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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一定期限后,甲、乙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但就是否应该退还合同中约定的门面转让费产生了纠纷。经过法院判决,当事人甲不服,申诉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形成两种意见:(1)赞同法院的审理意见,即甲应当返还乙一半的门面转让费;(2)赞同申诉人甲的意见,认为甲无须将门面转让费返还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