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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应用性学科,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它与现实社会各行各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大专院校学生整体素质不高,学术研究能力不足,因此加强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后更加适应社会需求,成为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的核心目标。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有效推进经济法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高质量应用性法律人才。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伴随着技术人才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社会对法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而我国传统的大专院校法律教学,仍然以“教”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地位,多年来一直延续着“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一本教材,一本教案,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呆板单一化的课堂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方法单一,手段落后,水平不高,没有较好地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培养出的学生不能充分适应社会行业需要。
一、当前国内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中的缺陷
当前国内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学方式落后,不能摆脱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模式。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主体,学生是教学对象,教师讲,学生听,实行“填鸭式”满堂灌教学法。这种教学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教师付出了辛勤劳动,却不被学生认可接受,有的学生对课堂学习内容感觉乏味,提不起兴趣,有的学生缺乏社会阅历,对教师所授内容似懂非懂,一知半解,结果是教师课程讲授完了,学生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学期完了全部还给了老师。
二是教学效果较差,不能充分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目前国内多数院校已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增添课堂上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浓厚兴趣,还可以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切合实际的将书本知识转化成应用知识。但总体上讲收效不好,选用的案例针对性不强,只是生搬硬套,没有起到融会贯通的效果,学生们很难理解,结果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学习,一般还是以背书、记笔记为主,没有真正的学会实际应用的能力。
三是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内容深度和宽度有待调整优化。目前国内不少大专院校自行编写了《经济法》课程教材,篇章大同小异,格式千篇一律,对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宽度把握不够,或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或过于深奥,或过于浅显。由于在非专业类大专院校中经济法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学生整体素质不高,如果课程教材过于深奥,类似于学术论文,学生就不易理解吸收,即便是掌握了,也大而无用,对学生本专业学习实践应用毫无裨益。
四是成绩考核不合理,不能引导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当前国内高校教学仍然以卷面成绩为主来考核评估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卷面成绩一般都占总成绩的百分之七十,平时成绩考核不科学,基本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学生们为了顺利通过考试,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试背笔记,老师考前划范围,划重点,学生考前临时抱佛脚,记忆力好的兴许还能拿个优秀,记忆力不好的也能蒙混过关,学生只关心成绩,不关心学到了什么,结果培养了一批“高分低能”者。
二、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探讨
鉴于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应该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采用多种新型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操作能力为目标,通过教师的引导,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教学实际效果。
(一)案例式教学。为了使法律教学与实践能够紧密地结合,并且增强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认知,在教学活动中逐渐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讲解、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的内容,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国内多数院校经济法教学均引入案例式教学,但也存在针对性不强,结合度较低,实效性不好等缺陷。
(二)导入式教学。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一堂课如果教师导入得好,就能很好地吸引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因此,课堂导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一节课的成败,这就要求教师要认真的准备每一堂课。在课堂教学中,要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重视教师的引导作用,提倡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实现由“灌输式”向“引导式”课堂教学方式的转变,培养学生有目的地学习和提问,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鼓励学生开展探索性学习活动,启发学生发散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重“渔”而不只是“鱼”,重“林”而不只是“木”,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解决问题,提高自学能力、独立钻研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此教学方法称之为导入式教学法,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突出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是培养和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分层次教学。由于大专院校学生群体的特殊性,诸如自学能力较差,素质良莠不齐等特点,如果按照同一标准、同一模式组织教学,难以实现既定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分层次教学法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分层次教学法,即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对不同程度、不同素质的学生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实行不同步的教学进度,并鼓励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我们要对不同层次教学班的学生,根据其不同条件、特点和需要,认真研究各层次相应的、有針对性的教学内容、施教策略和教学方法,以此来确定教学内容的“梯度”,对教学内容作适度的调整,从而做好因材施教,有的放矢。总的来说,从组织教学工作入手,实施分层次教学,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互助学习环境,切实做到把时间还给学生,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实施分层次的辅导和练习,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
(四)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律实践,不能只是单一地在课堂讲授教材理论知识。前面提到,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目标是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操作能力。而实践性教学就是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技术的训练,它可以培养学生的判例分析、法律推理、办案及辩护技巧、法律公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使学生走上实际岗位后能很快地胜任。大专院校可以主动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和法院开展合作交流,邀请律师和法官等法律应用人士,进入课堂开展法律实践经验系列讲座,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让学生近距离地接触律师、法官,目睹律师和法官的风采,学习他们的司法实务经验。
三、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课程考试改革建议
在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课程设置方面,最重要的是要合理选取课程教材,一本好的教材要层次清晰,针对性强,详略得当,结构合理,不宜过深,不宜过浅,与该校的主干专业相匹配,具备条件的院校可根据本校主干专业情况,自行编写适合本校学生培养目标的教材。
在课程考试方面,要实行期末笔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结合的方式,建议经济法考试,平时成绩占期末考试总成绩的30%,期末笔试成绩占期末考试总成绩的70%。授课教师可以采用课堂讨论、模拟学术会议、专题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撰写论文并进行评比等多种方式进行30%的平时成绩考核,一定要避免平均主义大锅饭,或仅考核学生出勤率,大家相差不多,其乐融融。期末笔试测试一要改革命题方式,准确把握考核内容范围和深度,组成讨论组反复讨论,二要合理设置卷面题型,增加主观试题和案例试题的比重,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三要严守考试纪律,教师不得提前划范围,圈重点,避免学生形成考前突击“临时抱佛脚”的恶习,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
[2]任鹏飞:案例教学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大学时代,2006(12):40~41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伴随着技术人才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社会对法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而我国传统的大专院校法律教学,仍然以“教”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地位,多年来一直延续着“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一本教材,一本教案,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呆板单一化的课堂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方法单一,手段落后,水平不高,没有较好地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培养出的学生不能充分适应社会行业需要。
一、当前国内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中的缺陷
当前国内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学方式落后,不能摆脱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模式。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主体,学生是教学对象,教师讲,学生听,实行“填鸭式”满堂灌教学法。这种教学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教师付出了辛勤劳动,却不被学生认可接受,有的学生对课堂学习内容感觉乏味,提不起兴趣,有的学生缺乏社会阅历,对教师所授内容似懂非懂,一知半解,结果是教师课程讲授完了,学生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学期完了全部还给了老师。
二是教学效果较差,不能充分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目前国内多数院校已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增添课堂上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浓厚兴趣,还可以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切合实际的将书本知识转化成应用知识。但总体上讲收效不好,选用的案例针对性不强,只是生搬硬套,没有起到融会贯通的效果,学生们很难理解,结果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学习,一般还是以背书、记笔记为主,没有真正的学会实际应用的能力。
三是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内容深度和宽度有待调整优化。目前国内不少大专院校自行编写了《经济法》课程教材,篇章大同小异,格式千篇一律,对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宽度把握不够,或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或过于深奥,或过于浅显。由于在非专业类大专院校中经济法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学生整体素质不高,如果课程教材过于深奥,类似于学术论文,学生就不易理解吸收,即便是掌握了,也大而无用,对学生本专业学习实践应用毫无裨益。
四是成绩考核不合理,不能引导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当前国内高校教学仍然以卷面成绩为主来考核评估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卷面成绩一般都占总成绩的百分之七十,平时成绩考核不科学,基本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学生们为了顺利通过考试,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试背笔记,老师考前划范围,划重点,学生考前临时抱佛脚,记忆力好的兴许还能拿个优秀,记忆力不好的也能蒙混过关,学生只关心成绩,不关心学到了什么,结果培养了一批“高分低能”者。
二、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探讨
鉴于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应该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采用多种新型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操作能力为目标,通过教师的引导,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教学实际效果。
(一)案例式教学。为了使法律教学与实践能够紧密地结合,并且增强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认知,在教学活动中逐渐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讲解、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的内容,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国内多数院校经济法教学均引入案例式教学,但也存在针对性不强,结合度较低,实效性不好等缺陷。
(二)导入式教学。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一堂课如果教师导入得好,就能很好地吸引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因此,课堂导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一节课的成败,这就要求教师要认真的准备每一堂课。在课堂教学中,要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重视教师的引导作用,提倡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实现由“灌输式”向“引导式”课堂教学方式的转变,培养学生有目的地学习和提问,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鼓励学生开展探索性学习活动,启发学生发散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重“渔”而不只是“鱼”,重“林”而不只是“木”,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解决问题,提高自学能力、独立钻研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此教学方法称之为导入式教学法,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突出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是培养和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分层次教学。由于大专院校学生群体的特殊性,诸如自学能力较差,素质良莠不齐等特点,如果按照同一标准、同一模式组织教学,难以实现既定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分层次教学法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分层次教学法,即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对不同程度、不同素质的学生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实行不同步的教学进度,并鼓励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我们要对不同层次教学班的学生,根据其不同条件、特点和需要,认真研究各层次相应的、有針对性的教学内容、施教策略和教学方法,以此来确定教学内容的“梯度”,对教学内容作适度的调整,从而做好因材施教,有的放矢。总的来说,从组织教学工作入手,实施分层次教学,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互助学习环境,切实做到把时间还给学生,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实施分层次的辅导和练习,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
(四)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律实践,不能只是单一地在课堂讲授教材理论知识。前面提到,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目标是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操作能力。而实践性教学就是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技术的训练,它可以培养学生的判例分析、法律推理、办案及辩护技巧、法律公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使学生走上实际岗位后能很快地胜任。大专院校可以主动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和法院开展合作交流,邀请律师和法官等法律应用人士,进入课堂开展法律实践经验系列讲座,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让学生近距离地接触律师、法官,目睹律师和法官的风采,学习他们的司法实务经验。
三、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课程考试改革建议
在大专院校经济法教学课程设置方面,最重要的是要合理选取课程教材,一本好的教材要层次清晰,针对性强,详略得当,结构合理,不宜过深,不宜过浅,与该校的主干专业相匹配,具备条件的院校可根据本校主干专业情况,自行编写适合本校学生培养目标的教材。
在课程考试方面,要实行期末笔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结合的方式,建议经济法考试,平时成绩占期末考试总成绩的30%,期末笔试成绩占期末考试总成绩的70%。授课教师可以采用课堂讨论、模拟学术会议、专题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撰写论文并进行评比等多种方式进行30%的平时成绩考核,一定要避免平均主义大锅饭,或仅考核学生出勤率,大家相差不多,其乐融融。期末笔试测试一要改革命题方式,准确把握考核内容范围和深度,组成讨论组反复讨论,二要合理设置卷面题型,增加主观试题和案例试题的比重,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三要严守考试纪律,教师不得提前划范围,圈重点,避免学生形成考前突击“临时抱佛脚”的恶习,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
[2]任鹏飞:案例教学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大学时代,2006(12):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