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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以下简称“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