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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李某是某市郊区农民,1995年3月经人介绍到被诉人市食品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并交纳押金50元,押金条盖有被诉人公章.公司按月付给相应报酬,并由申诉人在工资单上签名.1996年1月8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6年6月31日止,合同中约定申诉人从事临时工工作,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按公司有关临时工管理及待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