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监管直销市场的思考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ihua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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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入世承诺的兑现,直销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模式走进国门。目前。我国直销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发挥工商职能,规范其营销行为,使之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当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一、直销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理解认知落差。对直销的理解,对“多层次”、“团队计酬”的理解,企业界与政府管理部门出现了重大的认知落差。业界普遍以多年开展多层次经销的惯性思维,对政府法规以“单层次”限定直销的做法持不同意见。从立法开始,业界与管理部门便一直争论不休,出现了法律与现实“两张皮”的尴尬,存在着不少企业和从业人员从法制轨道上群体逃离或暗度陈仓的危机。
  2 发展方向迷茫。在申请直销的众多企业中,至2007年3月底,商务部共核发19家企业直销许可证(内资5家、外资14家)。珍奥“获牌”不过2个月便被要求整改,并于2006年10月9日,以整改申报材料不实为由被商务部吊销直销许可证。站在牌照门槛外面的众多企业,除极少数可“获牌”外,绝大多数“获牌”无望。业界流行着这样的观点,即不获牌不合法但受制约少,获牌合法受制约多,反而伸展不开手脚。形成了“拿牌者忧、不拿牌者忧、政府忧、从业人员忧”的集体焦虑局面,令业界感到迷茫。
  3 行为欠缺规范。直销进入中国,是在激情中起步,在混乱中高涨,在无序中前进,随着国家的管控。转为在压力中消退,在规范中转型,在理性中复苏。目前。直销市场存在着诸多不规范行为,许多企业名为直销实则传销,采取“多层次”经销方式;退一步按照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的界定和规范,也不难发现存在的各种问题,如订单的取消、产品的退货、推销员的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等,英美等国给予了7天、14天等自由决定时间的制度设计,给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以自由选择的机会,保障各方权益。我国直销市场特别是传销,则不乏诱骗、胁迫等现象,直接伤害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诚信。
  4 产品价位虚高。为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对销售人员的高额回报,企业的普遍做法是抬高产品价位。高价位能够实现的原因有三:一是现行物价法规定,企业产品普遍实行自主定价;二是直销产品在性能上普遍存在独特性,通过企业及直销人员的“煞亲”式推荐,容易使人相信;三是有的产品在商场无法找到相同或近似产品作价格比较。因此,有的产品价格高出市场同类同质(近质)产品两三倍以上,有的价差达十倍以上。
  5 虚夸宣传严重。直销人员为实现个人回报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夸大甚至虚假的手法,招揽消费者或发展下线。一是推介产品性能,从保健、美容等方面打动人心,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二是从机会上宣讲加入的百般好处,激发致富欲望。三是从分配制度上比较别的公司,使加入人员具有排他性。推销人员往往利用亲情、友情等感情因素增进信任,对发展对象施以温情照顾、体贴关怀和人格尊重,使新进成员感受到家的温馨和知心般的尊重,彻底突破心理防线,进而集中进行培训(洗脑),从思想上、观念上影响人、控制人,使其成员由最初的发财愿望变成对所谓“事业的追求”,从而达到稳固壮大团队,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
  
  (二)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规范直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着“三个冲突”和“一个不强”:
  1 与直销联盟定义的冲突。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仅限定在单层次经销方式,而世界直销联盟定义的直销包括单层次也包括多层次。
  2 与传统直销概念的冲突。多年来,不少企业直接设立直销部或门市,政府核发证照中有对直销的认定。仅重庆市工商局核发执照中企业名称含“直销”的就有269户,全部是传统意义上的直接销售,经营范围中含“直销”的有19户,只有5户为《直销管理条例》定义上的直销。这种名义相同实际相差甚远的概念同时出现在我们的监管执法中,不能不说是现行法律和管理制度设计的一大漏洞。
  3 与业界基本认同的冲突。直销业界普遍认为多层次是直销的精髓。离开了多层次,直销就有名无实失去活力,变成传统意义上的经销模式。多层次被定义为传销加以禁止,主要原因是企业不自律、市场不理性和监管跟不上。法律对多层次的强行禁止,让业界感觉是不得已而为之。给企业、从业人员留下了等市场理性、监管到位后传销就会“解禁”的想象空间,导致企业、部分传销人员誓死不愿“离场”。
  4 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如获牌企业采用定薪按月发放工资奖金、增加虚拟人员降低个人收入比例等形式,规避报酬“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限制;企业将多层次计酬做技术化处理。制度上、帐目上甚至是台面上的一切,都改为公司直接面对员工发放报酬,规避了“通过对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计酬而产生多层次的中间环节。此外,部分企业见获牌无望纷纷放弃申牌,转而以传统经营方式申办登记,但有的暗地开展直销或传销活动,给监管增加了难度。这些暴露出法律制定的概念化和理想化倾向,反映出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三)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监管停留表面。目前,工商、公安部门对直销和传销的监管多停留在被动性监管层面,有人举报才介入调查处理。究其原因,一是客观上难监管。由于直销或传销本身大多无店铺经营,经销人员众多分散,加之,因大多数企业未获国家批准,不敢堂而皇之公然进行,纷纷转入“地下活动”、网上操作,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办法隐蔽进行,让执法人员难以发现,让监管难以深入,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二是主观上难监管。由于管理体制上目前采用属地管辖原则,让打击传销工作很难开展。传销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受到各方面的保护,外地查到后,案件向企业所在地移交,在多方周旋下,常常是不了了之。久而久之,职能部门失去了监管积极性,导致监管表面化。
  2 监管信息不畅。值销、传销企业具有跨地域、游动性以及隐蔽性等特点:目前,知情人士举报和媒体报道(包括互联网信息)是执法部门监管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由于管理部门林立和各自为政,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的信息,地方部门之间的信息相互间缺乏互联互通,且监管信息稀少和滞后。从互联网上的直销网站、反传销联盟网站等观察,业界搭建了不少信息平台,但与政府部门之间也缺乏互联互通。
  3 监管知识缺乏。县及县以下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担负着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主要职责,但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兼职,并且大都没经过专业性培训,可以说对直销和传销是接触不多、了解不够、认识不深、研究不透,因而被业界戏称为:“打的人不懂,懂的人不打”。在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宣传上,在教育、规劝、遣散、取证等各个环节。缺乏深入的洞悉和透彻的分析,难以启发民众。难以说服传销人员,特别是针对传销人员的 反调查和近乎教徒般的执着,难以从思想深处影响和改变对方。
  4 监管手段不力。国务院两个条例颁布后,大多数未获牌企业经营转入隐蔽,几乎不再用文字或图形方式公布公司分配制度。改用口述方式,有的公司将制度发布在互联网上,一般人没有密码也进不去,密码只有相当级别的人员(既得利益者)才准获取,至于公司的销售网络更是公司的绝密。而凭监管部门现在的管理手段想看到“庐山真面目”谈何容易,一旦介入调查,大多也只能作个现场检查记录,收集点口头证人证言,难以获取直接的书证和物证。
  5 责任难以落实。无论是直销掺和传销,还是真正意义上的传销,大多推行层级式管理,以“五级三阶制[A、B、C、D、E五级,业务员(C、D、E)、主任(B)、经理(A)三阶]”居多,执法部门查处时,大多只能接触到低层级的业务员。业务员层级在网络中处于贡献地位,属于受害者。从法律上衡量,从情理上理解,都只能采取规劝、遣散办法。而对从中获利巨大的A、B高级人员,本应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一般都难以溯及。结果是应负法律责任者逃之夭夭,又达不到教育不够负法律责任者的目的。
  
  (四)、社会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社会认同分歧。从直销和传销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开始,法律界、政府界、业界、群众对其概念和涵义的理解一直模糊和存在分歧,政府部门从早期对传销的旁观到正式颁发牌照到全面禁止再到与直销区别对待,政策的频繁变化让民众难以准确理解和接受。同时,业界大势进行利己式宣传客观上也起到了混淆视听的作用,一些企业邀请知名人士参加活动,花巨资请主流媒体做宣传,或通过助学、扶贫等公益活动,极力打造正面形象,宣扬合法性和正当性。此外,不少网络、电视、报刊等传媒在宣传上也常常混淆概念。
  2 传销冲击严重。国家实行严管措施后,禁止传销好比截断河流,开放直销好比开流引渠,现实的问题是截断的河水太多,引渠的口子太小,绝大多数企业被挡在了门外,他们是转型难、拿牌难、停业难。不少企业不得不采取两种走向:一是研究法规的疏漏。既不踩法律红线,也不按法规经营,进入所谓“灰色地带”:二是置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继续从事多层次经销。从广西来宾、贵州贵阳到全国各地,传销热再次席卷全国。让执法部门打不胜打、防不胜防。
  当前,业界已经出现“六化”发展趋势:即无物化(只有理念没有实物)、温情化(亲情式感召和管理)、年轻化(参与者大多为年轻无业人员)、异地化(一般只发展异地人员)、流动化(无固定居所和场地,以租用房屋为主,随时变换地点)、对立化(设置专门课程讲解如何规避法律,如何对付工商、公安部门的检查和询问,以暴力攻击执法人员,煽动群众闹事等)。这些新动向,已经或正在诱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引起监管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监管直销市场的对策
  
  (一)厘清对直销的认识
  1 正确区分直销和传销。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1990年,美国雅芳日化公司率先进入中国大陆市场,2005年,雅芳公司获准试点,这是《直销管理条例》意义上直销的真正开始。
  “直销”(Direct selling)即“直接销售”的意思,也叫无店铺经营或无店铺销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直销”定义为:“以面对面的方式在固定的零售店铺之外的地方(个人住地、工作场所或其它地方)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严格区分“直销”和“传销”,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规范直销必须从源头抓起,以活动为载体,加大社会层面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规范直销进社区”、“防范传销讲座”、“创建无传销社区”等活动,有针对性的对全社会进行教育,使各界对传销与直销、传销与保险、直销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销售有统一的认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直销业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民众自觉抵制传销、认同直销的社会氛围。
  (二)修改完善法律架构。应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有利于直销企业规范遵守,二是有利于职能部门规范监管,三是有利于市场秩序规范运行。目前企业进入直销市场的门槛太高,一大批企业被挡在了门外,这明显不利于直销业的发展和对传销的打击。只有边堵边疏、疏堵结合,市场才会畅通有序。工商部门应着手对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准备工作,或推动《直销法》的立法进程,加强立法调研,按照降低准入门槛,提高监管要求,增强操作性的原则,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市场动态调研。摸清直销及传销市场行情及发展动向,是搞好规范监管的基础。目前。直销市场的混乱和传销的再次盛行,无不警示着立法、监管与市场实际的脱节,暴露出监管的滞后。呼唤专业性甚至是专家性的执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工商部门必须加大对直销和传销市场的调研,收集企业信息,了解市场动态,摸清运作规则甚至是潜规则,深入调查收集第一手资料,为监管、引导、打击等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信息。
  (四)畅通监管执法信息。首先应实现工商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建立直销监管模块,公布直销企业名单、保证金使用、直销员培训、各地工商部门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动向等,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监管信息。其次是工商机关同直销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基层工商部门面对的主要是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推行备案登记管理,对直销服务网点、直销人员经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警示直销企业,必要时要求其回复处理意见。同时,还要畅通与公安、商务部门的信息渠道,建立日常信息定期通报及重大信息及时通报制度,沟通联系提高联合监管效率。
  (五)引领直销发展走向。按照职责分工,工商部门从原来的专司打击为主,到监管与打击并举,引领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任务无疑更加繁重。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准入审查,从源头上筑起治理防范屏障,这是监管工作的着力点,也是必然趋势。根据世界直销业的普遍发展规律,行业理性、产品微利、质量独特、管理规范是大的发展方向。在当前直销市场相当混乱、传销市场“风起云涌”的环境下。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方向,监督引导直销企业及直销人员依法规范经销行为,让理性、法制的光芒照耀整个直销行业。
  (六)严厉打击震慑违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是 确保直销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根据传销的发展苗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形成合力。应建立政府统一组织,工商、公安到办案机构和人员,各司其职而又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二是扩大案源。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依靠群众发现案源,通过设立举报奖,为举报人保密,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等,保障并激励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从监管中发现案源,透过店铺合法经营的外衣捕捉隐蔽传销的行动轨迹,透过非正常性的人员聚集发现传销的蛛丝马迹,透过网络信息的筛选过滤掌握网络传销的运行方式。此外,针对传销的隐蔽性和对监管执法的严密防范,可采取“线人”等方式,深入传销组织内部了解传销案情。三是彻底打击。目前多数地区对传销采取“劝散”、“驱逐”式打击办法,执法的成本不低。执法的效率不高。根据传销网络化的特点,应尽快建立全国联动机制,一个地方发现案件,应及时上报并通报相关地区,形成全国范围的联合执法。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刑事惩戒的作用,直接震慑违法行为,让违法企业和人员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让直销企业不敢贸然越轨从事传销活动。
  (七)抓住关键规范监管。基层工商部门对直销的监管应牢牢把握三个关键环节。
  1 加强网点监管。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仅限于展示商品性能价格、提供退换货及其他服务。工商部门除在网点审批方面严格把关外,应重点对其展示商品的品种、质量、商品说明、店堂广告(包括印刷品广告、光碟类广告等)内容以及应当报备、披露、公示的信息是否公示等进行检查和督促。从源头上规范和治理,防止夸大宣传和信息发布,防止过分渲染“财富效应”诱发违法行为产生。
  2 加强直销员监管。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组织的直销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商机关应积极介入,按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培训行为、培训员资质、培训内容、时间、考试内容及结果等进行审查,并审查培训员、直销员证件。对直销员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工商机关应探索建立直销员行为监管体系。首先,依托12315执法网络。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直销员轻微问题告诫制、重大问题曝光制;其次,督促直销企业建立健全退换货制度,监督直销员对退换货制度、“冷静期”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督促企业建立直销员退出机制,对违反法规的直销员适用出局机制,并公示督促相关直销企业不得录用。
  3 加强计酬监管。《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员报酬不超过销售产品收入的30%,但直销企业为了推进业务开展,大都又离不开高回报扩大和巩固团队,这势必将导致一些直销企业改变报酬策略,采取变相措施提高直销员报酬。工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直销企业财务资料,将直销员收入严格限定在销售产品收入30%以内,监测产品质量,监控产品价格,防范变相提高佣金比例。
  规范直销是一项任务艰巨、专业性强、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工作,考验我们的执法能力,挑战我们的执法智慧。但是只要我们理清思路,采取防控并举、标本同治的办法,就一定能够引导并促进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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