行民间资本股份制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造以此加快整个银行业的改革步伐。其次,有利于承认和促进非正式融资发展的民间金融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合法化、公开化,这样有利于进行民间资金监管;对扰乱金融秩序的民间金融形式予以坚决打击,如银背、钱庄、抬会以及私人银行等,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
1.2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
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的所有权就可以用法律规范民间信用,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来建立及运营民间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改革使得民间金融。由民间自发性、非正规过渡到正规政府引导型的形式,使民间金融逐渐过渡到比较规范的我国信用主体。通过在产权社会化或分散化的条件下,建立起有利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和不同的经济利益财产权利法律,在法律上都得到平等保护的现代产权制度从而构建民间金融制度,培育民间金融机构。这样自然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民间金融也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个基础上,投资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建立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还要风险最小化原则的评估体系,考核代理关系中经营者的绩效,在保证增值基础上来建立规范经营制度,比如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稽核等。这样明确由于入股而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决策者,真正行使所有权,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民间金融机构在这个基础上也必然会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经营者也能得到有效激励,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得到维护。在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和使不能变现及无力偿债的风险最小化下,民间金融自然就会以最终实现自有资本金的不断增加和增值,不断经营规模,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业务经营与风险、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同时还建立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在此基础上给股东以更多的回报。由此可见,我国一部分民间金融机构在合理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将会通过市场竞争,逐步发展成为真正有竞争优势、规范化、合法化的金融机构,使得非正式金融逐渐过渡到我国的信用主体,民间金融制度从非正规形式转变成为正规制度。
1.3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管理机制,为了经營和管理业务活动有效进行而制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程序、措施、手续和方法的总称。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首先是经营方针的稳健。遵守既定的管理制度,设置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提高企业的经营效果及效率;通过内部沟通机制,合理实施业务发展战略。其次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通过组织控制方法,建立必要的咨询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使公司各个部门、各级层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牵制、相互补充的统一整体。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控制部门要合理配置,在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完善对信贷、会计等要害岗位人员管理,靠轮岗充分制约与监督重要岗位和要害岗位,坚持在岗、离任审计制度。
2.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相关建议
2.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针对民间金融相关的立法体系都非常欠缺,我国对民间金融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文比较粗疏,如民间惯例有所脱节、、各管理机构间管理不协调、民间金融活动多头管理等。由于法律法规不完整、界定不明晰成为非法金融活动定罪量刑最大障碍来源。因此,我国应该尽快的制定针对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如对关于民营中小银行、私人钱庄、民间借贷等等法律法规。使得他们的经营有法可依,而政府的监管也有法可依。而且非常有必要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制定适合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或法规,给民间金融活动合法生存和合理发展的空间,民间金融活动当事人应该明确金融管理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的发挥民间金融融资补充作用,减少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道德环境、经济秩序所带来的危害也减少了民间金融在躲避管制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目前,民间资本机构合法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根据目前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内容来说,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一些冲突,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银监局也没有确定相关条例。因此,在开放民间资本的同时,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把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为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使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
2.2对民间金融行为积极引导
因为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参与者动机各异,因此难免鱼目混珠,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洗钱的工具。因此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民间金融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保护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正常的、个人与企业之间、零散的借贷行为,对符合金融的需求现状,在一定程度内给予民间金融主体自由,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具有投机性质以诈骗敛财为目的,破坏了市场秩序的正常和稳定的司法部门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活动的管理方式主要通过明确职责,引导和监管民间融资的,引导民间区域投资的方向。民间资本的管理应弱化行政监管,通过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市场自律,实现对民间金融纠纷的有法律保证的约束,从而强化民间金融管理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和金融监管各个部门对各类资金服务机构的监督。发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改变过去单一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综合性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知识和舆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塑造良好信用观念。一些低收入人群因为金融知识的欠缺和风险意识的薄弱常常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金融活动中,从而引发社会秩序不稳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是在全社会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同时,对于需要向民间借款的,提倡订立合法性,合规性的民间借款合同,同时在法律许可利息范围内收付利息。
3.结语
总之,金融的发展有着其原因规律,民间金融由于地位的不受监管性和自由发展性,更应该研究其动力和规律,本文通过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提出了规范其发展的相关建议和监督民间金融的发展做出可行的政策和方针,用以规避我国民间金融的潜在风险。■
【关键词】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完善;控制
0.前言
随着民间金融在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生活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民间金融就像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可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作用;运用的不好,则会给我国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团结。因此,研究如何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的发展已经成为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十分重要的课题。
1.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构建
1.1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
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原则应该遵循“堵疏结合”,具体表现为:开放民间资金市场准入制度即资本准入,民营资本以参股现有银行机构的方式进入银行业,建立一部分民营银行。同时进行优先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造,既开辟原有正式金融体系民间资本参股合法渠道,也要创造新的民营银行设立制度空间,由市场竞争决定优胜劣汰,而不人为地规定一个先后顺序。目前,还没有建立关于新建民营银行所必须的市场准入、监管、退出等基本法律法规,所以应加快推进存量改革,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并给予他们相应的优惠政策。通过进行民间资本股份制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造以此加快整个银行业的改革步伐。其次,有利于承认和促进非正式融资发展的民间金融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合法化、公开化,这样有利于进行民间资金监管;对扰乱金融秩序的民间金融形式予以坚决打击,如银背、钱庄、抬会以及私人银行等,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
1.2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
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的所有权就可以用法律规范民间信用,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来建立及运营民间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改革使得民间金融。由民间自发性、非正规过渡到正规政府引导型的形式,使民间金融逐渐过渡到比较规范的我国信用主体。通过在产权社会化或分散化的条件下,建立起有利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和不同的经济利益财产权利法律,在法律上都得到平等保护的现代产权制度从而构建民间金融制度,培育民间金融机构。这样自然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民间金融也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个基础上,投资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建立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还要风险最小化原则的评估体系,考核代理关系中经营者的绩效,在保证增值基础上来建立规范经营制度,比如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稽核等。这样明确由于入股而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决策者,真正行使所有权,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民间金融机构在这个基础上也必然会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经营者也能得到有效激励,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得到维护。在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和使不能变现及无力偿债的风险最小化下,民间金融自然就会以最终实现自有资本金的不断增加和增值,不断经营规模,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业务经营与风险、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同时还建立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在此基础上给股东以更多的回报。由此可见,我国一部分民间金融机构在合理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将会通过市场竞争,逐步发展成为真正有竞争优势、规范化、合法化的金融机构,使得非正式金融逐渐过渡到我国的信用主体,民间金融制度从非正规形式转变成为正规制度。
1.3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管理机制,为了经營和管理业务活动有效进行而制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程序、措施、手续和方法的总称。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首先是经营方针的稳健。遵守既定的管理制度,设置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提高企业的经营效果及效率;通过内部沟通机制,合理实施业务发展战略。其次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通过组织控制方法,建立必要的咨询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使公司各个部门、各级层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牵制、相互补充的统一整体。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控制部门要合理配置,在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完善对信贷、会计等要害岗位人员管理,靠轮岗充分制约与监督重要岗位和要害岗位,坚持在岗、离任审计制度。
2.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相关建议
2.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针对民间金融相关的立法体系都非常欠缺,我国对民间金融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文比较粗疏,如民间惯例有所脱节、、各管理机构间管理不协调、民间金融活动多头管理等。由于法律法规不完整、界定不明晰成为非法金融活动定罪量刑最大障碍来源。因此,我国应该尽快的制定针对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如对关于民营中小银行、私人钱庄、民间借贷等等法律法规。使得他们的经营有法可依,而政府的监管也有法可依。而且非常有必要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制定适合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或法规,给民间金融活动合法生存和合理发展的空间,民间金融活动当事人应该明确金融管理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的发挥民间金融融资补充作用,减少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道德环境、经济秩序所带来的危害也减少了民间金融在躲避管制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目前,民间资本机构合法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根据目前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内容来说,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一些冲突,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银监局也没有确定相关条例。因此,在开放民间资本的同时,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把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为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使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
2.2对民间金融行为积极引导
因为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参与者动机各异,因此难免鱼目混珠,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洗钱的工具。因此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民间金融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保护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正常的、个人与企业之间、零散的借贷行为,对符合金融的需求现状,在一定程度内给予民间金融主体自由,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具有投机性质以诈骗敛财为目的,破坏了市场秩序的正常和稳定的司法部门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活动的管理方式主要通过明确职责,引导和监管民间融资的,引导民间区域投资的方向。民间资本的管理应弱化行政监管,通过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市场自律,实现对民间金融纠纷的有法律保证的约束,从而强化民间金融管理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和金融监管各个部门对各类资金服务机构的监督。发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改变过去单一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综合性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知识和舆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塑造良好信用观念。一些低收入人群因为金融知识的欠缺和风险意识的薄弱常常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金融活动中,从而引发社会秩序不稳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是在全社会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同时,对于需要向民间借款的,提倡订立合法性,合规性的民间借款合同,同时在法律许可利息范围内收付利息。
3.结语
总之,金融的发展有着其原因规律,民间金融由于地位的不受监管性和自由发展性,更应该研究其动力和规律,本文通过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提出了规范其发展的相关建议和监督民间金融的发展做出可行的政策和方针,用以规避我国民间金融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