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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缴纳税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各个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本文主要针对在进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案例分析说明,进一步提出了新税法下减轻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集中纳税筹划方法,从而能够帮助企事业单位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相对公平、减少税金负担、从而提高职工收入的目的。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大规模的提升,伴随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奖励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占职工收入的工资比重也越来越大。合理运用税法的规定,保证单位职工的奖金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公平性,进而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些是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经常会遇见并且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分析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政策
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文件——《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如》(国税发[2018]164号)中的规定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从2018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如果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为年终奖)需要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所得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年终奖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新税法下全面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缴纳存在问题
对个人在单位某个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将这一奖金数额先除以12个月,然后再按除法后的商数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在国税发[2018]164号文件之前,个人所取得的年终奖金是以全额的方式确定其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相比较而言,现在实施的规定的缴税额度较过去的已经有了大幅度的降低,显然纳税人的税负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由此可知,国税发[2018]164号文件规定的实施是国家给予工薪阶层所得纳税人的一次纳税优惠。
新税法调整了旧税法中税率以5%均匀递增的级差,在新税法中增加了税率的级差幅度,例如从3%到10%、从10%到20%从35%到45%等。按照新税法这种税率的级差变化来计算单位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在这几段的级差临界点上,过去税法中出现的“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的现象就会更加明显了。
三、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这里以2019年11月底某国有企业发放员工全年绩效奖励为例,说明个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某国有企业高管刘女士获得一次性奖金共计12万元,而职工阚先生获得一次性奖金共计3万元。截止到2019年11月底,除了单位代扣专项附加和该项奖金之外,刘女士已从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累计为11万元,而阚先生取得单位工资薪金收入累计为3.4万元,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刘女士和阚先生选择并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如下:
(1)对于高管刘女士来说,除取得绩效奖金之外,在扣除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之后,2019年11月底其累计收入已经达到并且超过了累计扣除费用是5.5万元,需要自行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该公司根据刘女士的个人选择,把她所获得的奖金作为一次单独的收入进行计算并且代扣代缴了她的税款。其计算过程具体如下:首先,计算月平均数为12万元/12=1万元;然后查找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是210。
再次,计算个税的税额是12万元*10%-210=1.179万元。
现在假如该高管刘女士2019年总共取得的代扣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各项工资、奖金总计32万元,没有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扣除。2020年3月某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时,刘女士年度综合计税收入额中应当扣除一次性奖金12万元。她的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14万元(32万-6万-12万元),其适用的税率是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是2520,因此刘女士的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就是14万元*10%-2520=1.148万元。
(2)对于 职工阚先生来说,由于累计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专项附加之后还不到6万元,因此他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和缴纳其个人所得税。2019年11月份需要把绩效奖金与当月累计工资薪金进行合并,然后预扣预缴他的税款。按照规定,阚先生当月公司需要预扣其个人所得税是(3.4万元+3万元-5.5万元)*3%=240元。
现在假如员工阚先生2019年总计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各项工资与奖金一起是7万元,没有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扣除;那么,2020年3月某国有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在阚先生年度综合计税的收入当中不得扣除一次性奖金3万元。这样,阚先生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万元(7万-6万),对应的适用税率是3%,因此其汇算清缴应纳税额是1万元*3%=300元。
四、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建议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数额
合理筹划年终奖数额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税负,在制度允许的合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可以合理分配职工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金,这样就可以帮助员工降低员工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的问题。企事业财务人员对职工的年终奖和月工资进行分配时,可以参照以下方法开展:(1)如果年终奖的税率小于工资薪金适用率的时候,在年终奖的适用率档次不会提升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可以尽量的将职工收入放到年终奖里面去。(2)如果年终奖的适用率大于月工资薪金的所得适用率的时候,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就要尽可能的将年终奖金去分摊到职工的月工资中里面去。
(二)多发少得杜绝缩水
税金筹划前后的资金额度对比非常明显、差别较大,为了能够让企事业单位职工真正的得到实惠,企事业单位在对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时也要进行综合计算和多方的考量研究,财务人员要尽量减少职工个人所得税金缴纳影响实际所得金额严重缩水情况的发生。所以在企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奖金发放时,可以多发少得,也就是将职工所得的年终奖金总体金额平均分配进职工的每个月度工资薪金里去,将职工的一次性年终奖金进行多次数的发放。
(三)合理计算预支金额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让职工预支金额的方法,也就是指可以合理的计算预支金额作为企事业单位发放年终奖金的一种辅助方法。换言之就是利用我国目前税收优惠的政策,在不违背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职工可以提前支取自己的工资薪金。这种办法也是对企事业单位的年终奖金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合理的纳税筹划措施,从而可以更好保证的减少“高奖金、低收入”的状况发生。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年终奖金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种是企事业单位按月度对职工进行均衡发放,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合理的提前预算职工收入和企业年收入所得,合理的测定年终奖发放的数额与每月发放的数额,从而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将年终奖金每月按时的进行发放,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另一种是企事业单位可以将部分的年终奖金额转为员工福利和员工费用等,当职工收入处于税率临界点的时候,将职工的部分收入转变为职工的福利津贴或者是职工出差费用、花销费用等等。
五、结束语
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熟練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灵活运用税收的优惠政策,结合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薪酬标准、薪酬体系,来合理进行税金筹划,使企事业单位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更加公正化、人性化,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黄凌云,周华,夏敏,管燕萍.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科研单位个税筹划[J].商业会计,2019(22):47-50.
[2]陈美玲.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方案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20):209-210.
[3]吕金霞.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J].纳税,2019,13(17):39+41.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大规模的提升,伴随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奖励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占职工收入的工资比重也越来越大。合理运用税法的规定,保证单位职工的奖金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公平性,进而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些是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经常会遇见并且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分析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政策
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文件——《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如》(国税发[2018]164号)中的规定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从2018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如果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为年终奖)需要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所得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年终奖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新税法下全面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缴纳存在问题
对个人在单位某个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将这一奖金数额先除以12个月,然后再按除法后的商数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在国税发[2018]164号文件之前,个人所取得的年终奖金是以全额的方式确定其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相比较而言,现在实施的规定的缴税额度较过去的已经有了大幅度的降低,显然纳税人的税负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由此可知,国税发[2018]164号文件规定的实施是国家给予工薪阶层所得纳税人的一次纳税优惠。
新税法调整了旧税法中税率以5%均匀递增的级差,在新税法中增加了税率的级差幅度,例如从3%到10%、从10%到20%从35%到45%等。按照新税法这种税率的级差变化来计算单位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在这几段的级差临界点上,过去税法中出现的“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的现象就会更加明显了。
三、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这里以2019年11月底某国有企业发放员工全年绩效奖励为例,说明个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某国有企业高管刘女士获得一次性奖金共计12万元,而职工阚先生获得一次性奖金共计3万元。截止到2019年11月底,除了单位代扣专项附加和该项奖金之外,刘女士已从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累计为11万元,而阚先生取得单位工资薪金收入累计为3.4万元,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刘女士和阚先生选择并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如下:
(1)对于高管刘女士来说,除取得绩效奖金之外,在扣除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之后,2019年11月底其累计收入已经达到并且超过了累计扣除费用是5.5万元,需要自行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该公司根据刘女士的个人选择,把她所获得的奖金作为一次单独的收入进行计算并且代扣代缴了她的税款。其计算过程具体如下:首先,计算月平均数为12万元/12=1万元;然后查找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是210。
再次,计算个税的税额是12万元*10%-210=1.179万元。
现在假如该高管刘女士2019年总共取得的代扣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各项工资、奖金总计32万元,没有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扣除。2020年3月某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时,刘女士年度综合计税收入额中应当扣除一次性奖金12万元。她的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14万元(32万-6万-12万元),其适用的税率是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是2520,因此刘女士的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就是14万元*10%-2520=1.148万元。
(2)对于 职工阚先生来说,由于累计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专项附加之后还不到6万元,因此他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和缴纳其个人所得税。2019年11月份需要把绩效奖金与当月累计工资薪金进行合并,然后预扣预缴他的税款。按照规定,阚先生当月公司需要预扣其个人所得税是(3.4万元+3万元-5.5万元)*3%=240元。
现在假如员工阚先生2019年总计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各项工资与奖金一起是7万元,没有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扣除;那么,2020年3月某国有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在阚先生年度综合计税的收入当中不得扣除一次性奖金3万元。这样,阚先生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万元(7万-6万),对应的适用税率是3%,因此其汇算清缴应纳税额是1万元*3%=300元。
四、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建议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数额
合理筹划年终奖数额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税负,在制度允许的合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可以合理分配职工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金,这样就可以帮助员工降低员工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的问题。企事业财务人员对职工的年终奖和月工资进行分配时,可以参照以下方法开展:(1)如果年终奖的税率小于工资薪金适用率的时候,在年终奖的适用率档次不会提升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可以尽量的将职工收入放到年终奖里面去。(2)如果年终奖的适用率大于月工资薪金的所得适用率的时候,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就要尽可能的将年终奖金去分摊到职工的月工资中里面去。
(二)多发少得杜绝缩水
税金筹划前后的资金额度对比非常明显、差别较大,为了能够让企事业单位职工真正的得到实惠,企事业单位在对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时也要进行综合计算和多方的考量研究,财务人员要尽量减少职工个人所得税金缴纳影响实际所得金额严重缩水情况的发生。所以在企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奖金发放时,可以多发少得,也就是将职工所得的年终奖金总体金额平均分配进职工的每个月度工资薪金里去,将职工的一次性年终奖金进行多次数的发放。
(三)合理计算预支金额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让职工预支金额的方法,也就是指可以合理的计算预支金额作为企事业单位发放年终奖金的一种辅助方法。换言之就是利用我国目前税收优惠的政策,在不违背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职工可以提前支取自己的工资薪金。这种办法也是对企事业单位的年终奖金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合理的纳税筹划措施,从而可以更好保证的减少“高奖金、低收入”的状况发生。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年终奖金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种是企事业单位按月度对职工进行均衡发放,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合理的提前预算职工收入和企业年收入所得,合理的测定年终奖发放的数额与每月发放的数额,从而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将年终奖金每月按时的进行发放,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另一种是企事业单位可以将部分的年终奖金额转为员工福利和员工费用等,当职工收入处于税率临界点的时候,将职工的部分收入转变为职工的福利津贴或者是职工出差费用、花销费用等等。
五、结束语
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熟練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灵活运用税收的优惠政策,结合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薪酬标准、薪酬体系,来合理进行税金筹划,使企事业单位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更加公正化、人性化,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黄凌云,周华,夏敏,管燕萍.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科研单位个税筹划[J].商业会计,2019(22):47-50.
[2]陈美玲.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方案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20):209-210.
[3]吕金霞.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J].纳税,2019,13(17):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