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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面覆盖公职人员,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为实现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浙江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深化探索。同时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院等工作力量,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