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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及税法的正当性研究,学者们大都集中从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去解读。也就是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角度上去分析,这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税及税法的正当性包括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形式正当性为:税收法定主义,由于我国的特殊性,笔者在对税收法定主义检讨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实质正当性为:课税对象的市场关联性以及量能课税理论和对偿理论的互动、配合。只有从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上去分析才能为税及税法的正当性找到理论依据、为其奠定理论基石。才能更好地为税法的定性提供理论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