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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减少犯罪事实实属不当为由,依法提起抗诉,获得上级院支抗。同年9月7日,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抗诉意见,认定马传彪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付给的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一审判决应予纠正。最终,本案以改判马传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案改判,成为年度成功抗诉案例的一大亮点。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姚少波事后总结,这次重新审视,可以归纳正视、俯视和透视。
正视。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减少犯罪事实的判决有一定道理,就单笔事实而言,确有部分证据先天不足。但是,法院忽视了上述四节事实的内在联系以及客观行为与被告人马传彪主观故意的关联性。可以说,骗取被害人定金与骗取三家被害单位货物都是在同一诈骗的主观故意下实施的,第四节事实是前三节事实的延续与发展。
俯视。一审法院将目光定格在单节事实和证据上,疏忽了四节事实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倘若放大视角,俯视全案,会发现无论是收取定金还是获取货物,被告人的手段如出一辙,因此应该整体把握、综合评判。
透视。一审法院将目光定格在单节事实和证据上,奉贤检察院则放大视角,详细梳理全案证据:被告人马传彪系租借他人厂房经营,无固定资产;其在签订、履行上述三份合同时,公司账户内已无存款,且外欠房租与高利贷,内欠职工工资;马传彪先前在经营公司时,多次开具空头支票并被银行罚款,且采用过以空头支票骗取货物后逃匿的伎俩。
在履行检察职能的道路上,认识分歧是正常的,法律监督是必要的,既要在法理上让人信服,也要在情感上让人接受,唯有端正监督理念,提升监督水平、探索监督方法,才能赢得理想的监督效果。■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姚少波事后总结,这次重新审视,可以归纳正视、俯视和透视。
正视。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减少犯罪事实的判决有一定道理,就单笔事实而言,确有部分证据先天不足。但是,法院忽视了上述四节事实的内在联系以及客观行为与被告人马传彪主观故意的关联性。可以说,骗取被害人定金与骗取三家被害单位货物都是在同一诈骗的主观故意下实施的,第四节事实是前三节事实的延续与发展。
俯视。一审法院将目光定格在单节事实和证据上,疏忽了四节事实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倘若放大视角,俯视全案,会发现无论是收取定金还是获取货物,被告人的手段如出一辙,因此应该整体把握、综合评判。
透视。一审法院将目光定格在单节事实和证据上,奉贤检察院则放大视角,详细梳理全案证据:被告人马传彪系租借他人厂房经营,无固定资产;其在签订、履行上述三份合同时,公司账户内已无存款,且外欠房租与高利贷,内欠职工工资;马传彪先前在经营公司时,多次开具空头支票并被银行罚款,且采用过以空头支票骗取货物后逃匿的伎俩。
在履行检察职能的道路上,认识分歧是正常的,法律监督是必要的,既要在法理上让人信服,也要在情感上让人接受,唯有端正监督理念,提升监督水平、探索监督方法,才能赢得理想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