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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8]4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