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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某日,甲某携带脚扣、锯弓等作案工具,至启东市南阳镇农田中,盗割正在使用的规格为400对的电话线,造成380多户电话通讯中断36小时,后销赃得币2700元。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48元。对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实施盗割行为的直接故意是希望非法占有该电缆,间接故意是放任公用电信设施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