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检务公开的现状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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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该项工作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部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因存在认识不到位、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推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关键词:检务公开;重要性;问题;建议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该制度推行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务公开在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果,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文明办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无论从全国“两会”、基层“两会”,还是从日常工作中反馈的信息来看,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神秘化”色彩依然很浓厚,检务公开工作离人民群众的期盼依然有差距。因此,在这一背景下探讨检务公开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性
  (一)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要措施
  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不仅要求办案结果的公正,还要求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希望有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更加宽广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化检务公开,给群众创造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和平台,能增强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和支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这也是检察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二)是保證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方式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将会大打折扣,并有可能异化变质。深化检务公开,就是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可以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解决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提高检察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深化检务公开,一方面可以促使检察干警自觉遵守检察职业道德规范,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树立公正执法理念;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多种途径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执法能力,使检察队伍切实承担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二、新形式下检务公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对检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存在偏差
  一些检察干警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影响办案,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也有些检察干警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因为缺乏对检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必然会削弱干警们落实检务公开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对检务公开的运作形式存在模糊认识
  一些检察干警认为检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做文章;认为检务公开是为了解决检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检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从而虔诚地表白检察机关需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检务公开的方式单一,缺乏有效的工作载体
  检务公开以往都是利用检务公开栏的形式在检察机关附近以文字的形式表现,或者是印点宣传资料向群众发放一下,方式单一,内容专业性太强,人民群众看得枯燥无味、似懂非懂。说起检察院是干什么的,一般人只知道是反腐败的,对于检察机关的具体的其他职能了解很少,缺少创新性、灵活性,让人民群众通俗易懂的方式很少,导致很多人常提“你们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这样的常识性问题。检务公开范围较窄,与检察业务结合不够紧密。
  (四)检务公开的内容多流于形式
  对检务公开主要公开什么内容、公开范围多大、是否应涉及案件信息等思路不明晰,存有很大顾虑,具体实施中往往选择一些部门职能、规章制度、日常工作动态等予以公开,公布案件信息较少或不予公开;往往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过程、程序的公开。
  (五)重制度而轻落实,重形式而轻实效
  有ACA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只要订立相应的制度,上级检查时有文件就完事大吉,而不管具体落实情况如何;更有甚者,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走过场,形式上轰轰烈烈就表明工作开展得好,而不管公开的实际效果如何。
  三、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检务公开的建议
  (一)不断细化和完善检务公开内容
  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不应流于形式,在告知权利义务内容的同时,做出合理解释,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群众关注的问题,如对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主动将检察机关的立案情况以及是否在办案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活动、是否有超期羁押情况的数字进行公开公布。这样既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又可通过检务公开,防止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进行暗香操作,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检务公开制度充满活力,真正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
  (二)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
  (1)充分利用传统媒介方式,畅通检务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检察开放日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每年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检察活动,向社会及时公布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举措、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典型案例。其次,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检务公开工作的号召力。如在报刊、杂志、网络开辟检务公开专版、在电视台进行专题报道等,及时报道检务工作相关新闻。再次,针对社会普通群众,设置“检务公开栏”,发放“检务公开联系卡”,组建宣讲队,培训宣讲员,定期开展“五进”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机关警示教育、法制宣传等活动。
  (2)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手机短信等方式对社会公开检务信息,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会群众展示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让社会各界更多了解、支持检察工作,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3)采用更加亲民的方式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法律文书和具体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通过灵活运用说理方式,耐心、细致、真诚地做好说理工作,彻底改变过去只说明结果不进行分析的问题,使当事人不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同时,建立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机制,用“阳光”消融矛盾,播撒信任。
  (三)健全检务公开工作的保障机制
  (1)整合资源,构建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机制。规范检务公开内容和口径。由检务公开协调组统一审核检务公开实践中的各种宣传资料,建立起涉及检察各方面职能和具体工作情况的资料库,遇有检务公开活动,相关部门或人员各取所需,由协调组集中印制有关材料、提供有关情况介绍。
  (2)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为增强检务公开的有效性和程序刚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如对各个诉讼环节权利义务的告知,举报、申诉结果的反馈,公民申请查询的及时答复等内容,都应当规定为必为性义务,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的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权利行使的,应当规定惩罚措施。
  (3)处理好与保密制度的关系。检务公开并不是毫无保留地全面公开,而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不应公开部分予以保密,是检务公开深化发展的制度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应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厘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的保密程序,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保证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正如每一种果实的成熟都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生长、发育的过程那样,每一种制度、每一项机制的成熟与完善也需要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不断探索实践,检务公开制度必将日臻成熟,必将在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果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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