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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创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必要性评估原则和方法。笔者认为,确定一个声称是新创心理疗法和技术是否必要的基本原则应是: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应包含不可转译为已有心理原理的新原理,或者不可转译为已有技术的新技术,或者能解决过去无法解决的问题的新方法。根据创新的内容可将评估内容分为新原理、新技术和新应用。
关键词:新创心理疗法和技术;必要性;评估;不可转译性
一、问题的提出
精神分析疗法也许可以说是心理学中产生最早、影响最大的一种疗法,但是精神分析疗法问世后不久,就有许多人或发现了它的不足,或对之有所质疑,并因之而不断创立新的疗法去补充它或反对它。在百余年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中,新的发现和新技术的发明也层出不穷,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方法。据了解,目前心理疗法多达四百余种[1]。
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发展较为滞后,虽然很早之前就有一些零星的研究和实践,但是成规模的实践活动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才开始,而且多为引进学习国外的方法,学习的层次也较为粗浅,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后,才有一部分人能比较好地掌握国外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掌握的基础上,也逐渐有本土心理学家或根据中国的文化现实去改造国外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或结合本土文化心理学资源创立新的心理疗法或技术[2-4]。预计在未来,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立将会越来越多。
在新的心理疗法层出不穷的同时,一个新的问题也凸显出来,那就是如何评估这些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一方面,我们需要评估它们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此,心理科学中有相对较好的方法。例如,我们可以从这些心理疗法和技术的理论逻辑结构、实证研究对理论命题的支持等来评定其合理性,也可以通过疗效研究去评定这种心理疗法和技术的有效性。通过评估决定这些心理疗法和技术能否被科学家接受。另一方面,也需要评估新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必要性。如果一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理论上并无创新,只是把已有的知识换一种方式表达出来,而且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并无特别的优势,或者这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操作方法上也没有创新,只是把其他心理疗法中的技术稍加改变,那么,这个所谓“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即使没有理论错误并且在实践上有效,我们似乎也没有必要把它作为一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来认可。
每一位科学家都有创新、发现和发明的愿望。但如果不对创新进行必要性评估,则有可能出现这样一个局面:很多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者纷纷创立自己的“新”疗法,而实际上这些新疗法中的新内容却寥寥可数,甚至有些根本不具备任何新的内容,只是把已有的疗法换一种方式重新表述。这样的话,将会造成许多的混乱,导致每一种疗法都只有创始人及其少数学生或合作者使用,各种不同的疗法各说各话而无法沟通,进而使任何一种疗法的发展都受到严重的限制。实际上,在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这样的现象已经存在。
二、确定必要性的原则
为确定一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是否有存在的价值,笔者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应包含不可转译为已有心理原理的新原理,或者不可转译为已有技术的新技术,或者有能解决过去无法解决的问题的新方法。
此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可转译”问题。不可转译,也就是说一种新的原理或技术,和已有的原理或技术之间有真实的差别。如果可以转译,也就说明它们和已有的原理或技术没有真实的差别,表面上的差别只是指称术语的不同。用通俗的话说,猫被英国人称为cat,但猫和cat并不能算两个物种,除非你发现了狐狸,才能叫作发现了新物种。
当然,如果我们说,只要新的原理和技术与旧有的原理和技术不是绝对同质,有任何细微的差异即可算成新的,我们就会发现,不可转译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比如奥地利人的恋母情结和中国人的恋母情结在表现上必定有少许的不同;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并不应该让我们称为不可转译。因此,另一个原则是,所谓不可转译,一定要保证被转译的双方之间的差异足够大。用通俗的话说,英国cat和中国猫肯定还是有一些差异的,严格地说每一只猫和其他的猫都是不同的,但是至少你也要发现一种新的猫,它和以前发现的猫有足够大的遗传差异,才能叫作发现了猫的新亚种。如果我们不坚持这个原则,则随便一个人都会给自己家的猫起一个名字,比如叫作咪咪,然后就宣称发现了新物种叫作咪咪。
任何一种心理疗法和技术从发源地传到另外的文化中,必定都会有所改变,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一个尺度,即使不是完美的尺度也应当是有一定共识的大致的尺度,决定改变到了多大程度才能算有新的内容产生。从这个意义上,我个人认为中国的精神分析、行为疗法、系统家庭治疗和人本主义疗法还都不是新的疗法。
是否可转译,可以通过对新旧疗法的比较研究来确定。我认为,新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始人首先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疗法和已有疗法的差异(如果不可能和所有疗法相对比,至少应和主要的疗法对比,或者和与自己疗法最类似的疗法相对比),其他同行也有权利对这个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新性提出有根据的质疑。
三、新原理、新技术和新应用:创新的不同内容
根据创新的内容可以将新疗法或新技术分为新原理、新技术和新应用。
新原理指发现了心理活动的新规律。例如,巴甫洛夫发现了条件反射原理;弗洛伊德发现了梦的活动规律、潜意识中初级过程的规律等一系列的原理。新原理本身并不是一种疗法的中心,就像发现了血液循环的原理并不是一种医术一样。但是,一种原理的发现可以成为一种疗法的基础。它可以给疗法提供一种更好的解释,甚至可以从这个原理中衍生出一种或多种技术。
心理学的原理是有层次区别的,有些原理适用的范围非常广,这些原理可以称为基本原理。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原理就是一种基本原理,它适用的范围几乎可以遍及当时心理学的全部领域。有些原理适用的范围相对比较局限,这些可以看作局部原理。例如,光环作用只是社会心理学中人际知觉方面适用的原理。如果我们用物理学作一个比拟,则牛顿力学三大定律属于基本原理,而电学中的法拉第定律则属于局部原理。 如果达不到发现新的心理学规律,但至少达到了能对一个心理学现象给出比以往的原理明显优越的解释,也可以算作一个新原理。如果做不到比原有的原理好,只能达到同样程度的解释,则一般来说我们不能认为这是个新的原理。因为,接受一个新的解释需要社会付出努力,新的原理和解释如果不能表现出更大的优势,我们就没有必要转换我们的解释。
新技术指在新或者旧的原理指导下,解决心理问题的新方式。它必须和旧的技术有明显的区别,区别越大,“新”的程度越高。新技术的存在可以成为判定一种疗法为新疗法的根据,技术创新程度越高,新技术越多,则这个疗法越有资格称为新疗法。
同样,一种新技术必须对解决心理问题有更高的效率或更好的效果,或至少要在解决某类问题上有更好的效果,亦或效果虽然和已有的技术差不多,但是,心理咨询师学习这个技术比较容易,再或者是它有其他的优点。否则,从原则上看,即使是新技术也没有价值,我们也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学习和采用新技术。当然,在这个方面,笔者个人的意见是可以允许一些暂时没有更高效果的新技术存在,因为技术是可以改进的,暂时没有更高效果的新技术,也许代表着一个未来通过改进会有更好效果的方向。
新应用指的是把已有的原理和技术应用于新的人群、新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原理和技术本质上没有变化,但是,细节上必然会有一定的改变。
四、创新的不同程度
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新程度是不同的,笔者在此提出一个评估的参考性等级。
1.对基本原理有新发现,并形成理论和技术体系,是创新程度最高的疗法,或可称为全面疗法
这类疗法在原理的创新上达到了基本原理的层次,并且在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方法体系。这类疗法中,创新的技术不只一两项,而是由多项方法构成了有组织的体系。它的每一个部分都可以构成一种疗法。
心理疗法中,能达到这个等级的不多。精神分析疗法、荣格的分析心理学疗法、行为主义疗法、人本主义疗法、系统家庭疗法、格式塔疗法等少数疗法可以当之无愧地达到这个等级,其他如现实疗法、交互作用分析等虽然也有自己的理论和技术体系,但是其中有不少内容是可以转译为之前的疗法的,所以是不是可以算作这个等级还值得商榷。如果以物理学中的理论来比喻,这类创新等级最高的疗法如同牛顿力学或量子力学,它们适用的领域也相对较广。
2.发现局部原理,或以局部原理为基础创造一种新技术,是创新程度较高的疗法,或可称为局部疗法
如合理情绪疗法、认知疗法等即属于这个等级。合理情绪疗法建立在一个关于情绪活动的具体原理上,即情绪不是外界刺激单独决定的,它也受到主体思维的影响。这个原理不能说明人的多数心理活动,而只涉及情绪的特点。合理情绪疗法的技术主要建立在这一原理上,所以只能算一个局部疗法。
局部疗法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不过,即使它适用的范围比较大,也同样只能算作一种局部疗法,非最高创新程度的疗法。
3.创造一种全面的、体系化的方法
虽然在原理上并没有新的发现,但是创造了一种全面而有体系的治疗方法,这个方法由不只一个技术组成,也属于创新程度较高的疗法。它的创新程度或可以和局部疗法相当。
早期的行为疗法技术比较简单,后期的行为疗法虽然在理论上的创新内容并不多,但是在具体的技术中创新不断增加。产生了如代币法、系统脱敏技术、生物反馈技术等多种技术方法,而且这些方法可以很好地结合到行为疗法的体系之中,这些创新实际上就有资格被称为一种新的疗法。
4.创造一种具体技术,或可称为新技术
创造了一种具体的技术,则似乎创新的程度不能算高。为了区别于上述的疗法,不妨称之为“××技术”。如眼动脱敏疗法,在笔者看来就属于这一等级的技术。这个技术是指导来访者用某些模式转动眼球,达到消除一些创伤性事件带来的后遗症的目的。眼动为什么能消除这些消极的影响,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很清楚的心理学原理能够解释。创始人只是发现了这个效应,并加以运用。其适用的范围也相对比较狭窄,只适用于那些有创伤后心理障碍的人。我建议不妨将其称为眼动脱敏技术。
我们看到,精神分析疗法、格式塔疗法等,都是包含了很多像眼动脱敏这样等级的具体技术的。如精神分析中的释梦技术、自由联想技术、移情分析技术等,以上任何一种技术都比眼动脱敏创新性高。如果把眼动脱敏放在和精神分析同等的级别,则显然对精神分析是不公平的。
5.组合一套适用于某一范围的方法,或可称为新组合方法或新应用
和专利申请中的实用新型一样,有时我们需要创造一种单独用来解决某一范围的具体问题的方法。比如,针对酗酒者的心理治疗方法、针对中学生考试焦虑的综合方法等。这类方法,并不需要在原理上有任何新的发现,也并不需要发明任何新的技术,只需要把现有的各疗法中的技术综合在一起,能解决这个具体问题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不需要有新技术,只需要对已有的技术进行组合来获得解决某一个范围具体问题的一套方法。
这样的一套方法并不需要永远有用,也许我们只用它来解决最近遇到的问题,也许十年后,这类问题比较少见了,这套方法也就可以不用了。
目前中国用于企业培训的一些技术都属于此类,如拓展训练、NLP技术等。它们对特定时期的特定问题很有实际作用。
这类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暂时性的产品,可以随时根据需要“组装”而成,但是并不需要把它们放到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疗法库藏中,因为他们对具体问题越适应,越有针对性,也就越缺少普适性,一般会很快过时。即使不过时,实用领域的人也需要用一个换汤不换药的“新方法”来取代它,从而让这些方法的购买市场保持新鲜感。
6.组合出一种适用于某一范围的具体技术,或可称为新组合技术
更简单的创新是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把现有的技术加以调整,或者简单地组合,形成一个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具体技术。例如,国内有一种方法,是把治疗强迫症的矛盾意向方法和行为疗法中的代币法结合在一起,用来治疗强迫症。其优点是有代币法的辅助,可以把一些在心理咨询室内的工作放到家庭作业中,让来访者独立完成,从而减少对心理咨询师的依赖。这一方法对强迫症的治疗效果是有所提升的。
以上是笔者对新创的心理疗法或技术必要性评估的一些看法,当然还不够全面细致,也远谈不上完善,希望各位同行给予关注、批评和建设性的意见。
[1]杨广学.心理治疗体系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2]钟友彬.中国心理分析:认识领悟心理疗法[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3]朱建军.我是谁:心理咨询与意象对话技术[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4]唐登华.与烦恼相处:精神的主客观分析[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关键词:新创心理疗法和技术;必要性;评估;不可转译性
一、问题的提出
精神分析疗法也许可以说是心理学中产生最早、影响最大的一种疗法,但是精神分析疗法问世后不久,就有许多人或发现了它的不足,或对之有所质疑,并因之而不断创立新的疗法去补充它或反对它。在百余年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中,新的发现和新技术的发明也层出不穷,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方法。据了解,目前心理疗法多达四百余种[1]。
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发展较为滞后,虽然很早之前就有一些零星的研究和实践,但是成规模的实践活动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才开始,而且多为引进学习国外的方法,学习的层次也较为粗浅,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后,才有一部分人能比较好地掌握国外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掌握的基础上,也逐渐有本土心理学家或根据中国的文化现实去改造国外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或结合本土文化心理学资源创立新的心理疗法或技术[2-4]。预计在未来,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立将会越来越多。
在新的心理疗法层出不穷的同时,一个新的问题也凸显出来,那就是如何评估这些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一方面,我们需要评估它们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此,心理科学中有相对较好的方法。例如,我们可以从这些心理疗法和技术的理论逻辑结构、实证研究对理论命题的支持等来评定其合理性,也可以通过疗效研究去评定这种心理疗法和技术的有效性。通过评估决定这些心理疗法和技术能否被科学家接受。另一方面,也需要评估新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必要性。如果一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理论上并无创新,只是把已有的知识换一种方式表达出来,而且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并无特别的优势,或者这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在操作方法上也没有创新,只是把其他心理疗法中的技术稍加改变,那么,这个所谓“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即使没有理论错误并且在实践上有效,我们似乎也没有必要把它作为一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来认可。
每一位科学家都有创新、发现和发明的愿望。但如果不对创新进行必要性评估,则有可能出现这样一个局面:很多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者纷纷创立自己的“新”疗法,而实际上这些新疗法中的新内容却寥寥可数,甚至有些根本不具备任何新的内容,只是把已有的疗法换一种方式重新表述。这样的话,将会造成许多的混乱,导致每一种疗法都只有创始人及其少数学生或合作者使用,各种不同的疗法各说各话而无法沟通,进而使任何一种疗法的发展都受到严重的限制。实际上,在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这样的现象已经存在。
二、确定必要性的原则
为确定一种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是否有存在的价值,笔者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应包含不可转译为已有心理原理的新原理,或者不可转译为已有技术的新技术,或者有能解决过去无法解决的问题的新方法。
此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可转译”问题。不可转译,也就是说一种新的原理或技术,和已有的原理或技术之间有真实的差别。如果可以转译,也就说明它们和已有的原理或技术没有真实的差别,表面上的差别只是指称术语的不同。用通俗的话说,猫被英国人称为cat,但猫和cat并不能算两个物种,除非你发现了狐狸,才能叫作发现了新物种。
当然,如果我们说,只要新的原理和技术与旧有的原理和技术不是绝对同质,有任何细微的差异即可算成新的,我们就会发现,不可转译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比如奥地利人的恋母情结和中国人的恋母情结在表现上必定有少许的不同;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并不应该让我们称为不可转译。因此,另一个原则是,所谓不可转译,一定要保证被转译的双方之间的差异足够大。用通俗的话说,英国cat和中国猫肯定还是有一些差异的,严格地说每一只猫和其他的猫都是不同的,但是至少你也要发现一种新的猫,它和以前发现的猫有足够大的遗传差异,才能叫作发现了猫的新亚种。如果我们不坚持这个原则,则随便一个人都会给自己家的猫起一个名字,比如叫作咪咪,然后就宣称发现了新物种叫作咪咪。
任何一种心理疗法和技术从发源地传到另外的文化中,必定都会有所改变,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一个尺度,即使不是完美的尺度也应当是有一定共识的大致的尺度,决定改变到了多大程度才能算有新的内容产生。从这个意义上,我个人认为中国的精神分析、行为疗法、系统家庭治疗和人本主义疗法还都不是新的疗法。
是否可转译,可以通过对新旧疗法的比较研究来确定。我认为,新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始人首先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疗法和已有疗法的差异(如果不可能和所有疗法相对比,至少应和主要的疗法对比,或者和与自己疗法最类似的疗法相对比),其他同行也有权利对这个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新性提出有根据的质疑。
三、新原理、新技术和新应用:创新的不同内容
根据创新的内容可以将新疗法或新技术分为新原理、新技术和新应用。
新原理指发现了心理活动的新规律。例如,巴甫洛夫发现了条件反射原理;弗洛伊德发现了梦的活动规律、潜意识中初级过程的规律等一系列的原理。新原理本身并不是一种疗法的中心,就像发现了血液循环的原理并不是一种医术一样。但是,一种原理的发现可以成为一种疗法的基础。它可以给疗法提供一种更好的解释,甚至可以从这个原理中衍生出一种或多种技术。
心理学的原理是有层次区别的,有些原理适用的范围非常广,这些原理可以称为基本原理。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原理就是一种基本原理,它适用的范围几乎可以遍及当时心理学的全部领域。有些原理适用的范围相对比较局限,这些可以看作局部原理。例如,光环作用只是社会心理学中人际知觉方面适用的原理。如果我们用物理学作一个比拟,则牛顿力学三大定律属于基本原理,而电学中的法拉第定律则属于局部原理。 如果达不到发现新的心理学规律,但至少达到了能对一个心理学现象给出比以往的原理明显优越的解释,也可以算作一个新原理。如果做不到比原有的原理好,只能达到同样程度的解释,则一般来说我们不能认为这是个新的原理。因为,接受一个新的解释需要社会付出努力,新的原理和解释如果不能表现出更大的优势,我们就没有必要转换我们的解释。
新技术指在新或者旧的原理指导下,解决心理问题的新方式。它必须和旧的技术有明显的区别,区别越大,“新”的程度越高。新技术的存在可以成为判定一种疗法为新疗法的根据,技术创新程度越高,新技术越多,则这个疗法越有资格称为新疗法。
同样,一种新技术必须对解决心理问题有更高的效率或更好的效果,或至少要在解决某类问题上有更好的效果,亦或效果虽然和已有的技术差不多,但是,心理咨询师学习这个技术比较容易,再或者是它有其他的优点。否则,从原则上看,即使是新技术也没有价值,我们也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学习和采用新技术。当然,在这个方面,笔者个人的意见是可以允许一些暂时没有更高效果的新技术存在,因为技术是可以改进的,暂时没有更高效果的新技术,也许代表着一个未来通过改进会有更好效果的方向。
新应用指的是把已有的原理和技术应用于新的人群、新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原理和技术本质上没有变化,但是,细节上必然会有一定的改变。
四、创新的不同程度
新的心理疗法和技术的创新程度是不同的,笔者在此提出一个评估的参考性等级。
1.对基本原理有新发现,并形成理论和技术体系,是创新程度最高的疗法,或可称为全面疗法
这类疗法在原理的创新上达到了基本原理的层次,并且在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方法体系。这类疗法中,创新的技术不只一两项,而是由多项方法构成了有组织的体系。它的每一个部分都可以构成一种疗法。
心理疗法中,能达到这个等级的不多。精神分析疗法、荣格的分析心理学疗法、行为主义疗法、人本主义疗法、系统家庭疗法、格式塔疗法等少数疗法可以当之无愧地达到这个等级,其他如现实疗法、交互作用分析等虽然也有自己的理论和技术体系,但是其中有不少内容是可以转译为之前的疗法的,所以是不是可以算作这个等级还值得商榷。如果以物理学中的理论来比喻,这类创新等级最高的疗法如同牛顿力学或量子力学,它们适用的领域也相对较广。
2.发现局部原理,或以局部原理为基础创造一种新技术,是创新程度较高的疗法,或可称为局部疗法
如合理情绪疗法、认知疗法等即属于这个等级。合理情绪疗法建立在一个关于情绪活动的具体原理上,即情绪不是外界刺激单独决定的,它也受到主体思维的影响。这个原理不能说明人的多数心理活动,而只涉及情绪的特点。合理情绪疗法的技术主要建立在这一原理上,所以只能算一个局部疗法。
局部疗法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不过,即使它适用的范围比较大,也同样只能算作一种局部疗法,非最高创新程度的疗法。
3.创造一种全面的、体系化的方法
虽然在原理上并没有新的发现,但是创造了一种全面而有体系的治疗方法,这个方法由不只一个技术组成,也属于创新程度较高的疗法。它的创新程度或可以和局部疗法相当。
早期的行为疗法技术比较简单,后期的行为疗法虽然在理论上的创新内容并不多,但是在具体的技术中创新不断增加。产生了如代币法、系统脱敏技术、生物反馈技术等多种技术方法,而且这些方法可以很好地结合到行为疗法的体系之中,这些创新实际上就有资格被称为一种新的疗法。
4.创造一种具体技术,或可称为新技术
创造了一种具体的技术,则似乎创新的程度不能算高。为了区别于上述的疗法,不妨称之为“××技术”。如眼动脱敏疗法,在笔者看来就属于这一等级的技术。这个技术是指导来访者用某些模式转动眼球,达到消除一些创伤性事件带来的后遗症的目的。眼动为什么能消除这些消极的影响,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很清楚的心理学原理能够解释。创始人只是发现了这个效应,并加以运用。其适用的范围也相对比较狭窄,只适用于那些有创伤后心理障碍的人。我建议不妨将其称为眼动脱敏技术。
我们看到,精神分析疗法、格式塔疗法等,都是包含了很多像眼动脱敏这样等级的具体技术的。如精神分析中的释梦技术、自由联想技术、移情分析技术等,以上任何一种技术都比眼动脱敏创新性高。如果把眼动脱敏放在和精神分析同等的级别,则显然对精神分析是不公平的。
5.组合一套适用于某一范围的方法,或可称为新组合方法或新应用
和专利申请中的实用新型一样,有时我们需要创造一种单独用来解决某一范围的具体问题的方法。比如,针对酗酒者的心理治疗方法、针对中学生考试焦虑的综合方法等。这类方法,并不需要在原理上有任何新的发现,也并不需要发明任何新的技术,只需要把现有的各疗法中的技术综合在一起,能解决这个具体问题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不需要有新技术,只需要对已有的技术进行组合来获得解决某一个范围具体问题的一套方法。
这样的一套方法并不需要永远有用,也许我们只用它来解决最近遇到的问题,也许十年后,这类问题比较少见了,这套方法也就可以不用了。
目前中国用于企业培训的一些技术都属于此类,如拓展训练、NLP技术等。它们对特定时期的特定问题很有实际作用。
这类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暂时性的产品,可以随时根据需要“组装”而成,但是并不需要把它们放到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疗法库藏中,因为他们对具体问题越适应,越有针对性,也就越缺少普适性,一般会很快过时。即使不过时,实用领域的人也需要用一个换汤不换药的“新方法”来取代它,从而让这些方法的购买市场保持新鲜感。
6.组合出一种适用于某一范围的具体技术,或可称为新组合技术
更简单的创新是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把现有的技术加以调整,或者简单地组合,形成一个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具体技术。例如,国内有一种方法,是把治疗强迫症的矛盾意向方法和行为疗法中的代币法结合在一起,用来治疗强迫症。其优点是有代币法的辅助,可以把一些在心理咨询室内的工作放到家庭作业中,让来访者独立完成,从而减少对心理咨询师的依赖。这一方法对强迫症的治疗效果是有所提升的。
以上是笔者对新创的心理疗法或技术必要性评估的一些看法,当然还不够全面细致,也远谈不上完善,希望各位同行给予关注、批评和建设性的意见。
[1]杨广学.心理治疗体系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2]钟友彬.中国心理分析:认识领悟心理疗法[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3]朱建军.我是谁:心理咨询与意象对话技术[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4]唐登华.与烦恼相处:精神的主客观分析[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