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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格的本质以及人格与财产关系的认识将直接影响民法典中人法的地位乃至整个民法典的具体建构,从“人格”的词源结构出发使人格的共性和差异性得以彰显,存在哲学的思辨则为探寻人格的属性以及人格与财产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由此得出的启示有三:一是民法典的结构应当坚持人法的优先地位;二是人格的双重属性深刻地影响着人格权的立法构造;三是在民法典中张扬人文主义与强调财产的意义共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