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的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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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行婚姻法课程存在教学形式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应转变教学理念,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多样化的案例教学法同传统的理论讲授法相结合的原则对婚姻法的教学进行改革。
  关键词:婚姻法;教学;改革
  一、当前婚姻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形式单一,内容简单。婚姻法是法学专业一门重要的课程,以讲授式为主的教学模式相对简单。即使是在婚姻法的教学中,教师始终唱独角戏,学生身临其境的参与度也不高。此外,由于传统的婚姻法教材编写“重理论,轻实践”,其体系结构大都从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到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再到婚姻家庭的各项制度。[1]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践性教材和系统完整的案例库。这增加了学生学习婚姻法的枯燥性,教师自身收集的各项案例随意性大,用于教学的案例典型性、复杂性和可研讨性不足,激发不出学生的独立思考潜力和研讨兴趣,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大大影响教学效果。
  (2)理论与实践脱节。在婚姻法教学中,如果对案例教学做出要求,教师就必须同时具备渊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方能融会贯通,仔细讲解。目前,教师虽然接受过专业的学术训练,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但由于繁重的科研压力,他们大多数都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实践能力弱,实际操作能力不强,不能很好地将案例运用到课堂中。在课程设计方面,教学课时安排不够合理灵活,严苛的教学进度制约了教师开展案例教学的自主性;教师实施案例教学所需部分案例、带领学生去进行观摩、旁听庭审等实践性案例教学活动,需要司法实际部门提供和配合。而高校教学管理部门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部门建立联系的实践教学基地并不充分,或程序上的阻碍甚多,并未为教师实施案例教学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3)教学目标和理念陈旧。法学人才既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既要吃透本专业知识,又对相关专业有框架性了解。而现行的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仍主要在于培养理论型的研究人员,而非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师在婚姻法教学实践中仍然注重于法律条文的阐述和解释,鲜有实践教学及法律思维的训练,这不利于实现教学相长。
  (4)教师与学生考核机制死板传统的婚姻法教学方法,其考核的内容也是对理论知识的重复,考的是学生的记忆应试能力,而不是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也主要是以卷面成绩为主,学生平时教学过程中的发言的主动性、参与度等表现为辅,这与实践性教学目的相悖,使考评有失公正和全面。
  在教师方面,传统教学方法未将教学研究和实践能力纳入教师绩效、工作量、科研评价机制中。而在以实践为主攻方向的婚姻法教学中,必然教师既具备渊博的理论知识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教师关注社会发展,对现实中婚姻家庭的各种相关现象保持高度敏感,要求教师深入到法律实际工作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2]
  二、婚姻法课程教学改革
  婚姻法是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学本科学科,结合婚姻法的教学实践,我们应当进行相关的婚姻法课程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
  (1)明确教学目标。法学专业人才应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同时应具备沟通协商能力;谈判妥协能力;辩论的机巧能力和方法等。因此,在法学教育尤其是婚姻法教学中,无论是培养核心课程教学以及职业实践环节,都应当以培养和增强学生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目标,“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使命感。[3]
  (2)摆正学生与教师的位置。在教学改革中,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积极主动的知识建构,由知识的聆听和现成享用者转变为一个主动思考和主动获取者。教师是服务者,在婚姻法的课前准备阶段,应进行课堂教学设计,并将此设计通过一定的渠道与学生进行课前沟通,让学生明白此课程的大概框架,列出参考书目、学习平台的资源目录等,提供相关的资源支持服务。教师亦可以在课前帮助学生组建学习互助小组,开展多方讨论。
  (3)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不可偏废。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是让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4],因此理论教学不能放松。婚姻家庭法学理论包括哲学、人类学理论知识,对法律实践有极大的指导、推动性作用。案例教学法在婚姻法的教学过程中有很大优势,但应当对婚姻法中的案例教学法进行创新性改革,使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系统结合,方可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是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要互为补充。以教师的单方面灌输为主导的传统讲授强调教师的理论素养。教师对婚姻法基础理论、婚姻法的历史演变、发展趋势,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背景进行系统性阐述,[5]这是必要和有效的。通过教师的悉心分析与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分解为具体内容,在对基础制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在分析当下立法不足的过程中,穿插案例讲授,才能使学生吃透重点难点,理解理论难题,激发学生求知欲和自主学习兴趣。学生打下坚实基础,仔细吃透理论内涵,才能自如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才能发挥主观积极性,与同学和教师展开辩论,引发深层次思考,也使得教师在教授过程中,找到新的科研亮点和动力。
  二是案例的选择要有系统性与科学性。采用案例教学法,其中关键和中心的环节是选择合适案例,建立系统的案例库。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当尽量遵从新颖性、典型性与层次性。选择司法实践尤其是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等相呼应的最新案例,了解法治动态,引发学生学习兴趣。选择与讲授的基础理论相关联的内容,选取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实现学生对基础理论的深层次体会。要有层次的多样化选择同教学计划与目标难易度相适应的案例,既要选择复杂案例,又要选择争议案例,以加深学生理论印象。要有目的的将所选案例科学分(下转第页)(上接第页)类,形成系统的案例库,并及时增添最新案例,便于教师课堂教学。
  三是运用多样化的案例教学法。在案例教学法中,可以案例分析法为基石,采取模拟法庭、视频教学、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可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婚姻法案件调解及审判的全过程。它克服了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推进职业素质教育;它迎合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摆脱陈旧滞后教材和单纯学术理论的桎梏,逐步转变学生思想观念,将实践内容贯穿到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性。
  视频式案例教学具有可视化、情景化的特点,它再现了案件原貌,组织学生观摩婚姻法视频教学案例,可全方位多感官地刺激学生的自主性。学生在案例播放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以便课堂上的及时讨论。教师在播放视频过程中,可根据理论教学需要,随时中断视频播放展开讨论,或重复性播放案例,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
  诊所式案例教学法借鉴了医学院的诊所式教育模式,让学生在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或专业人士(如律师、法官)等的指导下,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问题,预期法律结果,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它将学生置于“模拟角色训练与评价”或“真实案件代理”环境中,帮助学生体验实践中的角色,并在事后让学生、教师对会见的表现以课堂演示或录像评说等方式进行回顾与评价,加深学生印象,为更熟练地开展法律实践奠定基础。诊所式案例教学法教会学生思考办案细节,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更多地以律师身份,寻求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它告诉学生正义的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也开发他们应对瞬息万变情形的本领,这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必经之路。
  (4)多样化的考试制度。在婚姻法考试制度中,也应当改变考讲义背笔记的传统方法,不能仅仅考察学生的卷面成绩,应根据学生在实践课中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评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考试制度,应不仅注重学生的理论素质培养,还关注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
  参考文献:
  [1]阳建勋.浅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2(10):126-126.
  [2]旷文琪.要用全球人才先让自己全球化——专访联想集团董事长杨元庆[J].新华文摘,2007(23):9-10.
  [3]林轲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的民事诉讼课程设计及教学模式改良[J].经济研究导刊,2013(9):268-269.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4-25.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
  河南理工大学教改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械工程设计》课程教改研究(项目编号:2015JG083)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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