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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增值税的免税核算不规范,帐务处理不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表现为:其一,免税产品未核算销项税,造成未核算增值税的免税额;其二,对兼营业务,由于未核算免税产品的销项税,在计算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时,免税产品采用的是含税销售收人,应税产品采用的是不含税销售收人,两者口径不一致,从而多计算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少计应税产品进项税,最终影响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其三,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不是计人当期损益,而是转人原材料成本,使成本费用相对滞后,收人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