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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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隨着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财产开始走入我们的视线,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也已经出现。本文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为前提,结合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有路径的剖析,最后主张通过刑法的立法解释的路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路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虚拟财产的形态成千上万,关于其概念学界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环境中存在的,网络使用者在网络运营商所经营的虚拟环境中创造的存在一定价值和社会关系属性的客体,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拥有,并且具有一定价值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品;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指在网络游戏的过程中戏游玩家所控制的游戏中“财产”,比如“宠物”、“装备”、“货币”等。虚拟世界的玩家将他们的创造物看作财产,这点毫无疑问,问题是真实世界的法律是否承认他们属于财产。和传统的财产一样,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也包括:合法性、可支配、稀缺性、价值性等,虚拟世界中的财产与真实世界的财产并无二致。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据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属性和特征,选择通过刑法立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并其归入到传统刑法保护体系中。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多种路径的比较分析,得出采用刑法立法解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优越性。
  第一,无需制定单行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当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非常有限而虚拟财产纠纷急需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在这种现状下单行立法的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求。我国在该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还不是很丰富,立法条件不成熟,贸然制定网络游戏法会在实践中衍生出很多问题。现在域外的某些国家和地区是在刑法典之中单设一章来规定网络犯罪,但是我国是刑法法典化的国家,在实践中大量运用单行刑法模式,破坏刑法典的完整性、降低刑法典的权威性,不利于引导公民自觉知法守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看做一种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新的法律问题。所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不宜采用此方法。
  第二,无需制定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修正案主要修改补充功能和增设新罪功能。一般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在纳入不到现行法律体系时才需要刑法修正案。如果刑法修正案过多,将导致刑法的臃肿无比。在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就出现了八个刑法修正案,严重的破坏了刑法的体系完整性。其实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和传统犯罪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只是表现形式和行为手段存在某些差异,因此没有必要另行通过刑法修正案。
  第三,采用渐进式的立法模式究其根本是一种折衷的做法,不能满足当前网络产业快速发展需求。当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是一个急待解决问题,虽然渐进式的立法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最终目的也是制定单行立法的保护,不使用单行立法的原因上文已陈述,不在重复。
  第四,把立法解释作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优越性有以下几方面:一方面,立法解释有利于保证刑法体系的稳定性。根据立法规定,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或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才是适用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一种完善补充法律的重要手段。关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不单单涉及到某一个行为或罪名,而牵涉到刑法中许多关于财产犯罪的罪名,通过立法解释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犯罪侵犯对象的范畴内,不仅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也避免多次重复对刑法条文某一类犯罪的缝缝补补,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刑事案件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公正公平,同案同罚。另一方面,相对于单独立法、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在立法成本和保护效率上具有很多优越性。刑法立法解释的起草相对简单、灵活、便捷以及立法成本低,在效力与刑事立法效力上基本相同;立法解释具有完善、补充、修改法律以及裁断违法行为的作用。
  我国通过立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的体系中来呢?首先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对刑法的扩张解释把虚拟财产纳入犯罪侵犯对象的范畴。立法解释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解释,才是合法性的解释。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扩张解释是否合法:
  第一,刑法条文用语必须将解释的对象涵盖在范围之内。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基本属性相同的,由于存在的虚拟环境,决定具有某些独特的特征。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财产可以相互转化,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己在真实社会得到体现,这说明网络虚拟财产获得社会认可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扩张解释的结果应符合国民的可预测性原则。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进行刑法规制的时候,应该首先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的保护的范筹内,利用解释学的方法对现有的刑法典进行合理立法解释。笔者认为从维护刑法稳定性、保护效果和立法成本这几方面考虑,是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的最合适的选择。在立法解释具体适用过程中,可明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对象和《刑法》第92条第4项的内涵和外延,并作相应的扩张解释,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的“其他财产”“公私财物”范筹,从而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并无差别,并不能因为借助网络手段实施犯罪而发生质的变化,其实质上是在特定虚拟环境下的真实犯罪,犯罪的本质需要刑法的构成要件进行考量。我们不仅应当通过立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体系,还应当通过立法解释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畴。
  当前社会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也不断更新和进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的滞后性,使法律条文与现实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就表现出来。此时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刑法立法者,依照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合法和大胆对传统刑法作出解释,使得刑法真正成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法。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刑法不能回避,同时,只有正确面对刑法在虚拟财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困境,才能厘清刑法對虚拟财产保护的合法和合理的路径。
  参考文献:
  [1]朱超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普通财产继承的比较[J].商,2013(28):211.
  [2]刘一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5,17(12):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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