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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3年第10期“执法争鸣”栏目之《原告诉讼请求为何不予支持?》一文,笔者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中,扶绥县质监局以“被假冒产品A公司的检查结论、销售价比出厂价低、服务部负责人无法证明该批产品的合法来源”事实为依据,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该批产品进行扣押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其二:质监局扣押的依据是“涉嫌被假冒产品A公司会同质监局的检查结果、销售价比出厂价低、该服务部负责人无法证明该批产品的合法来源”;扣押的是涉嫌违法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