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寺院财产归属权及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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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寺院(宗教)财产是解决寺院自养及寺院教职人员经济生活问题的物质基础,其财产归属权及法律保护问题关乎宗教健康发展。《物权法》及相关立法肯定了宗教团体的财产所有权,适应了时代发展和开放性立法之需求,为我国宗教财产归属权及法律保护提供和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通过实地考察,对青海寺院财产存在的问题予以梳理,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寺院财产;宗教财产;财产归属权;法律保护;青海省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5-0330-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宗教事业得到了快速恢复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寺院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了社会活动中,宗教财产问题也逐渐成为敏感而重要的社会问题。虽然宗教财产法制化的趋势日愈明显,但由于宗教财产的特殊性,仍然存在着宗教财产权主体不明确,财产范围不清晰,房产的登记、管理与使用混乱,宗教财产法律制度缺乏实效,财产管理不规范、欠缺法定性等问题。这些问题在青海地区更应该予以重视。尤其是在当今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法治化建设的浪潮下,对宗教财产权属关系、保护宗教财产等问题亟须认真研究、落实并给予解决是相当必要的。本文认为,以青海藏传佛教寺院的财产归属权和法律保护问题作为切入点来开展本课题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青海寺院财产归属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
  毛主席曾在《反对本本主义》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因此,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对青海寺院财产权归属和法律保护实施现状做了相关调查。
  (一)调查对象的选取
  青海目前有藏传佛教寺院650余座,主要集中于果洛、海南、黄南、玉树等藏族人口分布較密集的地区,代表性的寺院有塔尔寺、佑宁寺、隆务寺、贡巴寺、夏琼寺、瞿昙寺等等。根据实际情况,笔者主要对塔尔寺、佑宁寺、夏琼寺、隆务寺等具有较强代表性的藏传佛教寺院展开了实地调研。选取这些寺院主要有以下原因:(1)这些寺院历史较为悠久,在藏传佛教史上具有较深的影响力。(2)就目前寺院财产状况来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无论是像塔尔寺、隆务寺这种已经发展了旅游业,并以旅游收入作为其寺院财产的主要来源的,还是像佑宁寺、夏琼寺这类未发展旅游业,其主要财产来源于信徒的捐赠与供养的,在藏传佛教中都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调研方式
  1.访谈。首先是走访寺院进行调研。通过与寺院僧人、管家、管委会人员面对面交流,对寺院的财产现状、财产来源以及财产权属取得了初步而直观的了解;其次,与寺院附近的村民、居民进行沟通交流;最后,与寺院所在地的县宗事局、佛协以及青海宗教事务局的工作人员交流并了解有关情况。
  2.电话追踪。通过访谈,对于大部分情况笔者已有了一定了解,但在继续深入研究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疑问,此时主要采用电话回访的形式进行一些简单的询问。
  (三)调研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对青海地区藏传佛教寺院的财产来源、僧人财产来源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发现对于寺院的财产归属权以及法律保护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文章将以佑宁寺为典型代表就青海寺院财产归属和法律保护现状进行阐述,针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说明并给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二、寺院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来源
  1.捐赠所得。捐赠是佛教寺院财产的主要来源方式之一。从捐赠主体上看,有寺院附近的村民,也有其他地方的信徒。寺院附近的村民条件好的会捐赠一些钱财,条件差一点的会捐赠一些香油等其他物品,寺院进行扩建、添置佛像等物品时所需要的钱大多来源于信徒的捐赠。有些其他地方的信徒(包括公司和个人)会直接给寺院捐赠佛像甚至庙宇。因此,寺院的发展离不开这些信教群众的捐赠。青海地区几乎全民信教,其地域的特殊性决定了青海地区的信教群众的普遍性。因此,该地区的寺院能够获得更多的香客、信徒的捐赠,从而实现寺院等翻修、扩建。
  2.继承所得。佛教的历史发展使得佛教寺院积累了大量的财产。佛教寺院一般具有历史继承性,这种继承不仅包括文化继承,也包括财产上的继承。财产继承的对象主要是指寺院的庙宇、殿堂、神像、法器、经卷等,因为这些财产具有特殊意义而被寺院历代相传。在青海地区,除了像佑宁寺这类经历过几次严重破坏的寺院以外,其他保存较好的寺院长期积累的财产都被继承下来了。
  3.政府投入。建国后,各级人民政府为寺院提供财产以供其进行维修、翻新、重建以及扩建。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根据中央的政策方针,各级政府在恢复、重建大批寺院的同时,在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上,也给予寺院一定程度的优惠减免政策。例如,佑宁寺作为损毁较为严重的寺院之一,在重建的过程中,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助。在与佑宁寺却藏活佛的管家旦切言排的交流中得知,在20世纪80年代政府曾一次性拨款15万元用于寺院重建,并且每年还会拨款专用于寺院修缮以及文物保护;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塔尔寺,去年国家给予专项财政拨款1 200万元,用于建造酥油花博物馆。
  (二)佑宁寺寺院财产归属现状
  佑宁寺,位于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十镇寺滩村,属于藏传佛教格鲁派显、密兼备的大寺之一,藏语称“郭隆贤巴林”,简称“郭隆”,1733年清雍正帝赐名为佑宁寺(保佑西宁之意)沿用至今。佑宁寺迄今为止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到康熙年间寺僧达到7 700余人,有大小院落2 000多座,成为青海湟水以北地区最大黄教格鲁派寺院,其下辖49座属寺,在历史上被誉为“湟北褚寺之母”,其影响力甚至一度超过塔尔寺。佑宁寺几经破坏,直到1980年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佑宁寺才得以重新开放。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佑宁寺,其财产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及流失,为了宗教事业的更好发展,有必要对其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研究与保护。
  在佑宁寺却藏活佛的管家旦切言排的家中时,经他介绍得知这个房屋是他自己花钱修建的,里面的沙发,电视等一些简单的家具也是他自己花钱买的,他说很多僧人都是住在自己在寺外修的房子里。当问到他们哪里来的这么多钱时,他回答:“都是自己挣的。”佑宁寺坐落在互助县五十镇寺滩村,附近的村民有事没事都会经常请这些僧人到家里念经,这样僧人就有自己的收入。这些收入僧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但是僧人一旦圆寂,在他的亲朋好友在场的情况下,他所有的财产会由寺院派人来进行统计,对于僧人的财产,僧人的家人是不会自己花的,而是都供养给寺院,他们认为僧人的钱不能要来花,不然会有麻烦。由此可知,僧人是有自己的财产的,僧人的财产来源包括给村民念经、出书、画唐卡等,他们用挣的钱修的房子也归僧人自己所有。对于僧人的财产,僧人的世俗中的家人不能继承来随意花费,如果僧人生前有徒弟,则其财产由在寺院的徒弟继承。   在寺管委的管理下,佑宁寺的管理模式在不断发生变化,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相较于改革开放之初,寺院的管理模式确实有了很大提高,但仅靠各个寺院的戒律规约是不够的,尤其是全面开展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的时代大背景下,“依法治寺”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应在继承这些寺院优良的传统习俗的同时,更主要以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对寺院财产及财产权进行明确规定并予以保护。
  三、寺院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欠缺专门明确的立法
  虽然我国在总体上初步建立了对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且青海省及各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现行的寺院财产保护仍是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尤其是在青海地区,政策、习俗等在规范寺院财产上占有主导地位。《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对宗教财产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宗教财产的归属、范围、保护方式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宗教团体发展模式的变化,如果仍然依靠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方针、地区风俗习惯来对宗教财产关系予以调整不仅缺乏理论依据与合法性,在处理宗教财产问题时捉襟见肘,而且可能造成更大的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法律实施缺乏实效
  正如本文所述,从目前立法现状来看,对于宗教问题基本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体系,青海地区的立法工作也进行了全面发展,但仍然不够完善。
  首先,这些立法文件针对宗教财产性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并且纵观整个法律体系,在针对这一问题时,《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未对其做出规定,即使是地方性法规,对宗教财产问题的规定也是“换汤不换药”。
  其次,宗教立法中法律条文政策性色彩较浓,以及程序性立法较缺乏。“重实体,轻程序”是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形成的,这已经是中国法律的通病。然而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其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1]。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不仅体现在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于诉讼之外的场合。在诉讼外的场合,程序法通过发挥其潜在的強制、威慑功能,保障着实体法的实施[2]。因此,对于宗教立法缺乏相应的程序性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执行上就会产生较大的随意性,使得法律的实施缺乏实效。
  四、宗教财产归属权制度之立法重构
  (一)《民法通则》、《物权法》相关制度之衔接及完善
  对于这些问题,从法理上说,应该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予以规定,确保宗教及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设计:其一,在《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部分第三节之后增加一节“宗教法人”,对宗教法人的性质、宗教法人的内涵、资格认证条件、法人组织的管理机构、宗教法人的种类、能力和责任做出规定;其二,设立宗教财产归属的条文。对“宗教财产”这一概念做出严格定义,对其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哪些财产属于宗教、哪些财产属于私人予以明确区分;针对目前存在的宗教财产权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明文指出宗教财产的所属主体、主体性质,而非简单以“社会团体”或者“宗教组织”等笼统概念表述;其三,除却对《物权法》或《民法通则》进行修改、对相关问题予以完善以外,还可以制定宗教财产保护的配套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些现实问题。
  (二)制定《宗教财产保护法》
  我国《宗教财产保护法》应当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具体可由五部分组成:总则、宗教财产归属主体、宗教财产范围、宗教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本法的目的、宗教财产的保护原则、宗教财产的内涵等。
  第二章为宗教财产归属主体:包括宗教财产归属主体的划分与确定、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内涵、宗教财产归属主体的定性等。
  第三章为宗教财产范围:包括宗教财产的合法来源、宗教财产的范围、特征等。
  第四章为宗教财产管理:包括宗教财产管理组织的设定、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宗教财产的保护方式、宗教财产的登记与备案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解散后财产的清算等。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包括对违反宗教财产管理规定、破坏宗教财产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然,对于宗教财产的保护,仅颁布《宗教财产保护法》可能还不能满足其需要,我国在制定《宗教财产保护法》对宗教财产从法律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加快出台配套法规及相关实施细则,包括宗教组织管理法、宗教财产登记条例以及土地、税收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只有出台这些配套法律法规并予以完善,才能真正实现对宗教财产的保护。
  五、结语
  宗教问题比较敏感、复杂,实践中更需要常青的“理论之树”来指引,敢用、会用、善用法律和制度对宗教事务予以管理和保护。因此,针对寺院财产归属及保护问题,尤其是对青海地区藏传佛教寺院的财务管理,需要制定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构建现代化的宗教法治体系与管理制度,坚定依法管理宗教财产事务,不仅能更好地保护该地区寺院财产,也是对青海地区社会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斐弘.中国程序法论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8-79.
  [2] 马文高.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新释[J].河南社会科学,2005,(1):102-104.
  The Temple Property Ownership and Legal Protection Research in Qinghai
  —— treating You ning temple as the main investigation object
  LIU Man
  (Law School of Qingha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Xining 810007,China)
  Abstract:Temple (religious) property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emple autotrophic and temple clergy economic life of the material basis of the property ownership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question about religion.The property law and related legislation affirma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property of religious groups to adapt to the demand of times development and openness legislation,to provide religious property ownership and legal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has accumulated rich experience in legislation.But related legislation there are religious property subject is unknown,imperfect legislation,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haos,etc.Therefore,through on-the-spot investigation,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ssets of the monastery in Qinghai to comb,legislative proposal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temple’s property;religious property;property ownership;legal protection;Qinghai Province
  [责任编辑 李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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