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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权力对接的最佳路径
耿建新(衢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人大决定”是在“党委决策”的基础上开展的一项法定性、程序性工作,也就是说,“人大决定”主要是把区委的重大决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
因为,“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都居于支配地位,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以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共同目标的。从法理上讲,党委作出的决策,具有引导性、指导性和号召性,在党内具有约束力,但对国家和全社会却不具有强制性。而人大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主权的象征,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委对国家、社会重要事务的主张和意图,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使党委的决策变成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以便动员全体人民共同遵守。
为争取区委支持,衢江区人大专门向区委作了关于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汇报。2012年4月,区委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能作用的意见》,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需有规范的制度和操作程序配套,为此,我们及时研究制定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重大事项框架,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程序,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政府予以贯彻执行。为了理顺“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我们主动与政府沟通,寻求权力对接的最佳路径,从制度上规范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使行政决定权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增强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对属于自己决定范围的重大事项,要主动与政府对接,督促政府提请审议,做到不失职。政府要依法行政,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交审议,做到不越位。人大与政府这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形成后,重大事项的决定才能达到预期的成效。
要敢于、善于行使决定权
张学明(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首先要有敢于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念。重大事项关乎本区域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仅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内在设计之所需,而且更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向人民应负的责任。当前人大工作者当中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为而治”、“自找麻烦”等不正确想法,认识不到位仍是制约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最主要因素。
其次要有善于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手段。我们通过走访选民、信访综合分析、代表工作站等各种途径广纳民意,找准问题。在温岭最具特色的一个平台就是按选区建立代表工作站,定时接待选民,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各区域、各阶层最真实的民意汇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然后我们进行综合分析、反复比较、认真推敲,以明确应解决哪些全市上下共同关注,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解决并经过监督有可能解决的最重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及时向党委汇报,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与政府及时沟通,形成共识和解决问题的合力,然后进入法定程序,以此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温岭市第十四届人大历次人代会将加强殡葬管理、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加快中心渔港建设、解决农民建房难、清理闲置土地等事项,通过大会表决,作出决议、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组织加强办理,在当年认真抓好落实并出实效。
将人代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办理落到实处,还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在日常的工作中,充分运用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重点工作督查、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满意度票决等多种监督手段进行全程监督。这一套严格的程序客观上增强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严肃性、实效性。
最后要不断积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只有制度化才能常态化,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制度化,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决定权的关键。早在1996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关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情况的反馈的规定》。而在2009年11月制定的《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规定》,更是温岭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金名片”。该规定明确了温岭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即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进行单独审查;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就部分事关全局、事关民生的项目或财政资金投入较大、争议较大的项目进行专题询问或民主恳谈,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从2010年到2012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共对73个拟新增项目和57个重大前期项目进行审查,对17个项目提出了进行重新论证或调整的意见,督促政府取消了4个项目涉及资金30.426亿元。实践证明,加强对重大资金流向等预算重点的审查监督,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力抓手。
决定、决议要有刚性要求
刘志伟(青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只作出原则性规定,这虽为地方人大行使该项权力预留了空间,但对合法性和实际效果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于决议的内容。几年来,我们从青田实际出发,每年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两项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努力做到解民忧、纾民困、惠民生。从2008年到2012年,青田县人大先后就整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殡葬陋习改革、沿岸青山绿化、养老中心建设等民生问题作出决议,有力地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决议的具体要求。决议不能只谈宏观方面,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刚性要求。这样,既便于 “一府两院”贯彻执行,也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决议落到实处。在决议过程中,我们努力站得高一点、想得细一点、做得实一点,突出决议的“普惠性、可行性、科学性”。比如,我们在养老中心建设决议上,就明确提出要在县城内建设一所集休养、保健、教育、娱乐于一体的功能齐全的养老中心,并具体规定了选址要求,开工时限,建设规模等。
关于决议落实的监督。为保证决议效果,我们“跟踪推进”抓落实,通过召开主任会议听取进展汇报,现场督导整改会的形式,加以监督,督促落实决议。2009年,我们专门质询有关部门为何在禁放烟花爆竹决议发布3个月后,未采取实质性的行动。会后,县政府立即行动,迅速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发布了禁放烟花爆竹通告。责任单位全方位、多形式、广范围地开展相关宣传工作,青田县城的婚礼、婚宴及各类庆典活动都较好地执行通告中的各项规定。
耿建新(衢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人大决定”是在“党委决策”的基础上开展的一项法定性、程序性工作,也就是说,“人大决定”主要是把区委的重大决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
因为,“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都居于支配地位,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以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共同目标的。从法理上讲,党委作出的决策,具有引导性、指导性和号召性,在党内具有约束力,但对国家和全社会却不具有强制性。而人大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主权的象征,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委对国家、社会重要事务的主张和意图,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使党委的决策变成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以便动员全体人民共同遵守。
为争取区委支持,衢江区人大专门向区委作了关于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汇报。2012年4月,区委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能作用的意见》,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需有规范的制度和操作程序配套,为此,我们及时研究制定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重大事项框架,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程序,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政府予以贯彻执行。为了理顺“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我们主动与政府沟通,寻求权力对接的最佳路径,从制度上规范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使行政决定权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增强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对属于自己决定范围的重大事项,要主动与政府对接,督促政府提请审议,做到不失职。政府要依法行政,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交审议,做到不越位。人大与政府这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形成后,重大事项的决定才能达到预期的成效。
要敢于、善于行使决定权
张学明(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首先要有敢于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念。重大事项关乎本区域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仅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内在设计之所需,而且更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向人民应负的责任。当前人大工作者当中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为而治”、“自找麻烦”等不正确想法,认识不到位仍是制约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最主要因素。
其次要有善于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手段。我们通过走访选民、信访综合分析、代表工作站等各种途径广纳民意,找准问题。在温岭最具特色的一个平台就是按选区建立代表工作站,定时接待选民,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各区域、各阶层最真实的民意汇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然后我们进行综合分析、反复比较、认真推敲,以明确应解决哪些全市上下共同关注,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解决并经过监督有可能解决的最重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及时向党委汇报,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与政府及时沟通,形成共识和解决问题的合力,然后进入法定程序,以此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温岭市第十四届人大历次人代会将加强殡葬管理、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加快中心渔港建设、解决农民建房难、清理闲置土地等事项,通过大会表决,作出决议、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组织加强办理,在当年认真抓好落实并出实效。
将人代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办理落到实处,还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在日常的工作中,充分运用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重点工作督查、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满意度票决等多种监督手段进行全程监督。这一套严格的程序客观上增强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严肃性、实效性。
最后要不断积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只有制度化才能常态化,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制度化,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决定权的关键。早在1996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关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情况的反馈的规定》。而在2009年11月制定的《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规定》,更是温岭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金名片”。该规定明确了温岭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即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进行单独审查;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就部分事关全局、事关民生的项目或财政资金投入较大、争议较大的项目进行专题询问或民主恳谈,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从2010年到2012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共对73个拟新增项目和57个重大前期项目进行审查,对17个项目提出了进行重新论证或调整的意见,督促政府取消了4个项目涉及资金30.426亿元。实践证明,加强对重大资金流向等预算重点的审查监督,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力抓手。
决定、决议要有刚性要求
刘志伟(青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只作出原则性规定,这虽为地方人大行使该项权力预留了空间,但对合法性和实际效果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于决议的内容。几年来,我们从青田实际出发,每年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两项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努力做到解民忧、纾民困、惠民生。从2008年到2012年,青田县人大先后就整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殡葬陋习改革、沿岸青山绿化、养老中心建设等民生问题作出决议,有力地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决议的具体要求。决议不能只谈宏观方面,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刚性要求。这样,既便于 “一府两院”贯彻执行,也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决议落到实处。在决议过程中,我们努力站得高一点、想得细一点、做得实一点,突出决议的“普惠性、可行性、科学性”。比如,我们在养老中心建设决议上,就明确提出要在县城内建设一所集休养、保健、教育、娱乐于一体的功能齐全的养老中心,并具体规定了选址要求,开工时限,建设规模等。
关于决议落实的监督。为保证决议效果,我们“跟踪推进”抓落实,通过召开主任会议听取进展汇报,现场督导整改会的形式,加以监督,督促落实决议。2009年,我们专门质询有关部门为何在禁放烟花爆竹决议发布3个月后,未采取实质性的行动。会后,县政府立即行动,迅速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发布了禁放烟花爆竹通告。责任单位全方位、多形式、广范围地开展相关宣传工作,青田县城的婚礼、婚宴及各类庆典活动都较好地执行通告中的各项规定。