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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既能够保持承诺必须与要约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给它适当的弹性,方便交易,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反映了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率先对这一传统原则作了重大突破,弱化了这一原则,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吸收了《商法典》的长处,也在其第19条对这一原则作了重大修改。作者认为,可以在对我国的具体情况予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吸取《商法典》和《公约》的长处,克服其不足,制定出切合我国实际的有关承诺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