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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业经营活动中,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或混乱的一切行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中规定的各成员国必须特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5条第2项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