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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与办案机关的关系、与其他社会成员社会角色的对比、自身权利义务轴失衡等三个层面存在不平等性。为消除犯罪嫌疑人不平等地位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需要赋予相关权利以进行平等化矫正,这些权利包括底限人权、受限权利、派生权利。要实现由该三项权利构成的权利群,以人本法律观为主导的观念转变和以人权为主导的权利意识的生发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