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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营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和关键。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激励是促进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条件和必然因素。借鉴发达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优化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河南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从而加速河南民营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税收激励; 自主创新; 民营企业
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源泉。我国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最终发达,就必须把自主创新作为持续发展的支点。企业是创新体系的主体,而民营企业居各类市场主体首位。“十一五”时期,河南省委、省政府一直把民营经济作为推动河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搭建平台,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促使民营经济发展走上了快车道。
据相关资料统计,2005年河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2%,2010年已经达到60%以上;2005年河南省个体工商户为128.8万户,从业人员274.2万人,资金数额为178亿元,到2010年上半年则分别达到了169万户、366万人、408亿元。分别增长了31%、33.6%和129%。2005年河南省私营企业户数为13.3万户,雇工人数为130万人,注册资本1 699亿元,到2010年上半年则分别达到了28万户、223万人和5 068亿元,分别增长了110%、72%和198%。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总数首次超过国有企业,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总数首次超过10 000家,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首次超过公有制企业,比重达到51.8%。由此可见,河南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了以规模扩大、实力增强、效益提升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撑河南经济发展和中原崛起的重要力量。
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自主创新的主体和关键是民营企业,而政府为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尤为重要。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诸多政策中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激励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促进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条件和必然因素。目前河南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在扶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力度和方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阻碍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成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优化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提高河南民营企业竞争力,实现河南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加速河南民营经济发展,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营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中外比较启示
(一)各国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美国、法国、韩国等不同国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其具体内容见表1。
从美国、法国、韩国各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的方式来看,间接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发达国家普遍重视间接税收鼓励政策的运用,实行税收优惠和税收鼓励相结合,以税收鼓励为主的政策。税收鼓励的方式灵活多样而且目的性强,这种鼓励方式侧重于税前优惠,具有超前性。
(二)中外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启示
中外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种类、优惠方式、优惠效果等方面,差异都比较大。我国现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遍及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及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其中以所得税为主。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先征后返、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以直接优惠为主,主要对一定时期的税收进行减征或免征,侧重于事后优惠,注重对企业创新结果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予以激励,税收减免的方式简单,激励效果不明显。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又称税基式优惠或间接优惠),注重对企业创新过程的优惠激励,更加注重区别对待影响税基的不同要素,以间接优惠为主,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扣、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多种方式,侧重税前优惠,目的性强,激励效果明显。
二、河南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存在偏差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方面,偏重于对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而民营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偏颇阻碍了创新型民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科技型民营企业更是创新的重要力量。相关资料统计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河南发明专利的65%、新产品研发的80%,都是由民营企业创造的,民营企业平均创新能力是大企业的两倍以上。而河南对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低于5%,大量的公共投资投向了大企业。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投资过低,是导致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的重要因素之一。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激励企业创新的产业链下游,影响研发企业发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税收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
1.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层次低,执法不力
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中,绝大多数都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的,大多停留在由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和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通知由财政部发布,几乎所有税种都是小条例、大细则。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或临时通知的形式,立法层次低,变动快,没有形成稳定完整的法律体系,透明度不高,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法律效力低,执行力度不强,致使税收优惠措施缺乏规范性,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迫切要求。
2.税收立法体制单一,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
我国实行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影响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以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不利于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
3.缺乏单独针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民营企业税收法规体系。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税种之中,影响政策整体功能的发挥,难以形成政策合力,不足以运用税收优惠激励引导和扶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不能有效鼓励培育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行税法以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处理方法,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此外,小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实际上承担了较高的税负,构成了税收优惠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
三、优化税收环境的举措
(一)选择合理有效的间接优惠方式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直接减免企业税收的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和个人从事科研活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方式简单,激励效果不明显。间接优惠方式是通过加速折旧、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投资抵扣、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税款让渡给创新企业,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良好机制。这种间接税收优惠的实质相当于政府以税收优惠的收入投资于企业的创新活动,有利于国家分担企业创新活动的风险,从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二)制定区域性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由东向西,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差异。政府在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对中西部地区制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中西部地区走自主创新之路。河南作为中部第一大省,在我国中西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适合促进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历史性意义。
(三)因地制宜,制定具有本土特色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用性差,各种法规之间存在重复或者相互抵触的问题,企业从中得到的利益很少。合理设计税收激励体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地方政府在保证优化产业结构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适合地区产业发展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与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 林琳.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 陈慧敏.鼓励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 孙立新.完善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分析[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 姜文豹.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上海财税,2003(7):44-45.
[5] 孙立新.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中小企业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分析[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9):545-573.
[6] 朱承斌.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J].科技导报,2001(10):38-41.
【关键词】 税收激励; 自主创新; 民营企业
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源泉。我国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最终发达,就必须把自主创新作为持续发展的支点。企业是创新体系的主体,而民营企业居各类市场主体首位。“十一五”时期,河南省委、省政府一直把民营经济作为推动河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搭建平台,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促使民营经济发展走上了快车道。
据相关资料统计,2005年河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2%,2010年已经达到60%以上;2005年河南省个体工商户为128.8万户,从业人员274.2万人,资金数额为178亿元,到2010年上半年则分别达到了169万户、366万人、408亿元。分别增长了31%、33.6%和129%。2005年河南省私营企业户数为13.3万户,雇工人数为130万人,注册资本1 699亿元,到2010年上半年则分别达到了28万户、223万人和5 068亿元,分别增长了110%、72%和198%。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总数首次超过国有企业,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总数首次超过10 000家,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首次超过公有制企业,比重达到51.8%。由此可见,河南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了以规模扩大、实力增强、效益提升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撑河南经济发展和中原崛起的重要力量。
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自主创新的主体和关键是民营企业,而政府为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尤为重要。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诸多政策中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激励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促进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条件和必然因素。目前河南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在扶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力度和方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阻碍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成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优化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提高河南民营企业竞争力,实现河南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加速河南民营经济发展,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营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中外比较启示
(一)各国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美国、法国、韩国等不同国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其具体内容见表1。
从美国、法国、韩国各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的方式来看,间接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发达国家普遍重视间接税收鼓励政策的运用,实行税收优惠和税收鼓励相结合,以税收鼓励为主的政策。税收鼓励的方式灵活多样而且目的性强,这种鼓励方式侧重于税前优惠,具有超前性。
(二)中外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启示
中外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种类、优惠方式、优惠效果等方面,差异都比较大。我国现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遍及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及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其中以所得税为主。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先征后返、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以直接优惠为主,主要对一定时期的税收进行减征或免征,侧重于事后优惠,注重对企业创新结果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予以激励,税收减免的方式简单,激励效果不明显。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又称税基式优惠或间接优惠),注重对企业创新过程的优惠激励,更加注重区别对待影响税基的不同要素,以间接优惠为主,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扣、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多种方式,侧重税前优惠,目的性强,激励效果明显。
二、河南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存在偏差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方面,偏重于对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而民营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偏颇阻碍了创新型民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科技型民营企业更是创新的重要力量。相关资料统计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河南发明专利的65%、新产品研发的80%,都是由民营企业创造的,民营企业平均创新能力是大企业的两倍以上。而河南对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低于5%,大量的公共投资投向了大企业。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投资过低,是导致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的重要因素之一。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激励企业创新的产业链下游,影响研发企业发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税收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
1.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层次低,执法不力
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中,绝大多数都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的,大多停留在由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和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通知由财政部发布,几乎所有税种都是小条例、大细则。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或临时通知的形式,立法层次低,变动快,没有形成稳定完整的法律体系,透明度不高,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法律效力低,执行力度不强,致使税收优惠措施缺乏规范性,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迫切要求。
2.税收立法体制单一,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
我国实行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影响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以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不利于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
3.缺乏单独针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民营企业税收法规体系。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税种之中,影响政策整体功能的发挥,难以形成政策合力,不足以运用税收优惠激励引导和扶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不能有效鼓励培育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行税法以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处理方法,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此外,小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实际上承担了较高的税负,构成了税收优惠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
三、优化税收环境的举措
(一)选择合理有效的间接优惠方式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直接减免企业税收的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和个人从事科研活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方式简单,激励效果不明显。间接优惠方式是通过加速折旧、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投资抵扣、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税款让渡给创新企业,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良好机制。这种间接税收优惠的实质相当于政府以税收优惠的收入投资于企业的创新活动,有利于国家分担企业创新活动的风险,从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二)制定区域性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由东向西,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差异。政府在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对中西部地区制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中西部地区走自主创新之路。河南作为中部第一大省,在我国中西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适合促进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历史性意义。
(三)因地制宜,制定具有本土特色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用性差,各种法规之间存在重复或者相互抵触的问题,企业从中得到的利益很少。合理设计税收激励体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地方政府在保证优化产业结构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适合地区产业发展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与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 林琳.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 陈慧敏.鼓励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 孙立新.完善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分析[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 姜文豹.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上海财税,2003(7):44-45.
[5] 孙立新.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中小企业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分析[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9):545-573.
[6] 朱承斌.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J].科技导报,2001(10):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