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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将自己的汽车交由一家汽车服务中心修理。修好后,在未通知我提车也没有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服务中心负责人即擅自驾车去参加宴会。途中,因车速过快,加之遏行人避让不及,汽车撞上路旁大树,造成严重损坏。就6万余元的修理费用,我曾要求中心赔偿,但服务中心以我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我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在维修期问,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服务中心赔偿。即双方互相“踢皮球”。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7
读者 印虹
印虹读者:
汽车服务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尽管汽车已经修好,但服务中心并没有通知你提车,更不意味着已经交付,即汽车仍在你交由服务中心维修的修理期间。而《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其次,汽车服务中心难辞其咎。一方面,从违约的角度上看,你只是将车交由服务中心修理,并不包括修好后允许服务中心任意使用,服务中心负责人未经你许可而擅自驾车外出赴宴,显然超出了职责范围,已违反合同义务,当属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服务中心必须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从保管角度上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你要求服务中心修车并给付修理费用,服务中心将车修好后还车并收取修理费用,已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该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汽车在修理期间,由于你对汽车失去了运行支配权,服务中心负责人擅自驾驶也没有让你取得运营利益,就此发生损害,自然不应由你承担责任,而必须由服务中心赔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受骗食用“瘦身催奶”饮品,店主可以推卸责任吗?
编辑同志:
我生下孩子后,因身体发福厉害、奶水不多,造成了无尽烦恼。半个月前,我在一家商店购买奶粉时,店主极力向我推荐了一种“瘦身催奶”饮品,声称不仅完全能够解除我的烦恼,且绝对没有副作用。见其信誓旦旦,我随即买了一箱。不曾想,食用后不但没有效果,还出现头晕、全身无力、腹泻、食欲不振等症状、经诊断,系饮品的毒副作用引起肠功能紊乱所致。而经仔细查对,该饮品竟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当我要求店主赔偿损失时,店主却以饮品并非其所生产,我只能找厂家索赔为由拒绝。请问:店主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谢欣茹
谢欣茹读者:
店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店主难辞其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店主作为“瘦身催奶”饮品的直接提供者、销售者,无权借口饮品并非其所生产而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店主必须向你双倍赔偿购买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指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等,均属于“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本案中,店主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三无”产品,极可能以假充真、没有功效,甚至会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却通过现场的虚假说明隐瞒真相,极力诱使你购买,明显当属其列。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店主赔偿医疗费用。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正因为你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与店主所售饮品有着直接关联,决定了店主除应承担前述双倍赔偿责任外,还必须赔偿对应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使用未检疫牛肉,料理餐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请四位好友一起到一家料理餐厅就餐。餐后不久,我便因肚子剧烈疼痛而被送往医院,经确诊为急性食物中毒,中毒的原因是由于吃了餐厅经营的“问题牛肉”。原来,餐厅为降低成本,购买了未经有关部门检疫的便宜牛肉,而该牛肉不仅已经稍有腐败变质,且牛的死因也不明确。面对我索要56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餐厅却断然拒绝,理由是少量食用并无大碍,和我一起的朋友没事便是证明,即我必须对自己过量食用担责,请问:餐厅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沈冰冰
沈冰冰读者:
餐厅不仅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还必须向你支付牛肉消费价款的10倍作为赔偿金。
一方面,餐厅的行为违法。《食品卫生检疫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_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而餐厅所销售的牛肉,恰恰是未经有关部门检疫、腐败变质、死因不明。另一方面,餐厅违反了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厅明知自己所经营的是“问题牛肉”,一旦食用,容易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却为了降低成本而置顾客的人身健康于不顾,明显与之相违。虽然你吃得多与中毒程度存在一定关联,但餐厅应当预见顾客的爱好不一、食量也存在差异,更何况客观上并没有禁止食用的量的法律标准,即餐厅不能以此而推卸责任。再一方面,餐厅难辞其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餐厅既必须向你赔偿医疗费用,也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冬梅
遭遇“假丈夫”,我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离过婚的大龄妇女,苦于父母的压力,我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市某厂技术工人的大龄男子“李某”,经过一段交往,他从单位开来了介绍信,我们住进我父母的一套楼房,登记结婚了。结婚后,他每个月都要回来一两次。前不久,他说所在工厂流动资金吃紧,动员职工入股,每股五千元,每人必须入四股,否则要被解除合同。他又说,自己手中的钱都借给弟弟出国留学了,要我暂时把入股的钱拿出来,以后还我。既然都是夫妻了,还谈啥还不还的。可他从我手中拿走二万元后,就没了踪影,手机也关了。我去临市所在的工厂查找,该工厂说根本没有这个人。我觉得事情不对,就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告诉说。我提供的“李某”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我和这个“假丈夫”是夫妻关系,夫妻间不构成诈骗犯罪,让我把结婚证撤销了,再来报案。无奈我去登记机关请求撤婚姻登记,登记机关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撤销。我去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称“信息虚假”被告人“不存在”。不予受理,就此我该咋办?
读者 曹宝琴
曹宝琴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在婚姻档案信息已经全国联网,登记机关对“李某”提供的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审查不细是负有责任的。法院将依法撤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责编:米诺)
两个月前,我将自己的汽车交由一家汽车服务中心修理。修好后,在未通知我提车也没有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服务中心负责人即擅自驾车去参加宴会。途中,因车速过快,加之遏行人避让不及,汽车撞上路旁大树,造成严重损坏。就6万余元的修理费用,我曾要求中心赔偿,但服务中心以我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我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在维修期问,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服务中心赔偿。即双方互相“踢皮球”。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7
读者 印虹
印虹读者:
汽车服务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尽管汽车已经修好,但服务中心并没有通知你提车,更不意味着已经交付,即汽车仍在你交由服务中心维修的修理期间。而《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其次,汽车服务中心难辞其咎。一方面,从违约的角度上看,你只是将车交由服务中心修理,并不包括修好后允许服务中心任意使用,服务中心负责人未经你许可而擅自驾车外出赴宴,显然超出了职责范围,已违反合同义务,当属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服务中心必须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从保管角度上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你要求服务中心修车并给付修理费用,服务中心将车修好后还车并收取修理费用,已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该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汽车在修理期间,由于你对汽车失去了运行支配权,服务中心负责人擅自驾驶也没有让你取得运营利益,就此发生损害,自然不应由你承担责任,而必须由服务中心赔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受骗食用“瘦身催奶”饮品,店主可以推卸责任吗?
编辑同志:
我生下孩子后,因身体发福厉害、奶水不多,造成了无尽烦恼。半个月前,我在一家商店购买奶粉时,店主极力向我推荐了一种“瘦身催奶”饮品,声称不仅完全能够解除我的烦恼,且绝对没有副作用。见其信誓旦旦,我随即买了一箱。不曾想,食用后不但没有效果,还出现头晕、全身无力、腹泻、食欲不振等症状、经诊断,系饮品的毒副作用引起肠功能紊乱所致。而经仔细查对,该饮品竟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当我要求店主赔偿损失时,店主却以饮品并非其所生产,我只能找厂家索赔为由拒绝。请问:店主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谢欣茹
谢欣茹读者:
店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店主难辞其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店主作为“瘦身催奶”饮品的直接提供者、销售者,无权借口饮品并非其所生产而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店主必须向你双倍赔偿购买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指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等,均属于“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本案中,店主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三无”产品,极可能以假充真、没有功效,甚至会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却通过现场的虚假说明隐瞒真相,极力诱使你购买,明显当属其列。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店主赔偿医疗费用。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正因为你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与店主所售饮品有着直接关联,决定了店主除应承担前述双倍赔偿责任外,还必须赔偿对应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使用未检疫牛肉,料理餐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请四位好友一起到一家料理餐厅就餐。餐后不久,我便因肚子剧烈疼痛而被送往医院,经确诊为急性食物中毒,中毒的原因是由于吃了餐厅经营的“问题牛肉”。原来,餐厅为降低成本,购买了未经有关部门检疫的便宜牛肉,而该牛肉不仅已经稍有腐败变质,且牛的死因也不明确。面对我索要56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餐厅却断然拒绝,理由是少量食用并无大碍,和我一起的朋友没事便是证明,即我必须对自己过量食用担责,请问:餐厅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沈冰冰
沈冰冰读者:
餐厅不仅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还必须向你支付牛肉消费价款的10倍作为赔偿金。
一方面,餐厅的行为违法。《食品卫生检疫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_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而餐厅所销售的牛肉,恰恰是未经有关部门检疫、腐败变质、死因不明。另一方面,餐厅违反了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厅明知自己所经营的是“问题牛肉”,一旦食用,容易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却为了降低成本而置顾客的人身健康于不顾,明显与之相违。虽然你吃得多与中毒程度存在一定关联,但餐厅应当预见顾客的爱好不一、食量也存在差异,更何况客观上并没有禁止食用的量的法律标准,即餐厅不能以此而推卸责任。再一方面,餐厅难辞其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餐厅既必须向你赔偿医疗费用,也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冬梅
遭遇“假丈夫”,我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离过婚的大龄妇女,苦于父母的压力,我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市某厂技术工人的大龄男子“李某”,经过一段交往,他从单位开来了介绍信,我们住进我父母的一套楼房,登记结婚了。结婚后,他每个月都要回来一两次。前不久,他说所在工厂流动资金吃紧,动员职工入股,每股五千元,每人必须入四股,否则要被解除合同。他又说,自己手中的钱都借给弟弟出国留学了,要我暂时把入股的钱拿出来,以后还我。既然都是夫妻了,还谈啥还不还的。可他从我手中拿走二万元后,就没了踪影,手机也关了。我去临市所在的工厂查找,该工厂说根本没有这个人。我觉得事情不对,就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告诉说。我提供的“李某”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我和这个“假丈夫”是夫妻关系,夫妻间不构成诈骗犯罪,让我把结婚证撤销了,再来报案。无奈我去登记机关请求撤婚姻登记,登记机关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撤销。我去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称“信息虚假”被告人“不存在”。不予受理,就此我该咋办?
读者 曹宝琴
曹宝琴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在婚姻档案信息已经全国联网,登记机关对“李某”提供的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审查不细是负有责任的。法院将依法撤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责编: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