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乡村建设?

来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jia668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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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乡村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乡村建设中农民房屋建筑类型从特质性的“匠心独具”到同质性的“千村一面”,再到异化性的“自厝同异”变迁路径,反映出传统文化的保护危机,也深刻揭示出建筑变迁背后暗藏的农民与地方政府间的多元矛盾和博弈。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主体性被消解,成了被建构的对象或客体,而地方政府却不断强化构建主体的身份认同。事实上,当前乡村建设呈现出五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一是为城市消费者休闲情趣的乡村建设;二是为城市中产阶级家乡情感的乡村建设;三是为地方政府凸显政绩的乡村建设;四是为开发商投资回报的乡村建设;五是为农民生存利益的乡村建设。不同参与者均带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介入乡村建设,直接影響到乡村建设的发展走向。因此,要处理乡村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强化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身份,赋予农民对乡村建设事务的话语权与决定权。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建设;建筑变迁;传统文化;价值取向;主体意识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9)03-0035-08
  党的十九大报告生动描绘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顶层设计蓝图,为乡村的发展与兴盛注入了活力,乡村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在物质社会急速发展,城市化、现代化持续推进,差异性文化不断交融碰撞,同时各类矛盾充斥并渐趋异变的时代,乡村建设是否具有生命力,能否实现既定的计划和目标,并非取决于建设资金的大量投入和社会关注视角的转换,也较少受乡村建设示范点密集对外宣传以及各界名人、各级领导探访考察次数的影响,真正取决于乡村传统文化和生活秩序的保留以及对农民主体性的尊重。在浮躁且同质化的文化氛围中,既能留存乡村鲜活的文化特质,又能顾及农民的主体意愿和创造性,必将成为乡村建设的应然路径选择。笔者试图以乡村建设中农民房屋建筑从“匠心独具”到“千村一面”,再到“自厝同异”的变迁脉络为视角,反映乡村传统文化与城市主流文化的互动和对立,以期深刻揭示当前传统与现代建筑背后所存在的农民和政府间的多元矛盾。
  一、乡村建筑的变迁路径
  (一)匠心独具:文化积淀与特质性孕育
  乡村社会早期的封闭性为特质性传统文化的生成和孕育提供了土壤。一个健康有序的乡村社会肌体,离不开传统文化的新鲜血液灌注。缺少传统文化的乡村社会是了无生趣的,现实中的每一个村落都体现着当地的传统文化、建筑艺术和村镇空间格局[1]。可以说是传统文化塑造了乡村,而不是乡村建构了传统文化。传统建筑是一种艺术形式,更是一类“匠心独具”的文化表达。传统建筑承载着农民对自身文化的理解,暗含着智慧、理性、传承、福祉等美好隐喻。在与自然的融合、平衡关系中,逐渐积淀、发展、创新,最终形成自己浓郁的特色,反映特定乡村风貌。例如,贵州黄果树镇石头寨村凭借传统石头形制建筑构造闻名遐迩,这一特质性建筑形式在当地已有600余年历史,得益于当地农民对石头的自然崇拜文化当地农民有原始的石头崇拜。用石建房,他们才能够在此安居繁衍;以石铺盖,他们才能得以安睡。石头寨农民开山取石造房之前,也需要备上雄鸡、刀头、烛、香、钱纸、谷子、利市等上山祭祀石头山神,希望房屋能被赐福。此外,农民会请算命先生看“风水”,选择依山傍水的福旺之地作为石头房宅基,这不仅避免了占用平地耕地,防止洪涝灾害,更是当地农民传统宇宙自然观的一种体现。。村寨整体建筑由不同石料材质堆砌铺就,鳞次栉比,错落有致,层层叠叠。石头建筑的屋顶由薄石片铺搭形成,每一块石片形质均匀,经人力加工塑成外形比例相当的长条形或者正方形。以此为基料,石片间相互覆盖堆砌。村内很早就流传“无石不成寨,没水不落家”的说法。经过农民世代传承以及不断创新改进,传统石头建筑便成为一种反映地方风俗和族群风貌的传统文化载体。除了石头寨村,还有贵州镇远县爱和村、肇兴镇侗寨、从江县岜沙村等村落,都以木质结构建筑为特色笔者于2016年、2017年暑期先后两次前往贵州黔南州实地调研村落的保护与开发情况。。特别是苗族人聚居的村落,因为苗族祖祖辈辈都崇拜树木,视树为神。村内的树木除非修建居住房屋,不得随意砍伐,砍伐之前也须进行一套程序繁琐的仪式。苗族人去世后不立墓碑,以树为碑,直接埋葬在树底下,他们信奉树神能够驱除邪恶,庇佑子孙。苗族人住所都是木料搭建的,俗称“木头房”。
  传统建筑的建造一般就地取材,无论是石头房,还是木头房,建房所需料材都源自大自然的馈赠,房屋得以建成离不开农民生存智慧,但最实质的还是这些传统建筑背后所承载的异质性文化。建筑是文化的承载体,是传统文化的有形表达。传统建筑的特质性象征着文化的多样性与可识别性,不同类型的传统建筑背后都潜藏着差异化的文化认知,这些文化认知的产生源于环境的改造,以及农民对世代生产生活所留传下来的经验、观念、习惯的抽象化、理念化。传统建筑的“匠心独具”反映出农民对自身的文化理解与文化积淀,是对特质性乡村文化的最佳诠释。
  (二)千村一面:文化交融与同质性转向
  然而乡村特质性建筑却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文化交融的大背景下快速消逝。村庄内的农民开始陆陆续续拆毁过去世代流传下来的传统建筑,取而代之的是附着有现代气息和标志的平房或楼房。这主要包括两类农民群体:一是在外打拼务工然后返乡的农民工群体;二是田地被征收获得高额补偿的农民群体。这两类群体的共同特征是都属农村中的富裕阶层,经济上比较宽裕,手中有一定闲钱。因此,他们模仿城市水泥建筑风格与材质修建了平房,想在农村就能过上城市样态的生活,这也成了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一种标志。尤其是在1993年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城市因为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国家政策作出调整,人员的流动限制被放宽,人口的区域限制被打破。大量农民前往城市打工,寻求改变命运、赚取财富的机遇。城市的工作收入确实也远高于农村农业收入。很多农民年轻时进城务工,到年老时再返乡养老,积蓄了一大笔可观财富,这成了他们对传统建筑进行大规模、大范围现代化改造的动因之一。同时,城市漫长的务工经历也使他们早已习惯居住城市水泥式建筑,而对传统建筑则逐渐冷淡,失去感觉。   相比传统建筑,作为城市现代化象征的平房或楼房在农民眼中具有传统建筑无可比拟的优点。例如,从满足心理需求的层面而言,实现了农民想要过上幸福富裕的好日子的主观心态,获得了一种优越性和精神上的满足;从建筑选材用料以及安全性层面而言,砖瓦(水泥)结构用料相比传统建筑木质、石质等结构用料更为稳固,传统建筑难以抵御高强度的自然灾害,也容易坍塌以及引发火灾,而现代建筑通过水泥粘合,安全性高;从生活改善的层面而言,更容易保持卫生清洁,内部装修也较为精致美观,传统建筑则没有这些优势。
  归结起来,农民推倒、拆毁特质性的传统建筑建造同质化的平房,原因主要有三方面:(1)乡村已不再封闭,农民常年受城市文化的熏陶感染,逐步形成对传统文化排斥,对城市文化接納的反向效应。客观上表现为城市文化的强势性影响与传统文化渐趋式微的鲜明反差,传统文化的发展空间已经被具有强势性、侵略性、塑造性的城市主流文化挤占压榨。这可以从农民大规模拆除旧建筑、营造新建筑可见一斑,其实质表现为农民价值观念的转变,追求美好生活、向往美好生活成为文化变迁的内生动力和心理基础。(2)就实用价值而言,平房相较传统建筑更显合理与优越,实用性更高。(3)在村民心中,现代建筑象征财富与身份,在农村盖起平房或楼房是一件“有面子”的事情,表明赚了钱或者家境殷实。在多重因素作用下,农民的思想趋向市场化和功利化,对于难以直接产生经济收益的传统建筑缺乏保护意识,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拆除传统建筑,建造新住房以彰显其经济地位。随着社会飞速运转,原来形成的传统意识、文化和信仰的环境、背景基础发生了改变,当其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变化的需求时,人类探求目的与行为间的关联性问题的意义就不大了[2]。就这样,传统建筑类型开始式微与没落,代之而起的是一座座同质化的、失去传统特色的现代化建筑。
  (三)自厝同异:利益博弈与异化性生成
  实际上,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前,国家早已着手推进传统村落发展与建设步伐,并将重点放在对村落生态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例如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2014年4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加强对村落的保护工作。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传统村落的保护条例、保护办法,有省一级的、市一级的乃至县(区)一级的例如《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绩溪县传统村落保护暂行办法》《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等。,传统村落保护体系逐渐完善。地方政府基于发展地方经济、提升政绩、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环境等多种因素考虑,偏爱对乡村进行生产性、产业化保护,多进行旅游产业开发,发展乡村旅游经济。
  要想发展旅游产业,吸引外地游客前来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必须要保留、打造特质性文化,而乡村建筑正是特质性文化最佳的载体与最立体的呈现。地方政府要发展旅游,关键在于打造有新意、不拘一格、与众不同,能够对游客、消费者产生吸引力的乡村旅游业。“千村一面”的同质化建筑风格不利于乡村旅游的发展。地方政府通常试图营造一个“真实的”、具有浓郁文化特色的乡村面貌,因此,他们会逐步介入乡村建筑改造,核心任务就是实现现代建筑向传统建筑的回转与复原。笔者调研发现,贵州黄果树镇石头寨村最为出名的传统石头建筑已经所剩无几,大部分农民已经住上了水泥材质的平房或楼房。为发掘石头寨村旅游资源,发展当地旅游产业,就必须恢复特质性传统石头建筑,但对已建成的平房又不能采取强拆等侵犯农民财产权益、激化矛盾的处理方式。因此,地方政府采用折中的办法强制性地对已建成的现代建筑进行一番“伪装”。现在,石头寨村村内近乎所有的传统石头建筑都是当地政府强制性“包装”出来的。通过在平房的水泥墙外贴上石头纹或者石头式样的瓷砖,屋顶则用石头式样的板状物铺成,从表面看与传统石头建筑无异,以此形成了人们眼中从“千村一面”到“匠心独具”的回转。而上述的改造行为并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而强制推行。
  对于现代建筑的“复原”改造,农民是有报怨和质疑的,主要是对改造后的建筑样态并不满意:第一是房屋内部结构仍然是水泥材质,但房屋外墙面却铺上仿“传统”的瓷砖,内外形成鲜明对比,欠缺美观;第二是部分建筑在改造过程中发生异化,呈现二元类型结构,即建筑上下分为两部分,上面的部分是传统类型的建筑样态,下面的部分是现代类型的建筑样态,混搭组合在一起,显得不伦不类;第三是为呈现建筑传统效果而拆除、替换屋顶原有的水泥材质,破坏了整体建筑结构,容易发生漏雨、开裂等危险隐患。这其中不仅牵涉地方政府对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自主权利缺乏应有尊重,暗含地方政府在政绩观引导下强化构建主体的身份认同,同时也使乡村建设带上浓厚的形式化、政策化色彩,部分建设急功近利,实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地方政府对乡村回归特质性的政策安排和农民对同质性现代建筑的深层次认同以及对有关政策的质疑一直贯穿乡村建设的始终,双方在建筑改造过程中不断博弈,同时在某些方面又不得不做出妥协与让步,最终造就了异化性“自厝同异”矛盾体的生成。
  二、乡村建筑变迁的矛盾与博弈
  从乡村建筑变迁的路径分析可知,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呈现多元状态,具体表现为审美矛盾、文化矛盾、发展矛盾以及认知矛盾。
  (一)审美矛盾
  “千村一面”真切反映出特质性(传统)乡村建筑变迁的基本趋向与路径,而这种变迁路径正是农民审美认知嬗变的实践结果。农民的现代性审美与地方政府的特质性审美“格格不入”,在农村房屋修构的模式与类型上,呈现出农民审美认知与政府审美意向的偏差。平房与特质性建筑,正是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审美观念矛盾、冲突的特定具象化。农民毁弃世代居住的传统建筑而修建现代建筑,是对现代生活与新鲜体验的追逐和向往。而地方政府却持不同见解,从不同认知角度出发,政府认为农民塑造现代建筑的行为是基于错误审美认知的,是对美好事物与物质遗产的“糟蹋”和“破坏”。“千村一面”的现代建筑枯燥乏味、单调失色,是对世代沿袭的传统乡村文化的整体性破坏。“千村一面”与“独具匠心”,农民与地方政府对建筑类型的不同认知和态度,实质反映出两者审美观念的深层次矛盾。   (二)文化矛盾
  农民的文化自觉被外在环境以及现代性城市因素所削噬,致使对传统文化载体的价值认知阙失。当前,农民对特质性建筑等传统文化载体的认知受到外在环境变迁、文化多元并存、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观念扩张等因素影响,造成农民自身传统文化认知和归属的困境,缺乏基本的文化自觉。乡村人口的城市性流动进程导致与本源性传统文化长期形成疏离关系,城市主流意识文化不断侵蚀、控制进城务工农民内心的传统文化认知空间。务工返乡后,农民对世代传袭的传统特质性建筑保护和建设的主动性将转化为仅仅会被动地接受传统特质性建筑的修葺和维护,其愿望是重新构筑与现代城市水泥建筑相一致的房屋类型。从传统文化的承袭视角而言,传统特质性建筑的修葺與重建不单纯是一项建筑工程,更多地承载了特定民族、特定地域、特定村落的历史文化意蕴。无论是特质性建筑的修砌步骤、建筑外观抑或建筑本身所具有的象征性功能,都蕴涵着乡村社会得以维系的文化内核与早期乡村原住民、先辈从古至今流传下来的生活理解和智慧。但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农民的价值观与思维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城市生活方式与现代文化逐渐被农民所认同和接纳,对于其自身的传统习俗认知却渐行渐远,逐步淡化。从地方政府视角看,农民日常劳作居住的特质性传统民居(建筑)作为乡村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载体,同时也是发掘乡村旅游资源的一大卖点。为最大化发掘乡村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振兴,地方政府希望重新回归、保留乡村传统建筑的设计模型与风格,其中重要一环就是,必须使农民重新获得文化自信,回归对其传统文化的认知情感。
  (三)发展矛盾
  现阶段,大部分乡村建设均依靠当地异质性传统文化这一“金字招牌”以及各级政府拨付的建设资金发展旅游产业,以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贵州的肇兴(镇)侗寨、从江县岜沙苗寨、黄果树(镇)布依族石头寨村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从乡村的自然环境以及历史文化底蕴乃至民族风情等特点而言,旅游产业开发是对原生态传统村落破坏最小、影响最小且是可持续的一种发展模式。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凸显出地方政府和当地农民之间的发展矛盾与博弈:(1)利益分配失衡。纳入乡村经济增长的旅游收益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的税收以及开发商的门票、场地租金收入,旅游开发地的普通农民家庭收入并没有显著提高。(2)农民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地方政府为发展旅游产业随意乃至刻意安排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农民的喜好兴趣,影响农民的生活。(3)政策不稳定给农民的经济收入带来不可预测性。地方政府为发展旅游产业,通过政策导向为农民带来收入的同时,也迫使农民对政府的依赖上升,农民的收入预期受国家乃至地方政府政策的影响过大。旅游业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生活生产方式,尤其是因旅游开发的需要而被征收田地的农民。有关政策的推行迫使农民在农村过上“泛城市化”的生活,失去农田意味着必须另谋出路,重新寻求经济收入以维持生存,这就使他们更依赖政府的政策扶持,若政策调整,失地农民的生活将受极大的影响,从而引发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对抗。
  (四)认知矛盾
  部分农民对地方政府推进回归传统、回归特质性建筑的做法,在内心是带有怀疑、排斥甚至抵触情绪的,在实践中体现为不配合地方政府的房屋改造政策。实际上,这也与农民对地方政府缺乏基本信任有关。村委会是农民心中政府的“驻村”代表,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并赋予村委会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乡村内部的事项,事无巨细皆由村委会决断。在日常村务管理中,一旦村委会缺乏体现出其作为“农民利益捍卫者”的正面形象,未能将民主、公开、公平作为基层治理的价值取向,在诸多涉及农民重大利益的问题上,若村委会所做决定缺乏公开透明,便会失去公信力,这样村委会所做决定的效力与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一旦村委会失去公信力,这种不信任波及到政府其他工作的开展,而地方政府对乡村建筑所进行的大刀阔斧改造正是其中的典型表现。农民潜意识地认为,地方政府对其修建的平房进行外观改造甚至拆除重建,是既得利益者的逐利行为,其目的是想借保护传统文化之名,行套利之实,从中渔利。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没有站在农民的角度和立场上考虑他们的感受,征询倾听他们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由于农民基于对地方政府决策的不信任所产生的认知上的错位,连带性地波及到政府的其他乡村建设工作,主要体现在农民不配合、不理解、不支持政府的各项乡村建设与规划,致使地方政府工作开展步履艰难。
  三、乡村建设为了谁?
  建筑变迁实际上只是乡村建设的一个缩影,对建筑变迁所持观念的差异,深层次反映出不同利益关涉方参与下的乡村建设的利益分配与博弈。不同参与者都想通过乡村建设分一杯羹,均带着不同的目的和愿望介入到乡村建设这一宏大主题,试图对乡村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引导其往预设的方向发展。从整体上看,根据利益诉求差异,现阶段的乡村建设主要呈现五种价值取向:第一是为城市消费者休闲情趣的乡村建设;第二是为城市中产阶级家乡情感的乡村建设;第三是为地方政府凸显政绩的乡村建设;第四是为开发商投资回报的乡村建设;第五是为农民生存利益的乡村建设。
  (一)为城市消费者休闲情趣的乡村建设
  乡村风貌最大限度满足了城市消费者(游客)的休闲情趣。城市消费者享有文化权利,文化权利归属精神利益的范畴,即享用文化产品,实现文化消费,满足精神需求的权利。从城市消费者角度分析,城市“千村一面”的、由水泥修构的建筑样式缺乏新意且枯燥,水泥建筑的外观大多存在某种程度的雷同,在高强度、快节奏、小空间的城市中寄居易滋生压抑和束缚感,而乡村体验与乡村休闲正是他们闲暇之余所迫切需要的精神享受和放松,是理想的休憩情趣之地。在城市消费者眼中,乡村特质性民居建筑是传统文化的有形载体,是美与智慧的象征。同时,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带来了极度的环境灾害,城市消费者向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期盼小桥流水、月明风清、山清水秀般的理想且诗意的生活状态[3]。
  (二)为城市中产阶级家乡情感的乡村建设   改革开放以及之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逐步打破了人口流动的限制,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改变贫困的生存环境,同时基于对城市的憧憬与向往,很多农民离开了田地,离开了农村,只身或者举家前往城市打拼,这就是较早一批的“农民工”。部分农民工也得以在城市定居发展,有些农村孩子则通过考大学实现了身份的转变,从而在城市定居下来。虽然在城市生活富足充实,资本积累使他们迈入中产阶级层次,但对于家乡的真挚情感与牵挂总萦绕心头,这就是所谓的“乡愁”。他们最为关心、关注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村民生活水平改善情况,并希望为家乡建设尽力。乡村建设与振兴战略的实施正好回应了城市中这类中产阶层的期盼和情感,并能够获得他们在资金上的支持。
  (三)为地方政府凸显政绩的乡村建设
  地方政府为保存与恢复当地传统建筑与文化特色不懈努力。特质性的传统建筑不仅符合政府(决策者)的审美心理,也存在着拉动地方GDP增长,凸显政绩工程的功利目的。乡村建设能够吸引社会投资,推动道路、桥梁、公共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催生乡村旅游经济,这些投入与回报均能够拉高地方经济指标与增长指数。地方政府为了凸显政绩,集聚地方财力,打造了一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这些示范点对农村的民居建筑、生态环境、生活设施等内容都进行了工程浩大的建设,乡村面貌焕然一新,示范点的物质生活条件都明显优于周边村庄,甚至足以媲美城市[3]。这些新农村示范点的建设被地方政府专门用于对外宣传以及应对上级领导的检查,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四)为开发商投资回报的乡村建设
  开发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建设力量,是资本进村、资本建村、资本兴村的推动力。现阶段的乡村建设模式大多引进对乡村生态人居环境影响较小且可控的、以乡村旅游观光产业为主导的开发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与民间力量合作,借助开发商的平台、技术以及资本投入等优势条件,推进乡村建设进程,实现了地方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开发商凭借相关区域的特质性传统文化、和谐性生态环境、原生性地形地貌等,对乡村整体面貌进行改造,打造以休闲、观光、餐饮、民俗风情等为内容的乡村旅游产业生态链,获取相当可观的投资回报,这是地方政府愿意尝试、能够实现双赢的建设模式。究其原因,开发商的投资行为绝非全部出于公益目的,而是瞄准了乡村建设这一块“大蛋糕”,目的是通过民族乡村、民俗乡村、原生态乡村以及风景区的打造吸引城市人前来旅游和消费,从中获取门票收入、租金收入、餐饮收入、酒店收入、购物收入等现在开发商对景区的开发模式大多采用产业联动商业模式。这种模式以旅游作为平台,利用旅游平台资源来开发相关的产业,从而获得比较多的收益。典型的农业旅游,除了获得旅游收益外,还有农业和农业加工的收益。内蒙古的牧业旅游也是比较典型的,投资商不仅发展旅游,还发展奶牛养殖业,形成互动,获得综合收益。。丰富的投资回报是开发商对乡村建设保持高度参与热情的动因。
  (五)为农民生存利益的乡村建设
  乡村建设的初心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存和居住环境,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重建农民对自身传统文化的自信。乡村建设尤其是旅游生态产业的打造实质性地增加了农民日常收入。例如农民可以借乡村旅游吸引城市消费者从而获得经济收入,走上脱贫致富之路。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对乡村建筑的改造,本意是想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和质量,例如部分农村开展对村内民居内部结构进行加固,对民居的外观进行粉饰,对民居的室内进行装修等,所需费用均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同时,通过对乡村建筑的改造,能够促使农民回归对传统特质性建筑的认同,让农民重新住回祖辈、父辈世代居住的传统建筑类型[4],继而对当地传统文化保护乃至民族文化产业开发产生积极推力,而这些努力和举措的最终受益者仍然是农民。
  四、谁的乡村建设?
  现阶段乡村建设的主要问题在于,农民主体性丧失或者说农民主体意识消解。地方政府所推行的是一种建构性的乡村建设,农民是被建构的对象或者客体。地方政府作为建构主体替代了理应作为乡村建设主体的农民而作出诸项重大决策,涉及农民的财产权、发展权、文化权等重要权利。作为乡村建设的最大利益关涉方,农民的民居建筑、山林田地、生产生活等均随着建设的推进而受到关联和影响,乡村建设最大的获益者是广大的农民群体,而利益最易受到损害者同样也是他们。因此,乡村建设更应当关切、了解、照顾乡村主体——农民的想法,乡村建设的话语权与决定权应掌握在农民手中,政府所作决策要及时回应农民的诉求。无论是城市消费者休闲情趣、城市中产阶级情感依托、开发商的投资回报抑或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凸显政绩,都必须让位于农民生存利益与自主权利。在农民生存利益面前,其余乡村建设参与方的利益诉求都是派生的或者衍生的,农民的生存利益是基础,是根本。但是事实上,农民的许多意见却没有得到倾听,他们基本上处于“失语”的状态。
  地方政府伴随着科层控制的行政模式与上行下效的行事方式,同时也面临着政绩考核与职位升迁的内生压力,偏重于对上级指示的贯彻以及对卓越政绩的追求,相对忽视农民的切身利益。面对当前乡村建设过程中所呈现的民居建筑同质化现象,地方政府习惯性通过“他者”视角来审视,并没有站在农民主体的角度考量。对于农民而言,地方政府、开发商、城市中产阶级、市民消费者等乡村建设的参与方或者利益关涉方都是“他者”。“他者”普遍对乡村建筑的同质化现象持消极态度,将其原因归咎于城市主流文化的侵蚀以及市场经济思维的渗入。普遍认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众的“文化自觉”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提高[5]。在当前文化交融日益加速的环境中,农民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民开始主动适应城市化节奏,对现代化生活、对城市主流文化形成一种向往,并不断适应时代,适应环境。城市文化中所暗含的拜金主义、享受主义、重利主义等价值倾向颠覆了農民对自身传统文化的情感认知和坚守,而城市生活方式被农民刻意模仿,曾经引以为豪的传统文化习俗被当作落后、封建与蒙昧的象征被无情抛弃。这些变化所产生的效应是,乡村中许多特质性文化日渐衰颓,甚至彻底被摧毁。   地方政府阻止农村建筑同质化的理由是多样的,包括保障农民生存利益、保护传统文化、发展地方经济、提升政绩以及迎合外来投资与城市中产阶层,等等。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反同质化策略、行为是急功近利与形式化的,没有照顾作为乡村建设主体的农民的深切感受、诉求和利益。尤其是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营造传统文化标志性风光的压力之下,地方政府更是通过对农民修葺的水泥房屋强制进行“穿衣戴帽”的装饰等形象工程,从而争取短时间内形成复原传统文化生态的“假象”。这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切身利益。
  当今社会,传统的与世隔绝的乡村空间已然不复存在,乡村社会越来越开放。农民所要面对的,除了多元文化和不同的价值观外,还有利益需求上的不同[6]。在不同文化的交织碰撞之下,农民,尤其是农民工返乡群体多认为,仪式繁琐甚至有些愚昧无知的乡村传统与习俗,是禁锢、束缚他们思想与行为乃至是阻碍他们实现美好生活的“罪魁祸首”,这直接导致传统文化分崩离析。地方政府虽极力恢复传统建筑与文化生态,但政策行动的出发点还是为了追求经济收益与增长,表面似乎强化了传统文化的工具性色彩,实质却未能让农民回塑对其自身文化的自发认同。
  国家必须强化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身份,使其不再“失语”。那么,怎样才能重塑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性,合理推进乡村建设呢?
  第一,坚持基层民主。民主既要有由民作主的勇气,也要有为民作主的担当。要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将话语权交还给农民。对于关乎农民重大切身利益的乡村建设,要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优势,不仅要让农民敢于说话、勇于说话、乐于说话;而且也要确保农民意见能够集中为决策者所掌握,并得到及时回应,注重体现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
  第二,发挥党委引领作用。地方各级党委应把握乡村建设的发展大局,发扬领导、示范与引领作用。在乡村建设中应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牢固贯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切实维护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发展权益。
  第三,倡导乡贤辅助。乡贤是具有一定知识、名望与身份地位的“文化人”,他们能够凭借自身在生产生活、学习工作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经验、人脉、技术、资金影响、推动乡村建设的进程。乡贤生于农村,对农村有着真挚的故土情结,同时也最了解农民的困难,农村的问题所在。所以,应倡导乡贤辅助乡村建设,使其成为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例如,乡贤可以作为规范基层权力运行的制约力量,对地方政府涉及农民重大权益的决策起到监督作用,保障农民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第四,唤回文化认同。要注重培养乡村建设主体农民对其传统文化的充分认知,重新树立文化自信,使他们发自内心地认可传统文化的价值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实现从文化自信到文化自觉的转换。例如可通过对农民进行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培养巩固其文化认同感与归属感,使他们主动担负起传承、建设、发展传统文化的重任[7]。
  第五,重塑文化尊严。应当重塑文化最基本的尊严,切实维护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提升传统文化的地位与感召力,保持传统文化的独特性。人是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与表现者,要想恢复传统文化基本尊严,首先必须要捍卫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因此在乡村建设中,必须维护农民的主体价值和尊严,保障他们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让其享有对乡村建设的自主权和决定权。
  第六,建立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是农民权益维护的底线正义,也是确保乡村建设合理、高效、规范、可持续的重要依据。既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约束地方政府在乡村建设中的用权恣意,限制开发商的无序开发、过度开发、超规开发;又可以通过制度确立农民生存利益的保障机制。例如可以建立政府与农民事前协商制度、政府与农民共同规划制度、开发商收益返利制度、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
  第七,加强方式创新。为了增强农民对其乡村建设主体身份的认同意识,需要着眼于乡村建设过程中农民的差异性喜好与需求,将不同的文化偏好与生活方式予以详细区分,制定针对性的建设方案。例如,针对农民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可以将传统(特质性)建筑保护区与农民生活居住区进行切分建设;对于保持乡村文化传承脉络与逻辑连贯性以及固有衍生规律的传统民居建筑,可划分到特质保护区;而另一些在农民追求现代化生活过程中转向新的文化形式的建筑类型,可以安排到农民居住区。两个区域可依循不同的建构理念,沿着不同的发展路径发展,目的是为了满足不同人们对美好生活、理想生活的向往与期待,最终形成多元、多样、多态的乡村建设格局。
  第八,厚植互信土壤。有事好商量、有事先商量、有事多商量,要注意保障民意反馈渠道畅通,建立健全民意反馈机制与政府决策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农民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传达给政府决策部门。例如事关乡村未来发展的问题,地方政府应确保相关决策信息的公示公告,并充分征询农民的意见。地方政府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沟通平台,通过定期地协商、交流、沟通,使政府及时了解乡村建设中农民的难处、困境以及矛盾,对于争议事项通过协商沟通及时予以解决,使政府与农民间摈除不信任。
  第九,控制过度建设。在对乡村进行商业、产业开发与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传统文化的“实质内容”保护,关注农民对商业开发的态度和意愿,不能局限于仅保护文化的外在“形体”;同时要尽量减少对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产生的干扰,将商业开发影响降至最低;要注重对传统文化的整体性、原生性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建设对乡村文化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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