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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律化是中华法系一个重要特征,其实质是通过儒者的活动把儒家的伦理道德转变为法官审判的依据或法律条文。从零星记载的汉律条文中可以窥见:在汉代,这一现象已经渗透到立法、司法中。立法方面表现为对“孝”、“尊老爱幼”及家庭伦理等基本原则的维护;司法方面,表现为“春秋决狱”。此后,在汉律影响下,传统道德继续其法律化进程,至《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这一过程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