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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由此基础上提出了五条具体措施,谨供大家作参考之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
0 前言
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如何在招投标阶段有效控制投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管理的研究就变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1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失控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1.1 现行机制下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工程造价体系现状和我国的企业定额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在大多数内陆省份,还需要按照预算定额的体系向实物工程招投标方法过渡,因此,还不能真正由市场形成价格。
(1)不合理的评价体系
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主要采用“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办法,它的评标价是由参考工程造价与各投标单位平均投标报价按一定的权数组合,再乘以市场平均优惠率确定。这种评价体系决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接近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机性,造成投标人的废标,甚至串标或哄抬造价或恶意竞价。
(2)恶意竞标
由于建筑市场规范是一个长期过程,国内的承包商与发达国家成熟的承包商不同,缺乏成熟的市场行为,有时为了急于中标无视市场风险,视招标投标为博彩,以拿标为目的,恶意降价,存在进门再说的心理,中标价格甚至连买材料都不够,中标以后,不是亏损,就是采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追加费用。有的承包商追加不到费用时,以停工要挟,有的承包商偷工减料,更有的承包商以更低价的手段分包转包,致使工程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留下极大的隐患。返工重建的费用远远突破了成本,导致造价失去控制。
(3)市场价格尚未形成
涉及招投标核心内容的工程计价定价模式,尽管已逐步在向市场计价定价模式转变,但招标项目一般仍按定额计价的方式计费定价,承包商没有建立企业内部定额,多数业主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离不开定额计价定价模式。“控制量、竞争费、指导价”的计价模式尚未真正放开和达到市场化的要求,要真正达到通过对投标者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促使投标者自觉地降低自身的劳动力消耗水平,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从而降低成本,合理降低工程造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2 加强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
从以上对现行招投标体制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无论从业主、招投标代理机构、抽检、管理部门,还是评标体系、市场计价定价模式的运行的角度来分析,仍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均须实行招投标,合同造价一般按中标价包死。到竣工结算时,实际上仅是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造价审核,因而在招投标阶段对标底造价的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大部分仍采用工料单价法,也就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直接成本,并按现行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及市场价格确定的。而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则依据施工图纸、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计算出分部分项的工程量表及其汇总表,然后通过招标询价和答疑,以公平竞争形成合理的低价。这种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市场要素价格行情及本企业的个别成本,以综合单价报价竞争,并以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确定价格的模式,是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组成的一部分。我国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是为和国际通用的定价方法接轨,为今后推行工程量清
单招投标,通过市场形成工程价格奠定基础。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结合企
業内部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报价。在清单模式下,各种造价一目了然,有
利于招标人对造价的控制,从而使建设单位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的价格。
(2)改进评标办法
对评标办法,不能一味强调低价中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而具体实践中应当强调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即使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同样在商务标的评审时,也要突出造价的比重,拉开评分差距,加强询标环节的作用。当前大多数评标对工程造价只注重总价,不详细分析单价,为以后的造价控制留下漏洞。因此,应该对评标委员会选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询标,从而杜绝漏洞。
(3)完善投标文件评审
技术标评分由于是定性分析而得出,有一定的随意性,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不
公平。因此,可采用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做法。
(4)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
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其中的造价条款。
(5)细化委托编标合同内容
进一步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编标责任和义务,促使其规范谨慎执业,具体可采用“质量与中介机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办法,如“在审标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每1%的质量差错率扣10%的委托编标费”等形式实现。
(6)完善招投标结束后工作
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的造价条款重要性不言而喻,因合同条款的一词、一字及一标点符号之差,极可能引起造价的大幅上升,并且招投标机制和建设工程的定价方法与现行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的深层次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招投标结束后,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的签订管理。
2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及实施
2.1 编制通用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是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个成功的招标文件,能够充分体现业主的意愿,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监控。如何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正确控制与管理工程造价。因此,可以仿照FIDIC条款的形式,给招标、投标文件设定一个合适的格式,确定相应的内容。
2.2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投标单位,从而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费用,如招标文件的数量等方面的花费等。此外,还可以缩短招投标的时间,尽早施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一是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陪标”等现象的发生,对利用他人资质进行挂靠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堵在门外;二是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能量化的地方尽可能量化,尽可能减少因为人为对投标申请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
2.3 严格按程序办事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不折不扣地办事,坚决杜绝各种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发生。要打破特殊性行业垄断的局面,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由施工能力强、质量好、报价合理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任务。
2.4 选择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质量上有较大发展,建设单位应选择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2.5 弱化标底功能直至取消标底
目前,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还没有健全的内部定额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标底仍然可以按照计划经济计价模式进行计价,但要弱化标底功能,扩大衡量报价有效性的标底上下浮动范围;同时,鼓励已经具备内部定额和市场价格管理机制的企业,依据自身的定额和所掌握的价格信息来编制,但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是统一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不设标底,由企业自主报价,使其合理低价中标,甚至出台相应的政策倾斜方式加以引导。这既有利于促进建设行业的发展,又可降低建设单位造价。
3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还有很多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必须改变现有的计价方法,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稳步发展工程造价咨询,加强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才能使我国工程造价领域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
0 前言
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如何在招投标阶段有效控制投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管理的研究就变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1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失控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1.1 现行机制下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工程造价体系现状和我国的企业定额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在大多数内陆省份,还需要按照预算定额的体系向实物工程招投标方法过渡,因此,还不能真正由市场形成价格。
(1)不合理的评价体系
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主要采用“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办法,它的评标价是由参考工程造价与各投标单位平均投标报价按一定的权数组合,再乘以市场平均优惠率确定。这种评价体系决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接近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机性,造成投标人的废标,甚至串标或哄抬造价或恶意竞价。
(2)恶意竞标
由于建筑市场规范是一个长期过程,国内的承包商与发达国家成熟的承包商不同,缺乏成熟的市场行为,有时为了急于中标无视市场风险,视招标投标为博彩,以拿标为目的,恶意降价,存在进门再说的心理,中标价格甚至连买材料都不够,中标以后,不是亏损,就是采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追加费用。有的承包商追加不到费用时,以停工要挟,有的承包商偷工减料,更有的承包商以更低价的手段分包转包,致使工程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留下极大的隐患。返工重建的费用远远突破了成本,导致造价失去控制。
(3)市场价格尚未形成
涉及招投标核心内容的工程计价定价模式,尽管已逐步在向市场计价定价模式转变,但招标项目一般仍按定额计价的方式计费定价,承包商没有建立企业内部定额,多数业主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离不开定额计价定价模式。“控制量、竞争费、指导价”的计价模式尚未真正放开和达到市场化的要求,要真正达到通过对投标者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促使投标者自觉地降低自身的劳动力消耗水平,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从而降低成本,合理降低工程造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2 加强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
从以上对现行招投标体制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无论从业主、招投标代理机构、抽检、管理部门,还是评标体系、市场计价定价模式的运行的角度来分析,仍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均须实行招投标,合同造价一般按中标价包死。到竣工结算时,实际上仅是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造价审核,因而在招投标阶段对标底造价的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大部分仍采用工料单价法,也就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直接成本,并按现行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及市场价格确定的。而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则依据施工图纸、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计算出分部分项的工程量表及其汇总表,然后通过招标询价和答疑,以公平竞争形成合理的低价。这种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市场要素价格行情及本企业的个别成本,以综合单价报价竞争,并以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确定价格的模式,是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组成的一部分。我国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是为和国际通用的定价方法接轨,为今后推行工程量清
单招投标,通过市场形成工程价格奠定基础。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结合企
業内部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报价。在清单模式下,各种造价一目了然,有
利于招标人对造价的控制,从而使建设单位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的价格。
(2)改进评标办法
对评标办法,不能一味强调低价中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而具体实践中应当强调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即使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同样在商务标的评审时,也要突出造价的比重,拉开评分差距,加强询标环节的作用。当前大多数评标对工程造价只注重总价,不详细分析单价,为以后的造价控制留下漏洞。因此,应该对评标委员会选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询标,从而杜绝漏洞。
(3)完善投标文件评审
技术标评分由于是定性分析而得出,有一定的随意性,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不
公平。因此,可采用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做法。
(4)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
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其中的造价条款。
(5)细化委托编标合同内容
进一步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编标责任和义务,促使其规范谨慎执业,具体可采用“质量与中介机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办法,如“在审标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每1%的质量差错率扣10%的委托编标费”等形式实现。
(6)完善招投标结束后工作
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的造价条款重要性不言而喻,因合同条款的一词、一字及一标点符号之差,极可能引起造价的大幅上升,并且招投标机制和建设工程的定价方法与现行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的深层次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招投标结束后,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的签订管理。
2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及实施
2.1 编制通用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是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个成功的招标文件,能够充分体现业主的意愿,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监控。如何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正确控制与管理工程造价。因此,可以仿照FIDIC条款的形式,给招标、投标文件设定一个合适的格式,确定相应的内容。
2.2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投标单位,从而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费用,如招标文件的数量等方面的花费等。此外,还可以缩短招投标的时间,尽早施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一是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陪标”等现象的发生,对利用他人资质进行挂靠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堵在门外;二是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能量化的地方尽可能量化,尽可能减少因为人为对投标申请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
2.3 严格按程序办事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不折不扣地办事,坚决杜绝各种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发生。要打破特殊性行业垄断的局面,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由施工能力强、质量好、报价合理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任务。
2.4 选择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质量上有较大发展,建设单位应选择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2.5 弱化标底功能直至取消标底
目前,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还没有健全的内部定额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标底仍然可以按照计划经济计价模式进行计价,但要弱化标底功能,扩大衡量报价有效性的标底上下浮动范围;同时,鼓励已经具备内部定额和市场价格管理机制的企业,依据自身的定额和所掌握的价格信息来编制,但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是统一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不设标底,由企业自主报价,使其合理低价中标,甚至出台相应的政策倾斜方式加以引导。这既有利于促进建设行业的发展,又可降低建设单位造价。
3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还有很多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必须改变现有的计价方法,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稳步发展工程造价咨询,加强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才能使我国工程造价领域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