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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前,英国合同法的合同条款是按照“条件”与“担保”的标准加以划分的。其法定的违约形态只有两种,即对于条件条款的违反和对于担保条款的违反。对于条件条款的违反能够使得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而对于担保条款的违反只能使得守约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随着2002年《货物买卖法》的修改,英国法在违约形态上正在向大陆法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