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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规则体系中,《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规范角度比较独特,仅适用于进口许可制度的程序领域。但是,在该协议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混淆协议中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并由此造成对其适用范围的错误认识;二是对协议最重要的义务之一——“信息公开义务”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内容界定不清,因而在适用中产生争端。为避免我国适用该协议而可能产生的误区,准确加以界定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