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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l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