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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原民政部在全国公布实施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7年全国有55.79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养老金支出3.37亿元,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推行。1997年7月,国务院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清理整顿已有业务,停开新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2002年,十六大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