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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27条,不仅总结了河北省和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实践经验,而且细化了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重要内容,结合河北实际作出创新性规定。按照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可对司法机关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