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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主要政策和制度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人工智能做出重要批示,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要求抓住机遇,在这一高技术领域抢占先机,加快部署和实施。 2017 年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和转化,做大做强产业集群。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及处理好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指出新一代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理论建模、技术创新、软硬件升级等整体推进,正在引发链式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面对新形势新需求,必须主动求变应变,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紧扣发展、研判大势、主动谋划、把握方向、抢占先机,引领世界人工智能发展新潮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撐国家安全,带动国家竞争力整体跃升和跨越式发展。
2017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套印发《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以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产业化和集成应用为重点,推进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人工智能重点产品规模化发展、人工智能整体核心基础能力显著增强、智能制造深化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
2018年4月,教育部配套出台了《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专业建设,推进“新工科”建设,形成“人工智能 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到2020年建设100个“人工智能 X”复合特色专业,推动重要方向的教材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到2020年编写50本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建设50门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立50家人工智能学院、研究院或交叉研究中心,并引导高校通过增量支持和存量调整,加大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力度。在职业院校大数据、信息管理相关专业中增加人工智能相关内容,培养人工智能应用领域技术技能人才。
此外,大部分省市也积极出台人工智能发展计划等政策,积极谋划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战略布局,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
人工智能主要情况
在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百度、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人工智能领域最顶尖的一批参与者,数百个初创公司在不同的人工智能细分和应用领域建立了服务模型。首批国家级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已经建立。智能物流信息系统出现,使得物流运输变得更加高效、灵活和智能。无人零售店落地,用户通过身份识别后可以自由购物,离店时实现无缝结算,零售服务高效便捷。人工智能还在智能可穿戴、智能语音、智能家居、智能金融等很多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涌现新服务、新产品。人工智能正在加快推动个性化、多样化服务的业态升级。
在智能机器人领域,工业机器人的应用领域不断延伸,从汽车、电子行业延伸到纺织、物流、国防军工、民用爆破、食品、原材料等行业;服务机器人在智能家居、娱乐教育、安全健康、信息服务等方面应用广泛,一批产研深度结合的优秀企业不断涌现。人工智能在改变社会经济生活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一.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隐私问题是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人工智能技术成熟之前,技术缺陷极有可能存在侵犯隐私的风险。而且,如果带有偏见的数据进入系统,必然会带来歧视性结果,直接给人类社会安全带来隐患。另外,如果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者罔顾科技伦理的约束,将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有伦理争议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潜在威胁。这些不确定性都会使人们对人工智能产生顾虑。
二.个人数据和生物信息保护存在风险。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大规模应用,智能设备和算法对于个人隐私的发掘分析能力远超以往技术,隐私所有权人防范难度大大增加。在不需要权利人主动透露任何涉及隐私信息内容的情况下,智能算法拥有者就已精准的掌握了权利人的隐私。权利人不但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可能透露出自己的隐私,在有意识的隐私防护判断中,权利人理解的情况也与真实情况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智能设备和算法对于个人隐私的发掘分析能力远超以往技术,隐私所有权人防范的难度大大增加。二是用于身份识别验证的生物信息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发生泄露无法找回或重置,生物信息的价值大大减损,且与个人生物信息绑定的相关安全验证都将面临很高的安全风险,目前对生物信息安全问题关注远远不够。三是个人行为数据被智能设备和定位系统记录、存储和分析后会全面呈现个人的行为偏好、习惯和生活状态,目前只规制“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形,其它领域行为数据如何保护尚缺少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了行踪轨迹。行踪轨迹等个人行为数据的价值和意义不易被权利人感知,因此大多数人不会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一样保护个人行为数据。《解释》将行踪轨迹与各类身份信息、账号密码进行基本同等保护,但是对于“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形是出于刑事审判的需要,在其它领域行为数据如何保护的问题,尚缺少相应规定。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人类生物信息的识别能力越来越强,指纹、面部、视网膜识别技术应用日益广泛,应用场景越来越多,但是这些生物信息的信息安全状况堪忧。我国尚缺少法规和标准规范生物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监管等问题,在大量生物信息被使用、传输的场景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识别和存储设备安全等级低,易发生生物信息泄露。而且目前尚缺少生物信息侵权规范和权利救济途径,生物信息滥用问题隐患颇多。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人工智能做出重要批示,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要求抓住机遇,在这一高技术领域抢占先机,加快部署和实施。 2017 年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和转化,做大做强产业集群。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及处理好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指出新一代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理论建模、技术创新、软硬件升级等整体推进,正在引发链式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面对新形势新需求,必须主动求变应变,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紧扣发展、研判大势、主动谋划、把握方向、抢占先机,引领世界人工智能发展新潮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撐国家安全,带动国家竞争力整体跃升和跨越式发展。
2017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套印发《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以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产业化和集成应用为重点,推进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人工智能重点产品规模化发展、人工智能整体核心基础能力显著增强、智能制造深化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
2018年4月,教育部配套出台了《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专业建设,推进“新工科”建设,形成“人工智能 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到2020年建设100个“人工智能 X”复合特色专业,推动重要方向的教材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到2020年编写50本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建设50门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立50家人工智能学院、研究院或交叉研究中心,并引导高校通过增量支持和存量调整,加大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力度。在职业院校大数据、信息管理相关专业中增加人工智能相关内容,培养人工智能应用领域技术技能人才。
此外,大部分省市也积极出台人工智能发展计划等政策,积极谋划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战略布局,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
人工智能主要情况
在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百度、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人工智能领域最顶尖的一批参与者,数百个初创公司在不同的人工智能细分和应用领域建立了服务模型。首批国家级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已经建立。智能物流信息系统出现,使得物流运输变得更加高效、灵活和智能。无人零售店落地,用户通过身份识别后可以自由购物,离店时实现无缝结算,零售服务高效便捷。人工智能还在智能可穿戴、智能语音、智能家居、智能金融等很多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涌现新服务、新产品。人工智能正在加快推动个性化、多样化服务的业态升级。
在智能机器人领域,工业机器人的应用领域不断延伸,从汽车、电子行业延伸到纺织、物流、国防军工、民用爆破、食品、原材料等行业;服务机器人在智能家居、娱乐教育、安全健康、信息服务等方面应用广泛,一批产研深度结合的优秀企业不断涌现。人工智能在改变社会经济生活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一.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隐私问题是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人工智能技术成熟之前,技术缺陷极有可能存在侵犯隐私的风险。而且,如果带有偏见的数据进入系统,必然会带来歧视性结果,直接给人类社会安全带来隐患。另外,如果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者罔顾科技伦理的约束,将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有伦理争议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潜在威胁。这些不确定性都会使人们对人工智能产生顾虑。
二.个人数据和生物信息保护存在风险。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大规模应用,智能设备和算法对于个人隐私的发掘分析能力远超以往技术,隐私所有权人防范难度大大增加。在不需要权利人主动透露任何涉及隐私信息内容的情况下,智能算法拥有者就已精准的掌握了权利人的隐私。权利人不但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可能透露出自己的隐私,在有意识的隐私防护判断中,权利人理解的情况也与真实情况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智能设备和算法对于个人隐私的发掘分析能力远超以往技术,隐私所有权人防范的难度大大增加。二是用于身份识别验证的生物信息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发生泄露无法找回或重置,生物信息的价值大大减损,且与个人生物信息绑定的相关安全验证都将面临很高的安全风险,目前对生物信息安全问题关注远远不够。三是个人行为数据被智能设备和定位系统记录、存储和分析后会全面呈现个人的行为偏好、习惯和生活状态,目前只规制“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形,其它领域行为数据如何保护尚缺少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了行踪轨迹。行踪轨迹等个人行为数据的价值和意义不易被权利人感知,因此大多数人不会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一样保护个人行为数据。《解释》将行踪轨迹与各类身份信息、账号密码进行基本同等保护,但是对于“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形是出于刑事审判的需要,在其它领域行为数据如何保护的问题,尚缺少相应规定。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人类生物信息的识别能力越来越强,指纹、面部、视网膜识别技术应用日益广泛,应用场景越来越多,但是这些生物信息的信息安全状况堪忧。我国尚缺少法规和标准规范生物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监管等问题,在大量生物信息被使用、传输的场景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识别和存储设备安全等级低,易发生生物信息泄露。而且目前尚缺少生物信息侵权规范和权利救济途径,生物信息滥用问题隐患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