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路径探究——以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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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备受媒体关注的杭州市民郭某诉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近些年,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暴露出企业过度收集用户生物识别信息以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存在被滥用或者泄露的风险.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换性,与个人隐秘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一旦被滥用将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因而在民法上应当明确处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合理性原则、处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标准和要求以及个人生物信息侵权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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